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9-06-10 03:51:37

关于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及对策

关于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及对策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 涉及当事人的文化层次、 思想观念、 生活环境、 职业、 心理、 性格、 脾气等复杂因素。

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 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根源。

中国封建社会有几千年的历史, 封建社会男主外、 女主内 男尊女卑 三从四德 夫为妇纲 等夫权思想根深蒂固, 有些男性始终认为在家庭中占有绝对统治的地位, 对妻子有支配权, 可以随意干涉和处理妻子的人身权利, 因此稍不如意, 就将妻子当成攻击的对象。

发生在机关干部、 知识分子家庭中的暴力不断增多, 大多数就是受夫权思想的影响。

() 经济收入悬殊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

一方面, 一些男的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 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 滋生了饱够思淫欲 思想, 于是赶时髦热衷于婚外情、 找情人、 包二奶 产生对妻子、 家庭的不满甚至厌恶, 一种是为了踢掉原配, 人为制造矛盾, 采取毒打妻子、 在外人面前侮辱妻子人格、 进行性虐待等手段, 直到妻子无法忍受提出离婚为止; 一种是报着玩玩而已的态度, 强制妻子接纳第三者, 妻子不服即发生家庭暴力。

另一方面, 女方收入超过男方, 男的觉得没面子导致心理严重失衡, 对妻子产生怨恨, 于是把妻子当作发泄的对象而实施暴力。

此外, 还有一种是家庭困难, 物质生活得不到满足, 承受不了生活压力为泄苦殴打妻子。

() 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虽然《宪法》 《刑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禁止使用暴力虐待、 残害妇女, 2019 4 月实行的新《婚姻法》 也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 如发生家庭暴力可提出离婚, 在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 但是对于家庭暴力的有力制裁主要是依靠《社会治安管理条例》 和《刑法》 有关故意伤害罪、 虐待罪、 遗弃罪、 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等罪名的相关规定。

对于那些伤情轻微、 施暴情节较轻、 后果不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 只能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因此处理力度弱, 致使施暴者过后打得更凶。

() 社会宽容促进家庭暴力的肆虐。

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视为家庭私事, 邻居不劝、 社区居委会()不告不问、 单位不管, 执法机关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 即使被打得鼻青脸肿, 如不构成犯罪, 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 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 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 预防作用。

普遍存在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处理偏轻, 打击不力, 甚至以情代法, 以情抵罪。

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 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认可态度。

() 女性软弱促使家庭暴力升级。

有些女性碍于家丑不可外扬 的心理, 遭受家庭暴力时, 妇女不反抗, 有的怕招人耻笑, 被人瞧不起, 不愿意对外张扬; 有的慑于丈夫的威胁, 怕招来更大的伤害,不敢对外公开。

施暴的丈夫当其第一次出手没有遭到反抗, 便变本加厉, 暴力越来越升级。

试想, 在发生家庭暴力时, 受害妇女如能作出强烈反抗, 反抗失败, 即把家庭暴力公诸于众以寻求帮助, 家庭暴力 还会如此猖狂吗?在接待来访中, 还发现有一部分人求助的目的只是想通过教育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根本不希望丈夫受到法律的制裁。

可见, 女人的软弱是促使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级不可忽视的原因。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几点思考及对策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是人们生活的港湾, 是幸福的发祥地。

和谐家庭, 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因此,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势在必行。

通过上述对家庭暴力现状、 危害和成因的分析, 反家庭暴力应做的三件事是:

一预防暴力发生, 二制裁施暴者, 三救助受害妇女, 这就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首先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的, 在全社会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权益保障法》 《婚姻法》 等与妇女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宣传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 并借助新闻媒体将一些对妇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予以曝光,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 从而提高广大妇女对家庭暴力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使全体公民牢固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意识, 营造一个尊重妇女、 保护妇女、 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其次要加强五好文明家庭 创建活动, 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

深入开展美德在农家 学习型家庭创建等丰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加强对公民的道德教育, 倡扬遵纪守法、 尊老爱幼、 夫妻恩爱、邻里和睦等家庭新风尚, 教育引导公民树立健康文明的家庭观念, 营造平等发展、 融洽和谐的家庭人文环境。

() 加强和完善立法, 为制止家庭暴力提供有力保障。

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 制止家庭暴力主要是依靠法律, 没有法律作后盾, 要消除家庭暴力是难以想象的。

目前, 有关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 《民法通则》 《刑法》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妇女权益保障法》 《婚姻法》 等法律法规中, 法条中存在许多的漏洞与缺失, 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和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途径。

因此, 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就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 法规体系, 增加一些可操作性条款, 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

同时, 建议制定出台《反家庭暴力法》 对家庭暴力的类型、 施暴人应负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执法工作人员职责及相应监督机制作明确的规定, 使执法部门有法可依, 提高法律的约束力和威慑力, 让施暴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家庭暴力, 改变目前对家庭暴力避而不管、 执法不严、 打击不力的状况。

() 构筑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网络, 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反家庭暴力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

执法部门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途径。

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家庭暴力案件, 建立增设家庭暴力报警点 110 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报警案件做到迅速出警, 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 解救受害妇女, 对施暴者进行严肃查处。

