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范暂行

发布时间:2019-07-03 09:36:11

关于印发《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

吉人社办字【】号

各市()、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相关驻省中直单位,评聘结合改革高校,省属企业及省内非公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

  现将《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工作规范(暂行)》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

  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工作规范

(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以下简称职称)评审工作,提高评审工作质量,促进评审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职称评审工作应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和“人才优先、以用为本”的方针,探索建立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注重业内认可和社会公认的专业技术人才发现评价机制,切实维护评审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充分保障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授权批准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组织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条  国家级和省级专家、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等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按照相关规定办法另行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省人社厅负责组建或授权各市()人社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及部分高等院校(以下简称评委会办事机构)组建评委会。评委会应在规定的评审系列或专业类别、评审等级以及评审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未经省人社厅授权擅自组建的评委会,不具备任何职称评审权限,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六条  评委会必须按照系列或专业组建,不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原则上,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在每个系列或专业只设个评委会,正高级评委会可以代评同系列或专业的副高级职称,副高级评委会可以代评同系列或专业的中级职称。

  第七条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严格按照全省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部署要求,制定下发本评委会评审工作部署文件,具体指导本评委会受理范围内的参评专业技术人员、推荐单位和相关受理部门做好申报、审核和评审工作。

  第八条  省人社厅指导各评委会办事机构组建评委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管理备案期为年,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以评委会办事机构推荐与省人社厅遴选相结合方式产生,主要由省内同行专家组成。其中,经验丰富的基层一线专家和非公经济组织领域同行业专家应占一定比例。各评委会应积极吸纳域外同行知名专家进入专家库。行政领导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则上不作为专家库成员。

  第十条  评委会专家库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权威性和较高知名度;

  .业务能力强,能够全面掌握本专业相关理论、知识、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本专业发展前沿;

  .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够仔细履行评审工作职责;

  .恪守职业道德,能够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加强日常工作管理,指定敢于坚持原则、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专门工作人员负责评委会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章 申报推荐

  第十二条  申请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全省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部署和各评委会具体要求,向本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提交申报相关材料及证明。具体材料要求如下:

  .《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

  .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学历证书或可证明学历情况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推荐单位聘任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反映本人任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奖励(专利)证书和其他代表性著作、论文、作品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网络查询证明信息等其他明确要求的相关材料;

  .提交申报的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内容齐全,须手写填报的材料,要确保字面工整清晰、真实无误,不得涂改、漏页、缺页,应提供原件的不得以复印件代替;

  .提交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须编排目录,统一装订成册。

  第十四条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应建立相应考评推荐机构,考评机构参与主体应由单位领导、人事(职称)管理干部、纪检监察干部和本专业同行专家等方面人员组成。其中,人事(职称)管理干部应对申报人员的相应资格条件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本专业同行专家应对申报人员的专业能力水平进行评价,本单位领导应对申报人员的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评,纪检监察干部要对整个考核过程进行监督。综合考评结果,由推荐单位按照民主测评、集体研究、择优推荐的方式确定公示推荐人选。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公众场所或工作局域网站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等证明材料和《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为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方可由推荐单位统一正式行文推荐上报。

  第十六条  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推荐人员,由推荐单位上报主管部门审核,经主管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主管部门正式行文委托相应系列或专业评委会评审。公示时间为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市州()以下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推荐人员,由推荐单位上报主管部门审核,经主管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主管部门逐级行文报送所属市()人社部门复审,经复审无异议的,由市()人社部门正式行文委托相应系列或专业评委会评审。公示时间为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非公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单位申报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由所在地人社部门按规定程序逐级审核上报。驻长在省级工商部门注册的非公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单位申报人员,报省专家服务中心审核。审核通过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正式行文报送相应系列和专业评委会评审。

  第五章 受理审核

  第十九条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集中受理各地区、各部门(单位)统一行文报送的申报材料,不得接受以个人名义申报的任何材料。

  第二十条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人员的基础信息和相关材料仔细审核,确保准确无误。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清晰、不规范的,应在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推荐单位补齐相关内容;对弄虚作假、被举报查实的人员予以登记,并报省人社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进行分类汇总,填写《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申报参评人员名册》。

