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集合信托计划保管业务备案流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1-23 08:45:16

关于规范集合信托计划保管业务报备流程的通知

为了促进我行集合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保管业务的健康发展,明确信托计划保管业务的报备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信托计划保管业务报备流程,通知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通知所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信托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信贷类信托、权益类信托、股权类信托、证券投资类信托、结构类信托等类型。

第二条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业务是指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接受信托公司的委托,与信托公司签订保管协议,对信托计划的资金进行保管,并按照保管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保管职责并收取相应保管费用的资产托管类业务。

根据法规规定,商业银行作为保管人,其基本职责如下:

——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明;

    ——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业务我行仅履行保管职责,对因信托计划执行失败或重大失误造成的任何损失,我行不承担任何归还信托计划项下资金的责任。

第四条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项目准入原则

(一)合作信托公司经我行风险审查,具有准入资格(信托公司准入名单见“中国***银行总行风险管理网--信息服务--金融机构评级结果发布”);

(二)集合信托计划保管项目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

(三)项目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保管费率,按照所保管业务的复杂程度、保管资金的规模、保管时间长短以及综合贡献率等要素,确定保管费率,保管费率原则上不低于0.3%

(四)信托产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五)谨慎介入不符合我行集合信托业务代销标准的房地产类、市政类项目。

第二章 申报流程

第五条 各分支行行/行业金融部(以下称“经营机构”)推荐信托计划保管业务申报流程如下。

1、项目推荐业务部门准备相关资料;

2、经营机构风险经理/项目经理出具审查意见;

3、主管行长/负责人具审批意见;

4、经营机构将全套资料上报分行金融市场部。

第六条 经营机构上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产品的主要材料

1、项目申请表(附表1);

2、申请办理该笔信托保管业务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报告;

3、信托公司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对借款人的尽职调查报告;信托公司内部风险审查意见;信托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年报(首次合作需要)。

4、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产品说明书,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投资风险申明书、代理服务机构服务协议(如有)、合作备忘录(如有),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5、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销售明细及委托人财产真实、合法、有效性的证明文件。

6、总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原则上需由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信托公司公章。

第三章 操作规程

第七条 保管协议的签署。经总分行备案通过的保管项目,其保管协议须采用我行格式文本或先经总分行审核同意后,方可由分行与信托公司签署,各经营机构不得与信托公司签署保管协议。

第八条 保管专户的开立与管理

1、保管协议签署完毕后方可开立保管专户。

2、保管专户以信托公司名义开立,账户名称可以采用以下形式:信托公司全称或者信托公司名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名称。信托公司和分行金融市场部应指定专人,共同前往我行营业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原则上保管专户集中在南京分行营业部开立。

3、分行营业机构在办理开户手续时应预留信托公司提供的财务专用章、授权人名章和分行金融市场部提供的被授权责任人名章,一并作为该专户的有效印鉴,三章有效。该专户一经开立,账户信息、有效印鉴等不得任意变更,如确有需要,账户的变更、挂失、销户等手续需信托公司与分行金融市场部共同办理,营业机构不得为信托公司单独办理此类业务。

此外,营业机构还应按照保管协议的要求,监督信托公司与分行金融市场部对本专户的使用,协助金融市场部完成对本专户的资金划拨,配合金融市场部定期向信托公司提交书面保管报告所需的交易明细和记录等资料。

4、保管专户只能办理转账业务,不得提取现金。

5、保管专户应单独标识或归类管理,账户信息(户名、账号、预留印鉴等),应在分行金融市场部登记备案。

第九条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募集设立

1、信托公司在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应向分行金融市场部发出信托计划成立的书面通知(信托计划成立公告、资金到账通知书等),并将信托计划名下全部信托资金(含募集期信托资金产生的利息)划至信托计划在我行营业机构开立的资金保管专户。

2、分行金融市场部在收到信托公司发出的本信托计划成立的书面通知,应对保管专户内信托资金进行核对,无误后向信托公司发出信托计划资金到账确认函,自信托计划资金到账之日起,根据保管协议的规定履行保管职责。

3、分行金融市场部应确保将信托计划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信托计划财产与其保管的其他信托计划财产严格分开。确保本信托计划财产与开户行的其他业务和其他信托计划的保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不同信托计划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独立性。

4、自信托计划成立当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信托公司应当向分行金融市场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的正式稿件:信托文件的样本或复印件,信托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风险申明书》、认购清单及其他协议等。以上资料若为复印件需要加盖信托公司公章。

第十条 资金划款指令的接收与审核

1、保管专户中资金款项的调拨实行分行金融市场部全额控制与统一调拨原则。分行金融市场部接受信托公司的划款指令,按照合同约定与业务操作程序负责完成本专户资金划拨的具体操作。

