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翔股份: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2-24

发布时间:2011-08-17 23:45:25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路翔股份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1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路翔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路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路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指派韩宇烈、陈涵涵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 公司《章程》;2.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3.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4. 公司于2010年12月8日公告的《路翔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5.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6.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材料。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一)经本所律师查验,路翔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0年12月8日在巨潮网、《证券时报》上刊登了《路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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