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9-06-10 03: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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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及对策
关于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及对策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 涉及当事人的文化层次、 思想观念、 生活环境、 职业、 心理、 性格、 脾气等复杂因素。
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 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根源。
中国封建社会有几千年的历史, 封建社会男主外、 女主内 、 男尊女卑 、 三从四德 、 夫为妇纲 等夫权思想根深蒂固, 有些男性始终认为在家庭中占有绝对统治的地位, 对妻子有支配权, 可以随意干涉和处理妻子的人身权利, 因此稍不如意, 就将妻子当成攻击的对象。
发生在机关干部、 知识分子家庭中的暴力不断增多, 大多数就是受夫权思想的影响。
(二) 经济收入悬殊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
一方面, 一些男的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 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 滋生了饱够思淫欲 思想, 于是赶时髦热衷于婚外情、 找情人、 包二奶 , 产生对妻子、 家庭的不满甚至厌恶, 一种是为了踢掉原配, 人为制造矛盾, 采取毒打妻子、 在外人面前侮辱妻子人格、 进行性虐待等手段, 直到妻子无法忍受提出离婚为止; 一种是报着玩玩而已的态度, 强制妻子接纳第三者, 妻子不服即发生家庭暴力。
另一方面, 女方收入超过男方, 男的觉得没面子导致心理严重失衡, 对妻子产生怨恨, 于是把妻子当作发泄的对象而实施暴力。
此外, 还有一种是家庭困难, 物质生活得不到满足, 承受不了生活压力为泄苦殴打妻子。
(三) 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虽然《宪法》 、 《刑法》 、 《妇女权益保障法》 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禁止使用暴力虐待、 残害妇女, 在 2019 年 4 月实行的新《婚姻法》 也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 如发生家庭暴力可提出离婚, 在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 但是对于家庭暴力的有力制裁主要是依靠《社会治安管理条例》 和《刑法》 有关故意伤害罪、 虐待罪、 遗弃罪、 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等罪名的相关规定。
对于那些伤情轻微、 施暴情节较轻、 后果不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 只能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因此处理力度弱, 致使施暴者过后打得更凶。
(四) 社会宽容促进家庭暴力的肆虐。
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视为家庭私事, 邻居不劝、 社区居委会(村)不告不问、 单位不管, 执法机关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 , 即使被打得鼻青脸肿, 如不构成犯罪, 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 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
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 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 预防作用。
普遍存在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处理偏轻, 打击不力, 甚至以情代法, 以情抵罪。
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 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认可态度。
(五) 女性软弱促使家庭暴力升级。
有些女性碍于家丑不可外扬 的心理, 遭受家庭暴力时, 妇女不反抗, 有的怕招人耻笑, 被人瞧不起, 不愿意对外张扬; 有的慑于丈夫的威胁, 怕招来更大的伤害,不敢对外公开。
施暴的丈夫当其第一次出手没有遭到反抗, 便变本加厉, 暴力越来越升级。
试想, 在发生家庭暴力时, 受害妇女如能作出强烈反抗, 反抗失败, 即把家庭暴力公诸于众以寻求帮助, 家庭暴力 还会如此猖狂吗?在接待来访中, 还发现有一部分人求助的目的只是想通过教育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根本不希望丈夫受到法律的制裁。
可见, 女人的软弱是促使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级不可忽视的原因。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几点思考及对策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是人们生活的港湾, 是幸福的发祥地。
和谐家庭, 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因此,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势在必行。
通过上述对家庭暴力现状、 危害和成因的分析, 反家庭暴力应做的三件事是:
一预防暴力发生, 二制裁施暴者, 三救助受害妇女, 这就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一)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首先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的, 在全社会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权益保障法》 、 《婚姻法》 等与妇女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宣传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 并借助新闻媒体将一些对妇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予以曝光,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 从而提高广大妇女对家庭暴力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使全体公民牢固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意识, 营造一个尊重妇女、 保护妇女、 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其次要加强五好文明家庭 创建活动, 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
深入开展美德在农家 、 学习型家庭创建等丰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加强对公民的道德教育, 倡扬遵纪守法、 尊老爱幼、 夫妻恩爱、邻里和睦等家庭新风尚, 教育引导公民树立健康文明的家庭观念, 营造平等发展、 融洽和谐的家庭人文环境。
(二) 加强和完善立法, 为制止家庭暴力提供有力保障。
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 制止家庭暴力主要是依靠法律, 没有法律作后盾, 要消除家庭暴力是难以想象的。
目前, 有关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 、 《民法通则》 、 《刑法》 、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 《妇女权益保障法》 、 《婚姻法》 等法律法规中, 法条中存在许多的漏洞与缺失, 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和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途径。
因此, 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就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 法规体系, 增加一些可操作性条款, 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
同时, 建议制定出台《反家庭暴力法》 , 对家庭暴力的类型、 施暴人应负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执法工作人员职责及相应监督机制作明确的规定, 使执法部门有法可依, 提高法律的约束力和威慑力, 让施暴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家庭暴力, 改变目前对家庭暴力避而不管、 执法不严、 打击不力的状况。
(三) 构筑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网络, 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反家庭暴力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