  第六章 评审核准

  第二十二条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在评委会例会前天内,以正式文件方式向省人社厅报送评审工作实施方案、评委会专家库名册、申报参评人员名册等相关材料,并申请例会。

  第二十三条 由省人社厅对各评委会评审工作方案和申报参评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备案,并根据各评委会上报专家库情况,按照比例选定相应数量的评委会委员及备选委员。同时,结合例会申请审核情况,由省人社厅核定下发《评委会例会通知单》,明确评委会例会时间、评委会委员人选和评审人员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确定的省直评委会委员人选,应由中直驻省单位同行知名专家、基层单位或非公领域同行专家和省直同行专家按照比例构成;()评委会委员人选,应由中省直单位同行专家、基层单位或非公领域同行专家和市直单位同行专家按照比例构成;评聘结合改革高校评委会委员人选,应由外聘同行专家和本校同行专家按照比例构成。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委员组成一般为单数。按照系列组建的评委会须为人以上,按照专业组建的评委会须为人以上。出席评委会议的委员必须达到规定的人数方可例会,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人,副主任委员人。评委会主任和副主任由全体评委推选产生。

  第二十七条 评委会可下设相应学科专业评议组,每组由名以上专家组成,根据各系列或专业评价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不设评议组的,由各评委会委员分工负责初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评审会议由评委会主任主持,先由评议组或评委会委员介绍初审意见,再由评委会集体讨论,最后由与会全体委员在综合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赞成票达到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为通过。

  第二十九条 各评审会应建立会议记录备案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参加评委名单、会议议程、评审过程中重要情况和意见、投票结果等。记录要有会议主持人、记录人员和纪检监督人员签名,做好存档工作。

  第三十条 坚持竞争择优原则,合理调控职称评审通过率,有效保证评审质量。原则上,正高级评审通过率不超过、副高级、中级评审通过率不超过。评聘结合、考评结合及参评人数在人以下的评委会,要根据本年度申报参评人员人数和结构情况,在评委会申请例会时,向省人社厅申报核定评审通过比例,经省人社厅核准确认后,按规定比例进行例会评审。

  第三十一条 对申请破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面试答辩或专业知识测试与材料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于日内将评审结果报送省人社厅, 个工作日内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评审工作情况报告(正式行文并附电子文档)份。内容包括:评审会议的基本情况、申报评审人数、通过人员数、未通过人员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汇总表》及附电子文档;

  .《评委会评审未通过人员名单汇总表》及附电子文档;

  .《评委会投票表决统计票》;

  .评审通过人员的《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评审通过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册。

  第三十三条 省人社厅分期分批对各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为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无问题的人员,经省人社厅授权由评委会组建部门发文公布。虽经评委会评审通过,但未经省人社厅公示核准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对公示反映有问题并经查实确认的违纪违规人员,取消其职称评审结果,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省人社厅对核准公布人员的《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签署核准意见、加盖核准印章,一并将《吉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返还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与各申报人员推荐单位做好申报人员材料的交接反馈工作。

  第七章 纪律监督

  第三十五条 各评委会委员及评委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应对评审工作内容、评议情况和未公开的评审结果保密。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社部门和省直各部门及直属机构要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诚信档案,维护学术尊严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声誉。

  第三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应遵守《诚信承诺书》所作的承诺。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申报人员本次申报资格,并给予通报,记入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评审,并视情节追究推荐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甚至为申报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推荐单位和受理部门,一经查实,给予通报,并将查处结果作为全省人社工作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评委会委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申报评审的,应当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四十条 评委会委员不得通过任何不正当方式和手段干扰评审工作,影响评审公正。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不正当活动、谋取利益的,由省人社厅取消其委员资格,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评委会不得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评审范围,擅自放宽条件和降低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予以限期纠正,直至取消其评委会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主动接受同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职称评审工作的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是全省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工作的依据,与本规范不符或内容不一致的,均以本规范为准,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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