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有五险一金吗
发布时间:2019-06-13 01: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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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6点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6点区别 1、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是独立的合同种类。劳务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签订的形式不同 劳动合同则必需是书面合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视为无合同,企业违反了劳动法,员工据此辞职,是可以拿到补偿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劳务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 3、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解决纠纷的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要先行经过单位注册地区县劳动机构仲裁,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先行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无须经过仲裁,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缴纳社保不同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企业要缴纳政府规定的五险一金,并承担劳动风险。在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无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并不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风险负责,由提供劳动的劳动者自行负责。 5、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同 劳动合同是工资,国家有最低工资的限定,不能低于最低工资。同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2000元为起征点,不同额度的缴纳税率也不同,同样8000元的工资,要缴纳的个税为:825元。 劳务合同是劳务费,国家没有最低限额的规定。同时,劳务费按劳务所得缴税,每次收入在800元以下不交税,800元以上按20%交税,但每月收入不限次数。也就是说,每月有10次收入,但每次只有800元,虽然总收入达到了8000元,但依然不用交税。但如果一次收入8000元,则要缴纳个所税:(8000-800)×20%=1440元 6、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解除时赔偿不同 劳动合同则需按劳动法的要求提前通知,企业解除时,要给劳动者相应的赔偿,就是所谓的n+1。 劳务合同可随时协商解除,不用提前通知,也无需赔偿。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根本的条件是:是否具有从属关系。 劳动关系的双方是不平等的企业对劳动者有管理权力,即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按企业的规章制度行事,提供劳动时,要按企业的要求来达成劳动成果。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不平等,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的从属关系,正是劳动关系的最大特色。 劳务关系的双方是平等的,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提供劳动成果的劳动者,不必受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只需按要求提供劳动成果即可。 举个例子:小张是公司的司机,要给公司送一批货,他开哪辆车,什么时候出发,什么时候到达,甚至加什么油等等,公司都会有相应规定的,小张必需按公司的相关规定来完成这项工作。同时,给小张交待工作的通常是小张的直接上司。完成此项工作后,小张并不根据此项工作结算报酬,而是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在约定的时间发放。 反过来,小李是自营车主,公司临时请小李拉一批货,公司只对小李是否按要求完成货物运输进行管理,至于公司内部的车辆、货运方面的规定,对小李并没有约束力。给小李交待工作的,是公司的业务人员,此人与小李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小李工作的报酬按双方约定的方式结算,但不是工资。 所以,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是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重要标准之一! 按照这个标准,为单位提供非全日工作的小时工,单位也要按劳动关系对待,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没有其他单位给缴纳社保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篇二:劳务派遣协议(五险一金) 劳务派遣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用工单位): 甲乙双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根据 平等自愿原则,就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甲方向乙方提供劳务派遣服 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下列专有名词的含义应作如下理 解: 第一条“派遣员工”系指乙方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 议使用的由甲方提供的被派遣员工和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 劳动关系转移至甲方并继续使用的原乙方员工。 第二条“劳务费”系指乙方就使用甲方派遣员工需每月支付给 甲方及派遣员工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管理费等费 用的总称。 第二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或损害派遣员工合法权 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意见书后十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2、甲方有权依照本协议向乙方收取劳务费,具体金额和相关事 宜在双方确认后依协议执行。 3、甲方有权将已派出的员工撤回,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乙方及派遣员工,并得到乙方的书面同意。如违反上述撤回程 序而造成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对于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甲方有权协商并提起诉讼。 第四条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1、根据乙方要求,为乙方使用的派遣员工办理用工手续和出具 相关证明、资料。对特殊岗位的新派遣员工,负责资质的审核、认 定。 2、教育培训派遣员工遵守乙方的规章制度,保守乙方的军事机 密和商业秘密。 3、依法承担派遣员工社会保险手续的办理。因乙方未履行按时 向甲方给付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 担。 4、听取乙方意见和建议,协助乙方对派遣员工进行管理。 5、免费为派往乙方的派遣员工办理《派遣员工通知书》或《派 遣员工登记表》。 6、负责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续订、解除和终止手续的办 理。 7、依乙方要求负责派遣员工的人事档案资料的保管,为符合条 件的派遣员工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和申办职业资格证书。 8、负责派遣员工服务期内的计划生育和非婚生育的管理。