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发布时间:2015-12-22 10:17:52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书评

齐弋博

内容摘要:《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瞿同祖先生的作品,该书以中国古代社会风俗和法律这两个点的相互关系来说明中国法律的主要特征,文中介绍家族、婚姻、阶级和宗教巫术。有纵向的分析也有横向的比较,如同在这段历史上打出一个网格,让我们能清晰地看到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关键词社会史的视角 风俗伦理 父权 法律特权 法律儒家化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瞿同祖根据其在云南大学和西南联合大学的中国法制史和社会史讲稿改写的,初版于1947年。后由作者加以修改补充,译成英文,于1961年在国外出版,1981年作者又应中华书局的要求对原书作了某些修改,再次印刷出版。本书一共有六章,前面有一个导论,后面有一个结论,书的最后还附有《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

作者在导论中便提出,本书主要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作者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社会规范之一。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任何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和巩固现有的社会制度而制定的,如此一来,只有充分的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这个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本书前两章讨论家族、婚姻,家族是社会的基本单位,首先对“家族”问题作了系统的阐述,书中讲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以父亲而论,则凡是同一始祖的男系后裔都属于同一宗族团体,概为族人。一般情况下,家、族应区别理解,家为一经济单位,为一共同生活团体;族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源单位。继而由家族谈到家长权。’“子孙违犯父的意志,不尊约束,父亲自可行使权力加以惩责。社会上承认父亲这种权力,从法律的观点来看,则才说他的权力是法律所给予的”。由此可见在社会和法律都承认家长或族长权力的时代,家族是最初的司法机构。作者以家族主义的观点,对中国的封建法律规定的亲属间犯罪的几种主要形式,如杀伤、奸非、盗窃等,作了分析,并对司法审判中的几种例外情况,如亲属相隐、代为受刑以及缓刑免刑等的原因沿革作了细微的阐释。

婚姻关系成为联结着一个个长幼有序的家庭之间的纽带,“婚姻者和两姓之好”建立在两姓关系之上的婚姻制度昭示着代表家族之间的结合关系。无论婚姻关系的缔结还是解除,其核心问题都是家族利益。婚姻关系联结了不同的家族,但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以父权为核心的家族等级制度结构中,一个家族与其妻族的关系以及疏薄,婚姻关系更多的是在社会意义而非法律意义上影响两个家族的关系。婚姻中较有意义的或许是妻的地位问题,在一夫一妻多妾制下,妻虽有“与己其者”之名义上的平等地位,实际上还是隶属于夫的权威。在中国古代社会,女性仅为家族的附属品,出嫁之女,出嫁之前从与父,出嫁之后从与夫,断无多少权力可言。而妾的地位更是卑微。“聘则为妻,奔则为妾”,妾并非家族成员,故非“两姓之好”。女子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地位可见一斑。

跳出以血源关系为核心的家族和婚姻的藩篱,阶级便成为在社会层面上划分等级秩序的标准。家族内部划分长幼有序的标尺扩张到整个社会,便成为尊卑有别的砝码。不同的阶层有着不同的生活方式,细化至饮食、衣饰、房舍、车马均可以以法律作出强制规定。阶级间通婚成为禁忌,以维护血统的纯正和阶级的尊卑。法律针对不同的阶级作出了区别性的规定,亦有一根体现阶级间差序格局的数列蜿蜒而下,精准地针对不同身份、地位的人作出度量。

书中还介绍了当时的一些封建思想,如宗教巫术等。在我们现在看来荒谬可笑,但是在当时对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我们晓得神判法是人们在不能利用自己的智力搜索犯罪证据或迫使嫌犯吐露实情时,不得不仰赖于神的一种方法,世界各国都经历了有神判向刑诉的变迁,其产生并适用便必定有适合其生存的土壤,在历史的长河中,每一个朝代都会有自己的社会制度和法律,这些制度和法律既是为了适应这个社会,同时也是演变发展的结果,制度和法律不一定是最好的,但是一定是最适合当时需要的。

