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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4 0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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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龙卡的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储蓄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龙卡由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直属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联合发行。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住房公积金查询、提取、贷款、存款、取款、资金结算和消费功能于一体,同时具有公积金龙卡卡号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号。
公积金龙卡可以随时查询职工公积金缴存情况,另行发放职工公积金年度对帐单。
第四条建设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制作、发放、挂失、注销等管理。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龙卡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发放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发放范围为江苏省省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发放程序
(一)住房公积金龙卡首次制作,由管理中心依据单位提交的职工个人账户信息,委托建设银行制作发放,由单位统一领取。
(二)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由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龙卡申请表》,经管理中心审核后通知建设银行制卡。建设银行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制作并通知单位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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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位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至职工本人。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密码管理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初始密码由建设银行在制卡时设置随机密码。密码信封随公积金龙卡一起由建设银行发放。
第八条职工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后,可在建设银行自助设备上或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更改初始密码。
第九条职工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住房公积金龙卡密码,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龙卡的使用
第十条职工办理以下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应使用住房公积金龙卡:(一)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四)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
第十一条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将转账至其住房公积金龙卡账户;在建设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以住房公积金龙卡作为还款账户,在其他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按原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职工可使用住房公积金龙卡办理存取现金、消费结算、转账支付、代收代付、银证转账、买卖基金等建设银行借记卡功能。
第十三条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后,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应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填写《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登记表》。
第十四条职工变动工作单位(在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范围内)发生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业务时,住房公积金龙卡无需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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