在女 职工法定产假期间,乙方不需要支付其工资,其工资待遇按照《长 春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由投保的生育保险支付或商定支付。 9、在乙方支付甲方经双方确认的劳务费后,甲方三日内为派遣 员工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但甲方可依法律规定对派遣员工个人所得 税及社会保险费等个人缴纳部分进行代扣代缴。 10、甲方作为用人单位,其派遣员工在乙方服务期间,发生违 法违纪行为时,应积极协助乙方进行处理。 11、如乙方为派遣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相应费用,甲 方可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意外伤害险受益人为乙方。 第三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乙方有权根据业务或生产需要确定派遣人员。甲方推荐的派遣员工需经乙方审定,合格后由甲方办理派遣手续。 2、对决定使用的派遣员工可依法约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乙方对不符合使用条件的人员,有权以书面形式将其退还甲方。 3、有权与甲方协商派遣员工服务期内奖金、奖励的支付标准、形式或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行决定。 4、如需要可与派遣员工签订《岗位责任协议》、《商业信息保密协议》、《培训赔偿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但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内容。 5、本协议期满或乙方使用的派遣员工合同期满,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签订协议或使用派遣人员。但应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办理《派遣员工续聘或终止聘用通知书》。 6、因乙方原因,派遣协议无法正常履行,乙方有权辞退派遣员工,但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依法承担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和赔偿。 7、派遣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乙方有权将派遣员工退返甲方,乙方不需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对此甲方应积极配合。 8、乙方有权对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意见书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9、乙方有权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合理安排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轮班班次及安排派遣人员加班。 10、乙方有权就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乙方应承担如下义务: 1、尊重派遣员工不同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不歧视派遣员工的种族和性别。 2、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为派遣员工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3、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员工送往指定的工伤治疗医院治疗(紧急情况 可以就近治疗后转入指定医院),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垫付。甲方负责工伤认定的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派遣员工的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使用已离退人员作为派遣员工(无需办理社会保险,可为乙方降低用工成本),其工作时间发生工伤或死亡的赔偿,由乙方负责。派遣员工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其派遣合同的解除需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或符合法定情形,期间费用及工资发放按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由乙方负责。 4、乙方有告知派遣员工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并保证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和义务。 5、乙方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支付派遣员工工资、奖金、加班费,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按国家相关规定为派遣员工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6、乙方负责派遣员工的日常现场管理,对派遣员工进行职业资格审查和职业培训及安全教育,教育派遣员工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7、乙方不得将派遣员工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 8、乙方需依照双方约定,每月及时制订劳务费支付明细表,协同甲方核准后,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劳务费。 9、乙方使用新派遣员工,应在每月10日前完成所有用工手续。甲方在每月20日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乙方必须在用工手续和保险手续办结后于下月1日开始上岗(工伤保险生效日为下月1日),因要求甲方派遣员工提前上岗发生工伤而产生的医疗等费用由乙方责任。 10、乙方因业务需要,对派遣员工的需求人数及岗位进行变动,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甲方。 11、劳务派遣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赔偿的,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12、依法执行正常的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不得违法安排 加班。 13、遵守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规定。 第四章费用及结算 第七条本合同所述的劳务费用,工资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按每人每月元或工资总额的%标准执行,社会保险等费用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标准执行。每月以《劳务费结算单》(附表5)进行结算。 第八条乙方每月在派遣员工工资发放日前10日,将派遣员工工资表(含加班费、津贴、奖金等全部信息)传给甲方,以便双方审核确定。 第九条乙方须于派遣员工工资发放日前10日将劳务费汇入甲方帐户,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办理。甲方在收到乙方汇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手续。乙方如未将相应保险费用或未及时将相应保险费用交付甲方,对发生的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工资发放 1、双方约定工资发放日为每月的日。 2、双方约定,由(甲方、乙方)发放工资。 第五章其它 第十一条如乙方拟将派遣员工转为乙方的员工,甲方应给予支持。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协议规定的管理费用至下月期满。 第十二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因政府新颁发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本协议必须修订时,双方应依照新法重新协商修订协议条款。 第十三条本协议所涉及的劳务费、具体派遣员工使用时间及付费方式均在甲方向乙方的《派遣员工通知书》中体现。此通知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具有同样的法律约束力。 