社区() 是家庭暴力的重要发生地,是保护妇女人身权的第一道防线。

社区() 要关心所在地每一个可能发生暴力的家庭, 调解家庭矛盾纠纷, 将家庭暴力扼杀在摇篮中; 充分挖掘社区的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源, 组建一支有工作能力、 有法律知识并热心这项工作的维权志愿者队伍,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 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维护 家庭及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妇联组织要履行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 有效地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 讨回公道, 优化家庭氛围, 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 创造有利环境, 促使家庭成员间地沟通与和睦。

形成一个社会、 社区、 司法、 妇联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

() 建立社会救助机构, 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

家庭暴力发生后, 妇女身心受到了不同程度地伤害, 束手无策, 甚至是流落街头, 无处可逃。

如何救助这些受害妇女, 让她们得到心灵上的抚慰和实际帮助显然十分必要。

建议设立妇女维权站、 心理咨询站、 妇女庇护中心等妇女救助机构, 工作职责是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咨询, 介绍反家庭暴力的常识, 提高维权意识建议; 安定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情绪, 给以心理疏导与治疗; 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临时住所, 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 提高妇女素质, 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

妇女权益的享有与保护, 要靠妇女自己去争取。

全面提高妇女素质, 对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 要鼓励妇女通过各种渠道, 学科学、 学文化、 学法律, 不断提高科学文化水平, 掌握生产技能, 积极参与社会生产。

妇女只有在经济上独立了, 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于男人的状况。

另一方面, 要大力培养妇女的自尊、 自信、 自立、 自强 精神, 使她们充分认识到自身优势, 进行正确的自我评价, 不轻易为社会和他人的态度所摆布, 不断完善、 充实自己, 积极广泛的参与社会实践, 敢于在竞争中发挥出自己的聪明才智, 不断提高社会地位。

综上所述, 家庭暴力问题决不是家庭私事, 是一个社会问题, 是人类文明的公敌。

只有全社会都积极行动起来, 共同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才能使每个人都拥有温馨幸福的家庭,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才能实现。

家庭暴力的常见类型 最常见的家庭暴力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 损害身体健康的暴力, 如殴打、 体罚, 超重、 超时的体力劳动等; 二、 摧残精神健康的暴力, 如威胁、 恐吓、 限制人身自由、 造谣、 侮辱等; 三、 暴力性性行为, 主要指不顾对方的精神和身体等情况, 在违背对方性权利的情形下, 采用暴力性行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家庭暴力赖以生存的原因很复杂, 但归结起来不外乎以下几个原因:

一、 历史的原因, 如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男尊女卑、 大男子主义、 夫权思想等; 二、 经济的原因, 妇女、 儿童、 老人没有经济收入或经济收入低, 在家庭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 三、 教育的原因, 教育的落后和普及程度、 法律的教育、 宣传的力度导致法制观念淡化、 道德观念异化; 四、 管理的原因, 法律的滞后及相关部门的管理力度不够, 重视不够等; 五、 妇女自身的社会定位, 是家庭暴力普遍发生的重要原因, 提高妇女文化、 政治、 经济地位, 增强妇女自尊、 自强的自信心, 树立妇女解放的信念, 是消除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

家庭暴力如何构成 来源: 未知 作者:

佚名 q 日期:

10-05-27 答:

《婚姻法》 中所称的家庭暴力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 捆绑、 残害、 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 给其家庭成员身体、 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伤害后果须达到轻伤以上, 才能构成家庭暴力。

持续性、 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构成虐待。

实施家庭暴力救助措施及法律责任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 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 调解。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 受害人提出请求的,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向人民法院自诉, 虐待致使重伤死亡的除外;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根据《刑法》 相关规定, 对于年老、 年幼、 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律师提醒:

如果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受害方首先须保留好证据。

一旦发生或即将发生家庭暴力, 一定要及时报警或寻求居委会的帮助, 这样有利于及时固定证据, 为日后诉讼离婚做准备。

即使不打算离婚, 在婚内也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要求对方婚内索赔, 这样可以起到有效抑制家庭暴力的作用。

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家庭暴力, 《婚姻法解释() 1 条界定家庭暴力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 捆绑、 残害、 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 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 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 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暴力行为的表现形式依照上述司法解释有殴打、 捆绑、 残害、 强行限制及其他手段。

前者即殴打、 捆绑、 残害、 行限制等实际上是属于身体暴力的范畴; 后者即其他手段可包括语言暴力和性暴力。

因为, 后这两种暴力形式在婚姻家庭中都是客观存在的, 它们是家庭暴力中除身体暴力外的另两种表现形式。

那么, 语言暴力、 性暴力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来认定?笔者认为, 语言暴力, 一般是以威胁、 恐吓、 谩骂、 挖苦、 侮辱等方式来威吓、 虐待对方, 造成受害一方长期在精神、 心理方面产生压力与痛苦; 性暴力是指丈夫为满足自己的性欲, 在妻子病重、 经期、 产期、 哺乳期等特殊情况下, 违背妻子意愿, 经常强迫其从事性行为或用残暴的方式伤害妻子的生殖器官, 使其身心受到极大损害的行为。

我们知道,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祖孙、 婆媳。

因此, 配偶一方对上述家庭成员所实施的暴力侵害都是家庭暴力。

追究家庭暴力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 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 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 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 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 受害人提出请求的,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 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向人民法院自诉;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关于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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