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证件办理大全

发布时间:2015-03-16 16:36:31

网站http://www.cfsgaj.gov.cn/zfgk/crj/2013-01-02/1306.html

警务公开内容

  

出入境证件照片标准

监督内容

监督部门及电话

自愿选择有偿服务项目

出入境证件相片基本要求

近期(六个月以内)彩色相片;

相片前景色为均匀白色、浅灰色或淡蓝色(浅灰色RGB参考值不小于220220220;淡蓝色HSB参考值为21021%70%);

人像对焦准确、层次清晰、色彩真实;

相片为相纸冲印,无污渍、皱褶、划痕、边框;

纸质相片大小:33X48(单位:毫米);相片有效区域30X40(单位:毫米)。

相应标准具体要求见:图1-纸质相片。

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文件规格要求

文件图像格式为JPEG,品质不低于85

图像为24RGB真彩色;

图像分辩率为300DPI600DPI之间;

图像文件大小范围为20K字节到80K字节之间;

文件大小(单位:像素):宽(W354480;高(H472640;宽高比为34

发际距相片上边缘(单位:像素):1235

眼睛距相片上边缘(单位:像素):最小值0.3H;最大值0.5H(成人)、0.6H(儿童);两眼间距离:最小值0.23W;最大值0.33W

 

申请人办理出入境证件时遇有下列情形,可以拨打监督电话:

1、多收费、乱收费或硬性要求申请人接受可以自愿选择的照相、特快专递、复印、传真收发等有偿收费服务。

2、在法定工作时间内随意关闭接待窗口。

3、超时限受理、审批签发出入境证件。

4、接待窗口服务态度较差,与申请人发生争吵。

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0471-*******

赤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0476-*******

窗口所属公安局纪委或督察部门:

0476-*******

 

1、照相

2、复印

3、传真收发

 

 

 

电子普通护照

受理范围

申请材料

办理程序

收费标准

1、非公务原因出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商务等申请普通护照。

2、换发或补发护照:(1)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2)护照签证页即将用完;(3)护照损毁不能使用;(4)护照遗失、被盗;(5)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其他情形。

3、加急办理:(1)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2)出国留学的开学日期临近;(3)前往国入境许可或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4)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4、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无法证明身份的;

3、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5、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6、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7、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公民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1、申请人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并贴有符合办证标准的照片。

2、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必须亲自到办证现场提出申请,接受面见询问,并采集现场人像,指纹和手写签名;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十六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电子普通护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均应当现场采集申请人的指纹信息;

不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申请电子普通护照,监护人同意提供申请人指纹信息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现场采集;

 申请人因指纹缺失、损坏无法按捺指纹的,可以不采集指纹信息。其中,申请人因手指伤病无法捺印指纹且受理机关无法判断的,需提交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并在手指伤病痊愈后到受理机构换发护照、补采指纹。

4、护照换发:提交旧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5、护照损毁补发:提交损毁护照及损毁原因说明。

6、护照遗失补发:提交报失证明和书面情况说明。

7、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8、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现役军人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9、出国朝觐、劳务及涉外收养儿童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他事由免交相应的证明。

10、加急办理: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盟市直接受理的申请,受理机构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

审批机构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

公安厅制证中心1-2个工作日完成证件的制作和寄发。

加急办理在申请材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批、制证均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核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首次办理电子普通护照费用为200/本;

换发普通护照费用为220/本(含换发加注费);

原普通护照失效需重新申请的费用为220/本(含曾持照加注费);

因原普通护照被盗、损毁需补发的费用为220/本(含补发加注费);

因原普通护照丢失补发的费用为420/本(含补发加注费);

加注的费用为20/本。

加急办理证件不收急件费

 

 

 

 

 

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受理范围

申请材料

办理程序

收费标准

 

1、探亲(T签注):探望在港澳定居、就学、就业的亲属(父母、配偶或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团队旅游(L签注):参加国家旅游局批准的组团社组织的团队赴港澳旅游。

