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共享”社会下的网络诈骗

发布时间:2019-03-13 23:05:39

信息共享社会下的网络诈骗
作者:桑开明
来源:《现代交际》2018年第14

        摘要:信息作为一种资源,在网络社会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网络社会的发展让信息具备更大的价值,信息在网络社会中的地位也日益凸显。信息得到更充分的运用体现出网络技术的迅速提高和网络社会的迅速发展。信息的共享性也并不意味着信息具备完全的公共性。网络社会中信息在特定的传播空间里,实现信息的交互和共享,达到利益的最大化。网络诈骗伴随着网络社会的产生而发展,网络诈骗滋生的重要原因一方面也是信息的滥用。

        关键词:信息 网络诈骗 精准诈骗 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14-0033-02

        网络社会的发展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的信息化,现在的大部分人的生活都离不开网络,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之间密不可分,这是一种趋势,更是一种社会变迁。对于这样的迅速扩展的新领域,信息这一网络社会的符号更具有了社会的性质,有时更是一个人符号化的代表。如此重要的信息资源,在网络社会中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网络诈骗是伴随着网络社会而产生的,信息社会中的网络诈骗更具复杂性,大量的信息资源也给网络诈骗提供了温床。我们正处在信息高速发展的社会大数据的时代,互联网+”这一经济形态也要求传统行业的转型升级,使各个行业更具信息化。本文以信息共享的大背景来分析网络诈骗,探讨网络社会中如何处理信息与网络诈骗的关系,如何在信息充分发挥其价值的同时有效遏制网络诈骗。

        一、信息共享是网络自由性的体现

        网络最主要的一个特点是网络的自由性,自由性也是网络生命力的所在,然而这种自由性也是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产生的根源。约翰·佩里·巴洛(John Perry Barlow)和托德·拉平(Todd Lapin)指出:网络空间造就了现实空间绝对不允许的一种社会——自由而不混乱,有管理而无政府,有共识而无特权。无论是在现实空间领域还是虚拟的空间领域,完全的自由也可能是罪恶的起点,自由是需要得以规范和限制的。网络中的自由性在一个方面指的是网络空间中信息使用的自由性,在网络社会汇总了各式各样的信息,丰富的网络信息是巨大的信息库,信息的共享性是网络自由性的体现,网络个体可以自由地支配使用信息,网络个体所存在的趋利性就会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进行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信息具有的共享性代表了信息所具备的可利用性的特征,网络诈骗通过大量的收集信息,对一定的信息进行加工处理,以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

“信息共享”社会下的网络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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