作者还以相当大的篇幅,从生活方式、婚丧祭祀、法律特权等几个方面,对中国社会各阶层作了深刻的剖析,并从礼与法、德与刑和以礼入法几个角度阐述了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相互影响以及中国法律逐步走向儒家化的过程,揭示了儒家思想在我国古代法律中的深远影响。

一、特色理论

(一)、独特的视角和理论方法

所谓社会史的视角就是把着眼点放在整体而非个体之上,即使它偶尔涉及个体,也是将其视为社会现象或社会关系的具体体现来研究的。作者文中所提到的问题大多为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举出的事例或者公文资料也是为此提供事实证据。在体例安排上,采取独特的专题式撰写方式,将法律和社会结合起来予以研究,单从各章节名称上即可知,这是一部从下往上看的历史,家族-阶级-巫术与宗教-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这样的行文脉络可见其最基本观点:家庭本位才是中国古代法的真正立足点;了解中国法律的缘起、发展和影响,需从中国基本底层拾级而上,方可见历史走向和动力所在。

上层政治与经济基础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两者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有机整体,割裂其中一个去谈另外一个是简单而抽象的陈述罗列,把两者结合起来方为论证,方位研究,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尤为如此,中国传统法律牵涉甚广,是社会文化里面重要的一部分,不可能脱离整个社会而独立存在。以法律社会学来研究法律相关的历史经验事实,不会把法律看成一个绝对孤立的存在。正如作者所说“中国古代法律之所以特别着重家族主义及阶级观念,便是因为家庭和阶级是社会组织的主要支配力量”。

在瞿先生的著作中鲜有法律如此规定而后使人们遵守而变成习惯并为后世承传,著作中一贯以社会风俗习惯为起点列举大量的事实,并结合“礼”,去说明当时的法律。看上去像是讲传统风俗“礼”对于社会的影响和控制,在当时的实际生活中也确实起到重要的作用,法律是为他们服务的,成为它的载体。在封建君主专制体制下难免会出现违背民众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其中较为突出的表现在关于婚姻的法律规定,“娶者果不知情实系明媒正娶者,虽律应离异,有犯仍按复制定罪。法律的侧重点在这一条例上是更显而易见的。法律一方面不认同姓婚的效力,一方面又不否认基于这种婚姻而有的亲属关系,以名分为重。”其矛盾真反应同姓不婚律与社会的失调。又如“姑表、舅表、姨表兄弟姊妹在唐时不禁为婚。宋律虽沿唐旧,但实际上判例与律文并不一致,司法常有断离者,明、清律始立专条禁姑舅两姨兄弟姊妹为婚,违者杖八十,离异。但我们应注意实际上中表婚是极普遍的习惯,法律的实效是颇可怀疑的。弟收兄嫂,兄收弟妻在法律上为禁忌,在社会上仍予以承认,其实只要不犯其他刑事案件因而牵连到此点,亲族地保不必担忧八十重杖的痛苦,本人也无绞监侯之虞。无论在绞立决、绞监侯的法律具文之下许多违反这一条法律的夫妇都不曾受到法律上的干涉,而继续婚姻生活。”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而制定的法律或与社会不相适应时,该法律便会被束之高阁变为具文,更有甚者便是暴政。可见瞿先生是结合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从整个社会来分析法律的起源,它的实施,以及法律与社会风俗之间如何的协调,礼与法之间的关系,在家族与阶级之间法律是如何发挥其惩戒以及规训作用的,从而探讨传统社会的特征。瞿先生在本书中意欲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中国古代的法律从汉朝到清朝是否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另一个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立法原则以及其精神是什么,瞿先生将自汉至清两千余年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在个章节不同题目下进行讨论,从而得出立的住脚的观点,瞿先生认为,从汉至清中国法律制度并没有发生重大的变化。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与阶级概念上,其基本精神就是要维护这种社会秩序,引入入法,以礼法来教化四民。作者把意识形态结合社会和经济基础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以说明法律的产生根基,是有什么样的土壤种什么庄稼,而非想种什么庄稼找什么土壤,其说服力便在其中。