执法部门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途径。
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家庭暴力案件, 建立增设家庭暴力报警点 , 110 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报警案件做到迅速出警, 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 解救受害妇女, 对施暴者进行严肃查处。
社区(村) 是家庭暴力的重要发生地,是保护妇女人身权的第一道防线。
社区(村) 要关心所在地每一个可能发生暴力的家庭, 调解家庭矛盾纠纷, 将家庭暴力扼杀在摇篮中; 充分挖掘社区的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源, 组建一支有工作能力、 有法律知识并热心这项工作的维权志愿者队伍,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 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维护 家庭及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妇联组织要履行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 有效地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 讨回公道, 优化家庭氛围, 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 创造有利环境, 促使家庭成员间地沟通与和睦。
形成一个社会、 社区、 司法、 妇联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
(四) 建立社会救助机构, 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
家庭暴力发生后, 妇女身心受到了不同程度地伤害, 束手无策, 甚至是流落街头, 无处可逃。
如何救助这些受害妇女, 让她们得到心灵上的抚慰和实际帮助显然十分必要。
建议设立妇女维权站、 心理咨询站、 妇女庇护中心等妇女救助机构, 工作职责是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咨询, 介绍反家庭暴力的常识, 提高维权意识建议; 安定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情绪, 给以心理疏导与治疗; 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临时住所, 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五) 提高妇女素质, 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
妇女权益的享有与保护, 要靠妇女自己去争取。
全面提高妇女素质, 对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 要鼓励妇女通过各种渠道, 学科学、 学文化、 学法律, 不断提高科学文化水平, 掌握生产技能, 积极参与社会生产。
妇女只有在经济上独立了, 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于男人的状况。
另一方面, 要大力培养妇女的自尊、 自信、 自立、 自强 精神, 使她们充分认识到自身优势, 进行正确的自我评价, 不轻易为社会和他人的态度所摆布, 不断完善、 充实自己, 积极广泛的参与社会实践, 敢于在竞争中发挥出自己的聪明才智, 不断提高社会地位。
综上所述, 家庭暴力问题决不是家庭私事, 是一个社会问题, 是人类文明的公敌。
只有全社会都积极行动起来, 共同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才能使每个人都拥有温馨幸福的家庭,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才能实现。
家庭暴力的常见类型 最常见的家庭暴力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 损害身体健康的暴力, 如殴打、 体罚, 超重、 超时的体力劳动等; 二、 摧残精神健康的暴力, 如威胁、 恐吓、 限制人身自由、 造谣、 侮辱等; 三、 暴力性性行为, 主要指不顾对方的精神和身体等情况, 在违背对方性权利的情形下, 采用暴力性行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家庭暴力赖以生存的原因很复杂, 但归结起来不外乎以下几个原因:
一、 历史的原因, 如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男尊女卑、 大男子主义、 夫权思想等; 二、 经济的原因, 妇女、 儿童、 老人没有经济收入或经济收入低, 在家庭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 三、 教育的原因, 教育的落后和普及程度、 法律的教育、 宣传的力度导致法制观念淡化、 道德观念异化; 四、 管理的原因, 法律的滞后及相关部门的管理力度不够, 重视不够等; 五、 妇女自身的社会定位, 是家庭暴力普遍发生的重要原因, 提高妇女文化、 政治、 经济地位, 增强妇女自尊、 自强的自信心, 树立妇女解放的信念, 是消除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
家庭暴力如何构成 来源: 未知 作者:
佚名 q 日期:
10-05-27 答:
《婚姻法》 中所称的家庭暴力 ,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 捆绑、 残害、 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 给其家庭成员身体、 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伤害后果须达到轻伤以上, 才能构成家庭暴力。
持续性、 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构成虐待。
实施家庭暴力救助措施及法律责任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 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 调解。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 受害人提出请求的,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向人民法院自诉, 虐待致使重伤死亡的除外;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根据《刑法》 相关规定, 对于年老、 年幼、 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律师提醒:
如果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受害方首先须保留好证据。
一旦发生或即将发生家庭暴力, 一定要及时报警或寻求居委会的帮助, 这样有利于及时固定证据, 为日后诉讼离婚做准备。
即使不打算离婚, 在婚内也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要求对方婚内索赔, 这样可以起到有效抑制家庭暴力的作用。
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家庭暴力, 《婚姻法解释(一) 》 第 1 条界定家庭暴力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 捆绑、 残害、 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 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 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 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暴力行为的表现形式依照上述司法解释有殴打、 捆绑、 残害、 强行限制及其他手段。
前者即殴打、 捆绑、 残害、 强 行限制等实际上是属于身体暴力的范畴; 后者即其他手段可包括语言暴力和性暴力。
因为, 后这两种暴力形式在婚姻家庭中都是客观存在的, 它们是家庭暴力中除身体暴力外的另两种表现形式。
那么, 语言暴力、 性暴力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来认定?笔者认为, 语言暴力, 一般是以威胁、 恐吓、 谩骂、 挖苦、 侮辱等方式来威吓、 虐待对方, 造成受害一方长期在精神、 心理方面产生压力与痛苦; 性暴力是指丈夫为满足自己的性欲, 在妻子病重、 经期、 产期、 哺乳期等特殊情况下, 违背妻子意愿, 经常强迫其从事性行为或用残暴的方式伤害妻子的生殖器官, 使其身心受到极大损害的行为。
我们知道,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祖孙、 婆媳。
因此, 配偶一方对上述家庭成员所实施的暴力侵害都是家庭暴力。
追究家庭暴力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 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 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 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 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 受害人提出请求的,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 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向人民法院自诉;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