3、逗留(D签注):经港澳有关部门批准赴港澳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家属。

4、商务(S签注):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

5、其他(Q签注):赴港澳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或已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

6、加急办理:(1)赴港澳奔丧、探望危重病人;(2)前往港澳入境许可或签注有效期即将届满;(3)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1、申请人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并贴有符合办证标准的照片。

2、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首次、换发、补发证件的申请人必须到办证现场,接受面见询问,并采集现场人像。

4、除团队旅游类事由外,均须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意见。

6、加急办理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盟市直接受理的申请材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受理、审批签发(不含证件返回时间)。其中受理1-2个工作日,审批1-3个工作日,公安厅制证1-2个工作日。

受理再次签注,申请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批签发。其中受理1-2个工作日,审批制证1-3个工作日。

加急办理在申请材料齐全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批签发。

核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

 

一次签注20

 

二次签注40

 

三个月多次或一年多次签注100

 

加急办理证件不收急件费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受理范围

申请材料

办理程序

收费标准

 

1、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T签注)、定居(D签注)、居留(J签注)、旅游(L签注)、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诉讼、其他(全部为Q签注)。

2、应邀(Y签注):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等。

3、经贸交流(F签注):持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赴台进行经贸交流活动。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

5、加急办理:(1)赴台湾奔丧、探望危重病人;(2)入台许可有效期即将届满;(3)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1、申请人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并贴有符合办证标准的照片。

2、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首次、换发、补发证件的申请人必须到办证现场,接受面见询问,并采集现场人像。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提交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再次签注,提交原证件及复印件。

7、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8、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意见(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单位意见)。

9、加急办理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盟市直接受理的申请材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受理、审批签发(不含证件返回时间)。其中受理1-2个工作日,审批1-3个工作日,公安厅制证1-2个工作日。

加急办理在申请材料齐全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批签发。

核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30

 

一次签注20

 

多次签注100

 

加注20

 

加急办理证件不收急件费

 

前往港澳通行证办理

受理范围

申请材料

办理程序

收费标准

1、夫妻团聚及偕行子女类:夫妻一方定居港澳,可同时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2、成年子女照顾在港澳无依靠父母类: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港澳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港澳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

3、内地无依靠父母投靠在港澳成年子女类: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港澳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

4、未成年子女投靠港澳父母类: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港澳定居的父母。

5、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

6、其他特殊类: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港澳定居。

1、申请人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并贴有符合办证标准的照片。

2、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和港澳关系人双方须到办证现场,接受面见询问,并采集现场人像。

4、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1、申请人打分标准以公安部当年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办法为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每年公布达到分数线的放行赴港澳定居人员名单。签发证件前,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张榜公布申请人信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并通知申请人。

2、已达到分数线并公布发证名单15天后无异议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即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并将证件当面交申请人。申请人和港澳关系人凭注销户口证明和交还身份证的回执,领取证件。

3、由于赴港澳地区定居需按申请条件打分排队,申请人需耐心等待审批结果,如申请人联系电话、联系方式发生变化,请尽快告知受理机关。

前往港澳通行证50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

 

受理范围

申请材料

办理程序

收费标准

 

1、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签发对象是符合补发或换发台胞证的台湾居民。

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有效期为3个月、12类,有效次数分为一次出境有效、一次入境有效、多次入出境有效3类。可根据台湾居民需要签发相应类别的签注。

3、台湾居民居留签注分为1年、2年、3年、5年有效4类。签发给在大陆居住一年以上的台湾居民,台湾居民可根据需要申请相应的居留签注。

1、申请人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并贴有符合办证标准的照片。

2、持有台胞证的,应提交台胞证;未持有台胞证的,需要交验本人台湾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3、首次申请居留签注,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公安机关认可的旗县级以上公立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4、交验与申请事由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在大陆投资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批准书;