(二)、对古代风俗伦理的归纳分析

法律的来源主要有两点:一种是社会的传统风俗,在历史上任何国家任何朝代都没有一成不变的法,于是便有了第二种来源:社会人民的需要,“一个人在社会之中,必有其所当守的规则,此等规则,自人人如此言之则为俗,自一个人必须如此言之,则曰礼。故曰礼者,履也。违犯礼节就是违反习惯,社会自将加以制裁,故曰:出于礼者入于刑”。

中国的统一依靠传统风俗,传统风俗在人们心中已根深蒂固,法可知或者不可知是一种潜在的威慑,使人产生恐惧而不敢犯,然而风俗或曰礼大多为民众知悉并且接受,是人们的一种自我约束,如有“大夫有违礼的行为,有何反应,这是应当进一步研究的问题,通常所得的社会反应是舆论的制裁,一违礼的行为长引起舆论的轻视、贬责和讥嘲,我们不可轻视这种消极的制裁力量。”“遭受恶意指责和讥嘲的人,不但将为同类所不齿、所贱视、无地自容,甚至被排斥与大夫或君子团体之外,更重要的是政权全部把握在士大夫阶级手中,则全体或者大多数人对于某一二人的非难与恶感。可能暂时或永久剥夺其政治生命。”由此可见风俗在维护社会秩序中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在今天看来如此,在古时看来亦是如此,风俗、“礼”作为出于社会问题纠纷甚至犯罪的首要调整对象,对于礼无法解决的问题或者较为严重的问题,才会由官员按照法来作出判决,传统风俗作为实际的“裁判者”可谓有弊有利、的是参半,益处在于从以前的经验中学到宝贵的治世伦理,从而达到稳定社会、教化民众。其弊端在于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万象有些传统显得不合时宜,与现实社会难以相适应,尤其与当时法律相违背而出现僵局。“对于礼数、礼服、迎亲车舆限制不可谓不严,但是事实上社会上往往不严格遵守这些禁令,一般人都好风光,趋向于豪奢,不但财礼婚宴等等如此,即以仪仗而言,平日的禁令虽极严格,婚礼中则颇多僭用,官吏往往对此特加通融,不认真纠察,久而久之便成为一种风气。”事实告诉我们,法律规定并没有发生很大的效力,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是这样,在丧葬方面也是如此,孝道本为朝廷所倡导,人子厚葬其亲,原为孝道的表现,丧家往往不惜以身试法,政府方面实有防不胜防、罚不胜罚之苦,政府同时为了表现孝道也不便过于认真追究,大多应付了事。又如有如复仇的规定,《周礼》复仇合法化并有相关的规定,在西汉末年已经有禁止复仇的法令,北周时代的法律对复仇者亦处死刑,唐宋以后的法律都一贯禁止复仇。“元律才有复仇的规定,父为人所杀,子殴死仇人不但无罪,杀夫之家须付烧卖银五十两,明清根据元律稍加变通,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子孙痛急激切,登时将凶手杀死可以免罪的,但时候稍迟再杀便不能适用此律须杖六十”。

可以看出从东汉末年以来的法律,除了元代这一时期外,其他朝代都禁止人民私复仇。法律上规定都有共同的趋势,生杀权有皇上掌握,人民可以请求政府为之昭雪。我们应注意从法律的立场讲,杀人便应抵罪,法律上本没有复仇的规定,复仇者得以减免已经是法外施仁,可是在民众而言,尤其是读书人,却以例外为正,大加赞许,对例内大加抨击,认为其做法有乖教化,不足为训。在这里礼与法之冲突,法律与人情之冲突便可以看出。