2、信托公司事先向分行金融市场部发出书面授权通知,提供资金划款指令以及资金运作说明书的预留印鉴样本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并在授权通知上载明信托公司方有权发送指令及通知书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3、资金划款指令的格式、内容由分行金融市场部和信托公司(或信托计划受托人)协商确定。资金划款指令的发送应由指定授权人发送,同时应附上由授权人签署的“资金运用说明书”及其证明文件。分行金融市场部应认真审核指令内容,检查各要素是否齐备,指令加盖的预留印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有权人签字(或印章)是否与预留签字样章相符等。仔细核查资金运作说明书上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明细等是否与资金还款指令内容一致,是否加盖了有效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的划款手续。

第四章 风险及罚则

第十一条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业务的风险揭示

尽管总分行在相关协议中明确免责条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保管仍存在一定的业务风险,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法规风险

资产保管业务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还处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商业银行做为受托人,承担资产保管的职责,其法律地位有待进一步明确,使得保管协议某些具体事项的约定还缺少足够的法规依据。主管机关还未出台此类业务的管理办法,给保管人依法履行保管职责、合规运作、避免法律纠纷带来一定的难度和风险。

2、信用风险

经过清理整顿,信托公司的形象整体上虽有较大好转,但由于种种原因,信托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诚信经营、管理能力等方面依然还存在较多问题,其信托计划设立和投资运作风险主要由信托公司掌控,保管银行对此存在一定的不可控性,这增加了保管银行选择合作公司的难度以及安全保管信托财产的风险。

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具体到资产保管业务,主要体现在:

1)未按照保管协议的要求,严格履行对信托公司投资合规性检查等各项职责,致使我行承担连带责任;

2)未采取有效手段,严格掌控信托公司在分行营业机构开立的保管专户,致使在托管业务部门不知情的情况下,保管专户资金被信托公司挪用;

3)托管业务部门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擅自动用保管专户资金等。

第十二条 为有效应对业务风险,促进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业务的稳健、快速、可持续发展,保障和提升我行的声誉与形象,各经营机构应充分重视风险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流程操作,并加强监督与管理。

经营机构有如下行为的,分行将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并按照总分行行相关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1、未经总分行审批/备案批准擅自办理或不落实总分行审批/备案要求办理信托计划保管业务的;

2、与客户签署各种形式的资产托管协议的;

3、擅自开立保管专户的;

4、保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总分行的规定,损毁***银行声誉的;

5、超出我行保管职责,损害客户利益的;

6、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通知主要规范我行集合信托计划的保管业务,关于集合信托计划推介及代销业务详见总分行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金融市场部

0一二年十二月



附件1中国***银行信托计划保管业务申请表

申报单位:

信托计划

名称

信托计划

类型

集合 单一

证券投资类信托的主要投资方向:

IPO

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类

□基金投资类

□债券投资类

□混合类

非证券投资类信托:

贷款类

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类

股权收益权转让类

债权受让类(含信贷资产等特殊债权受让)

融资租赁类

财产(权)信托受益权转让类等

其他类信托

受托人

保管人

投资顾问

(如有)

信托规模

信托期限

预期收益

资金用途

信托预计募集时间

销售安排

有无销售要求:

□需我行理财对接(□对公销售 □全行零售 □分行零售)

□需我行 资金池对接

□需我行代销

□无销售要求

如有销售要求,是否已获分行有权部门或组织批准

已获准 未获准 申报过程中

已提交

信托文件

本分行/部门就该信托计划向分行金融市场部提请保管审批,并提交以下信托文件:

《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书》

《保管协议》

其他与本信托计划有重大利益相关性的协议文本

风险评估及风控对策

主要风险点:

控制措施:

具体托管要求

保管费收入

年保管费率: 年保管费:

保管费收入时间:

其他费率

信托报酬:

银行管理费:

银行代销费:

银行监管费:

投资顾问费:

其他:

对本行的其他影响

主办人员

联系方式

申请分行/部门经办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手机:

信托公司经办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手机:

风险经理/项目经理意见

经营机构负责人意见

附件2

中国***银行信托计划保管项目上报资料清单

申报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资料名称

要求

1. 经营机构《中国***银行信托计划保管项目推荐审批表》

加盖公章(同时骑缝盖章),签署意见要求明确,如同意就写“同意”,不允许写“同意上报”等不明确意见。

2. 经营机构经办人员签署意见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逐页签字

3. 信托公司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

所有材料加盖信托公司公章和具体调查人签字

4. 信托计划文本,包括投资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和担保、承诺、抵押、质押等法律文件,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所有材料加盖信托公司公章

5.信托公司与相关代理机构签订的书面协议文本

 

6.信托公司对代销信托计划项目的审批书

7. 项目风险控制措施相关文件

9. 信托公司金融许可证、经年审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最近一年年度报表

首次合作需要

10. 总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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