第十四条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劳务费未包含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赔偿的,在甲方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及时支付给甲方。 篇三:劳务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的区别 劳务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的区别 当我们在船厂或是大型密集劳动的制造型企业的时候,我们时常会听到一些这样的工种:临时工,协力工,劳务工,学徒工,合同工,正式员工,派遣员工等等。对于同一个福利,hR对于不同的工种的回答也会不径相同,似乎只有正式员工才能享有公司的员工手册上的福利。而有些员工似乎从来也没有年假和5险一金,甚至连基本的病假保障都没有,请假超过n天可能连工作都丢了。其实只要搞清楚自己是和谁(哪家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就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务合同是为完成某项工作而使用了一方的劳动,另一方向对方支付报酬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一方面,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在形式上有本质的区别,两种合同往往对应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对于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又不能仅仅从合同本身的形式来进行区分。下面,先说说两种合同的区别: 首先,劳务合同的双方有可能都是自然人,或都是法人或自然人和法人,而劳动合同双方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另一方则是除自然人之外的用工主体,主要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其次,劳务合同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调整,而劳动合同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第三,劳务合同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而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需服从单位的管理和支配; 第四,合同内容不同,劳务合同内容主要是双方平等协商后的合意性条款,劳动合同的内容则更多的是法定性条款,双方选择的范围远小于劳务合同。具体来说,劳务合同的内容相对简单,主要是有关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劳务报酬,而劳动合同还包括劳动者的保险、岗位等事项; 第五,争议处理方式不同,劳务合同一般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如果约定了仲裁条款,也可仲裁),而劳动合同必须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才能起诉到法院,对于部分情形的裁决甚至可以一裁终局。 从以上区别可见,混淆两种合同,甚至将劳务合同当成劳动合同来签,有可能使劳动者失去劳动法的保护,不利于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何来鉴别劳务合同 那么,是否签的合同上只要写的是劳务合同,导致的结果就一定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实践中,以下两种情况虽然劳动者签的是劳务合同,但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劳动关系:一种是合同名写的是劳务合同,但内容上却与劳动合同内容相同,则这类合同实际上仍属于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另 一种是,合同名称和合同内容都明确属于劳务合同,但具体履行中,劳动者是作为用工单位中的一员,接受单位的管理和支配,根据单位提供的工具、生产资料或办公环境,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劳动,这也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至于所签订的劳务合同本身,可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归于无效。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劳动者仍然可要求用工单位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因此,对于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劳动者既要谨慎区分,同时也要根据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仅以合同的表面形式简单判断。 劳务工,合同工和劳务派遣员工 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之前提到的各式工种无外乎使用这两种合同, 而最终总结为以下的三种用工形式: 劳务工:劳务工于用工单位或个人签的是劳务合同,只需完成约定的工作内容,就可以得到劳务报酬,用工单位无需为劳务工购买五险一金,或是提供工具、生产资料或办公环境。 (劳务合同) 合同工:合同工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单位中的一员,接受单位的管理和支配,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为员工提供必要的保障和劳动保护。 (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员工:被派遣员工与派遣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劳务合同)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劳务工对于用工单位的成本及责任是最小的,这就是为什么企业想方设法的想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来降低自己的用人成本。但是法律对劳务合同有着明确的规定,一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对于企业反而会得不偿失。 短期工应该签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共同之处是一方提供的都是劳动行为,其区别主要体现在: 1.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法律依据不同。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2.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得那么严格。 3.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以下统称职工)。因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 4.当事人之间在承担义务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劳务合同有五险一金吗)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 5.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如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记过失单、降职等处分;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含当事人一方取消当事人另一方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形式,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6.在支付报酬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分配关系通常包括表现为劳动报酬范畴的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其本质的区别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