在瞿先生的书中,讲了不少这样的法律,作者通过对社会背景风俗的描述,便可以看出各朝代那些不合时宜的法律的来龙去脉,通过了解他的土壤了解的存在判断他的合理性。

从婚姻方面来看,中共的传统风俗婚姻者和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婚姻的目的是为了维系宗族的延续,夫妇二人的意思不是最主要的因素,因此便有“婚姻者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唐宋嫁娶违律的责任由主婚人以及当事人分别负责,而以主婚人为首,嫁娶人为从。明清律才改为独坐主婚,其责任与族父母、父母相同,同事将外祖父母也加入期亲主婚人之内”。家族中直系尊亲属,尤其是家族中的男性直系尊亲属,有绝对的主婚权。“《礼记》云:妇顺着顺于舅姑,和于室人,而后当于夫,夫在此顺序中的比较地位是显而易见的。”从整个家族的立场来讲,新娘的成妇之礼的重要性要远胜于成妻之礼,所以觐见舅姑和庙见便是一极端严重而具有重大意义的礼节。

法律规定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与道德。在婚姻中,有些法律规定还是要与社会习俗相协调的,比如族内婚,但是司法对于同姓婚一般是不予过问的,这是法律所不容许的,但是在民间尤其是穷苦人家,因经济的原因却由此习惯。这些婚姻一般由父母主婚通知地保,有公开的婚姻形式,并不是偷偷摸摸的。在法律为禁忌,在社会上予以承认。皇帝也会因此而变通旧例,可见风俗如此,不得不加酌改。

在阶级方面,儒家强调“君子小人,物有服章,贵有常尊,贱有等威,礼不逆矣,”如何维持这种差异,使贱贵有别,上下有序?唯有“以教育、伦理、道德、风俗以及社会制裁的力量维持之,且将其编入法典中成为法律。”儒家强调等级社会,所以法律要求严格区分官吏与士庶,并且给予管理家属以特殊的社会地位及权力。防止良贱之间的互通,严格维持等级制度。比如“良贱为婚要受法律制裁,这里指贱男娶良家女。立法的愿意值得我们主义。女子是从夫的,如果一个良女嫁与贱男,那么她便沦为贱籍了。所以法律对良人加以保障,严禁贱人以良人为妻,法律不仅立有良贱互不为婚的专条,对于违反者加以法律制裁,并且法律从根本上否认这种法律,予以撤销的处分”。

官吏和平民身份不同社会地位便有很大差别,官吏享有很多民众不能享有的特权,其差异和特权可谓是方方面面,从门饰到车舆房舍,从贵贱有别到“刑不上大夫”。在传统思想的影响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根据身份的不同存在很大差异,良贱之间尊幼之间相犯,处罚标准是根据两人之间关系而定,由犯长,关系越是亲密出发就会越严重,尊犯幼则正好相反,两人关系越是亲密处罚越轻,这便是按服制定罪,这个定罪标准在古代长期以来都是作为法律为人们遵守,其由来也是传统社会的父权或者说是家长权,家长在家庭或者家族中享有绝对的控制权,故而以下犯上便为社会所不能容忍,继而便出现了相关的法律,用法律吧传统固定下来以增强其威慑力,以求社会纲常伦理的稳定。在我们现在看来可能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更能维护社会稳定吗?我们应注意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矛盾,矛盾便是不稳定因素,在古代封建君主专制体制条件下以下犯上肯定要比上犯下严重得多,整个社会都处于“君让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这种严格的上下之分中。

从法律的角度重新认识中国古代的家族、婚姻、阶级关系,我们可看出,中国社会是一个极度重视礼治的社会。对于不尊礼的人处罚是极其严重的,对于尊礼者即便有乖法律,仍会受到赞许,在清末年间西方先进法律思想流入中国,对中国产生了很大影响,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派主张修律,遭到了礼派的攻击和反对,到最后法派不得不做出妥协,以礼派的胜利而告终,此番论战显示了中国传统礼法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影响。

(三)、对古代法律的反思

其一,“父权”父权无与伦比的权威体现在家族的方方面面,瞿先生没有给父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但通过字里行间对父权的阐述似乎可以得到这样的一个概念:父权是封建家族的家长对其家族中一切人和物的最高支配权。