2)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提交与任职、就业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单位公函或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就业证。

(3)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提交入学通知书或主管部门的证明。

(4)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

5)在大陆购置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或房产证明。

6)与大陆居民结婚的,提交结婚证。

7)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或家属中的台湾居民,提交驻华机构的照会或公函。

8)寄养在大陆来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岁以上的台湾居民,提交大陆关系人出具的关系证明。寄养未成年人还应提交其父母书面寄养声明、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5、年满60周岁或身体患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办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身份证件。

6、年龄不满18周岁或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须提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

盟市直接受理的申请材料齐全后,台胞证申请7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受理、审批签发(不含证件返回时间)。

签注申请5 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批签发

 加急办理在申请材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批签发。

核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50元,

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20元,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100

 

一年以上、三年(含)以下居留签注200元,三年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300元。

 

加急办理证件不收急件费。

 

 

外国人签证

 

受理范围

申请材料

办理程序

收费标准

 

 

 

 

1、来中国旅游、探亲或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外国人(L签证)。

2、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的外国人(F签证)。

3、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J-2签证)。

4、经中国过境的外国人(G签证)。

5、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随行家属(C签证)。

1、基础材料:

1)提交有效护照或代替护照的有效证件及签证。

2)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并贴有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提交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4)采集申请人现场人像。

5)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2、针对申请事由需要增加的材料:

旅游:

1)接待单位公函。

2)无接待单位的,提供能够保证在华生活费用的经济证明(每天按100美金计算)。

探亲:

1)亲属本地常住户籍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2)外籍配偶的婚姻证明。

3)外籍子女的出生证明。

4)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寄养:

1)外籍父母的护照复印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人的,还需提供在境外定居证明复印件。

2)申请人父母的委托书,委托书须注明委托抚养或监护人、寄养年限等内容。

3)经公证的书面保证。书面保证须注明接受被寄养儿童父母委托,承担抚养与监护责任,保证被寄养者按期离境等内容。

其他:

1)来华看病人员,提交县级以上医院住院诊断证明。

2)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

临时记者:

外交部新闻司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函。

乘务:

提交民航或交通部门的公函。

 

 

 

 

盟市直接受理的申请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的受理、审批签发。

 

1、非对等国家:

 

零次签证160元;

 

一次签证160元;

 

二次签证235元;

 

半年(含半年)多次签证425元;

 

一年(含一年)多次签证635元;

 

2、对等国家按国家规定标准收费

 

外国人居留许可

 

受理范围

申请材料

办理程序

收费标准

 

1、持驻外使领馆和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签发的ZXJ-1签证的外国人。

2、根据互免签证协议免办签证来华,需超过协议规定的免签停留期的外国人,但不包括各国驻华使领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随行子女、父母、岳父母、同居者、经外交部礼宾司同意的非直系亲属以及执行联合国援华项目或根据两国间协议来华长期工作的联合国官员、政府公务员及其随行眷属以及其他因公来华人员。

3、持LFJ-2签证入境,持有相关材料申请居留许可的外国人。

1、提交有效护照或代替护照的有效证件及签证。

2、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并贴有带条码的照片。

3、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4、接待单位公函。

5、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

6、持Z签证者提交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或文化部或自治区文化厅批准演出的批件。

7、持X签证者提交录取通知书,注明学习期限公函。

8、持J-1签证者提交记者证。

9、持LF签证任职、就业者。

1)外国企业常驻机构首席代表,代表提交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

2)三资企业外方投资人、法人代表及外籍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批准证书、组织代码证、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

3)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人员提交文化部或自治区文化厅批准演出的批件。

10、持LF签证留学者提交JW201表或JW202表、录取通知书。

11、持J-2签证者提交外交部新闻司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函。

注: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盟市直接受理的申请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的受理、审批签发。

有效期不满一年的400

 

有效期一年(含一年)至三年的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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