一是父权之生杀之权。古人云: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这说的正是父亲基于父权掌控对子女的生杀之权,昔日秦二世诏赐蒙恬及扶苏死,扶苏说:父而赐之死,尚安敢复请?不敢半点违抗父权,勘称典范。

  二是父权之绝对财产权。《坊记》云:“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才。”又《内则》云:“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家长对家族财产具有绝对的财产权,子女充其量只能享有使用权,而绝对不能享有处分权。甚至对子孙擅自处分家财动辄究以刑事责任——“历代法律对于同居卑幼不得家长的许可而私自擅用家财,皆有刑事处分,按照所动用的价值而决定身体刑的轻重,少则笞一十二十,多则杖至一百”。

  三是父权之神圣不可侵犯。封建社会的父权神圣不可侵犯最突出的体现是父母人身权利的不可侵犯。首先,父母人格不可侵犯:常人相骂并不为罪,而子孙骂父母、祖父母却是犯罪,按唐、宋、明、清法律当处绞刑;再者便是父母身体不可侵犯,主要体现在对冒犯父母的严刑峻罚上:子孙殴父母(不论是否有伤及伤势轻重),斩;误伤、过失致父母死,斩;违犯教令,以至父母报忿轻生者,绞。可见,父母的身体是绝对不可侵犯的,一旦冒犯,法律不究子孙主观是否有过错,一律杀无赦(极个别得到皇帝怜悯例外)

  此外封建家长还牢牢掌控着其他“经济权、法律权、宗教权”,可见封建父权不能不谓其至高无上程度已达极致。

  父权并非中国所特有。在古代罗马时期,家父权就已盛行,罗马帝国后期,公民权渐至普及,家父权也随之渐小,随着西方社会的发展,父权最终归于消灭,社会发展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性跨越。然而在中国,父权的权威历经封建社会二千余年而不衰,直至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满清封建王朝,废除“老爷”“大人”等称谓后,父权地位才在形式上被推翻。值得思考的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父权何以维系两千余年之久?

父权是封建制度的社会条件下的父权,因而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必须明确父权与封建社会的关系。前文已经提及,父权是封建身份等级社会的标志,从某种意义上讲,封建等级制度是建立在父权的基础上的:封建兴而父权盛,封建灭则父权亡(至少形式上如此)。因此,封建的历史就是父权的历史,剖析封建社会的根基就得以明了父权凭何得以维系千年之久。

其二,“以礼入法”。准确的说,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点睛之笔就是提出了中国法律的最重要的特征就是法律的儒家化这一过程。“人治”与“法治”相对称,这两个词我们有必要重新理解一下。法律是要靠权力来支持,要由人来行使,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同理,人治不是意味着仅靠个人的能力就能够维护一个统治秩序的。人治和法治的区别不在人与法上,而是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以及所依据的规范的性质。中国古代的社会是一个礼治的社会,礼是社会公认的合式的行为规范。魏晋开始,儒家学者成为国家修律的主力,儒家思想渗透进国家法律之中。唐宋以科举取士,虽有明法一科,但不为人所重,明清以制义取士,更无人读律。而且以刀笔吏位至显要是不可能的,专习行名刀笔者只能为掾吏、幕友。幕友也只是帮助官吏批状或是拟办刑牍。很少会去专门的研习法律。一方面是儒家伦理思想的不断深入,一方面法律的研习不断被漠视。中国的法律的主题逐渐趋向崇尚礼制的教化,刑法只是对待齐民的一种辅助手段。随着法律的儒家化不断深入,中国的社会秩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其三,“无讼”,本书中没有明确提到这个词,但是这是中国传统社会的重要特征。费孝通在其《乡土中国》中专门一章来讨论,中国乡土社会的特色,就是“无讼”。前面反复强调过,中国传统社会是礼治社会,子曰:“听讼,吾尤人也,必使也无讼乎。”宋代大儒朱熹在《劝谕榜》中进一步强调:“劝谕士民、乡党、族姻,所宜亲睦。或有小忿,宜启深思。更且委曲调和,未可容易论诉。”追求无讼、息讼也是官吏的一贯做法。“一个负责地方秩序的父母官,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

中国古代人信奉“无讼”、“贱讼”理念,并非真正因为把诉讼当作是一件不道德的事情而鄙视诉讼本身,而是害怕诉讼。首先诉讼程序是有辱人格甚至是关乎性命的。《杨乃武与小白菜》中杨乃武的姐姐滚钉板告御状,状未告成,命已丧了一半。其次就是打官司很伤感情,不管输赢,都会导致“结仇怨”、“乖名分”等不良后果。最后,诉讼必然与胥吏打交道,免不了要受到胥吏的盘剥,“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打官司的成本不论,反而会增加更多的麻烦。

二、今日法律之遐想

读罢全书我们会有一个问题,古代的法律是如何为民众悉知的,其施行方式是怎样,我们从一些历史书籍或者古文资料中可以看到“行不可知,则威施与民”把法律神秘化来增加他的威慑力,法律条文仅为少数读书人了解,民众更多是生活在礼的束缚之下,它详细的规定足以涵盖生活得方方面面,比法律更具约束力,更具有影响力。现在社会中,我们在倡导建立法治社会力求每一个人知法、懂法、守法,实际上很多法律是不为民众了解的,也许我们没有达到那个法律水平,抑或是传统使然,或者是两者因素都有,作为一位普通百姓只有在涉及其个人利益是才会向法律寻求援助,探求法律依据,了解法律判决,对其他大多数人而言或者其余大部分时间根本不会关注法律,或者对法律一无所知,如此看来我们离法治建设还有一段路要走。

礼对我们的法律有何影响?“刑不上大夫”在现今社会中是否存在或者说仍然存有余垢而不能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些问题在以下几个案例中可见一斑。

我们所熟知的徐建军杀妻分尸案,判决下来后,200名专家学者们曾上书法院呼吁枪下留人,理由是徐建军是中国纺织业的才子、科技有功人员。这是刑不上大夫的“新解”吗?还好,法律最终公正的执行了判决。

“杭州飙车致大学生死亡案”、“邓玉娇案”以及 “青年发帖举报家乡非法征地而遭跨省追捕案”,这些案件到底体现了怎样的法律精神,我们不去探讨,我只想说的是,民众的力量要与国家的权力的直接对抗,如果我们真正的领会了现代法律的深意,并且公正的执行了现代法律平等、公平的精神,这些普通的案件就不会引发如此广泛的社会关注。还有官吏为躲避责任而暂时退隐,风头过后,又会在另一个职位上重新上任。让我想起了中国古代法律中规定,官吏的除名免官并不意味着永远被剥夺了政治生命,那只是暂时的,以官当罪者只是先将一品官职,就算是除名免官若干年后也有机会叙官,叙官后仍然享受官吏在法律上应得的种种特权。我们现在生活的秩序到底是怎么样的,不言而喻。

三、余论

本书通篇下来又如一本历史教科书,记载着各个朝代的传统风俗,各个时代的纲常伦理,同时又加以当时法律对比研究,社会基础和意识形态结合分析讨论。讲述方法独特,把两者结合起来的叙述让两者相互映衬论证。本书基于一个大的着眼点,把法律社会放在历史长河中去比较分析,脱离了时代的限制,放开了眼界,由书的内容可以看出作者对于中国传统的了解之深入,在书中罗列的关于古代法律和社会的大量文本资料,虽然后经补充修改,仍属非常不易,独特的视角理论,这些是该书成为开山之作不可或缺的因素。

参考文献:

[1]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P101

[2] 同上注,P102

[3] 吕思勉,《吕著中国通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P167

[4]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出版,1981年版,P217

[5] 同上注,P219

[6] 同上注,P194

[7] 同上注,P80

[8] 同上注,P141

[9] 同上注,P18

[10] 同上注,P19

[11] 同上注,P189

[12] 瞿同祖:《瞿同组法学论著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P26

[13] 梁治平:《法辩》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P20

[14] 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P40-52

[15] 同上注,P15

[16] 梁治平:《法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P23

书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