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加强纪律建设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发布时间:2018-01-29 11:20:32

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实现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纪律建设的基本遵循

纪律严明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全面从严治党,不只是惩治极少数严重违纪并已涉嫌违法的人,更要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纪严于国法。事实反复证明,党员干部违法必先违纪,把纪律挺在前面,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就能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以党的六项纪律为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对违纪的必须作出相应的处置,有效减少腐败存量、坚决遏制腐败增量。要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早在1942年2月,同志就在《整顿党的作风》中提出这一方针,指出“我们揭发错误、批判缺点的目的,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而不是为了把人整死”。1945年6月,党的七大将这一方针写入党章。1982年9月,十二大党章再次重申了这一方针,并一直沿用至今,成为从严管党治党、执行党的纪律的重要原则。2016年1月,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惩治,治是根本,惩是为了治”。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创新举措,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可操作的政策和抓手。“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层层设置防线,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每--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彰显了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党的坚决态度;“四种形态”对应的问题严重性递增,而所涉人数递减,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要立足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综合研判“树木”与“森林”关系,宽严相济,分类处置,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立即处理,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2015年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实践“四种形态”,共处理204.8万人次。其中,批评教育、谈话函询95.5万人次、占46.7%;纪律轻处分、组织调整81.8万人次、占39.9%;纪律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15.6万人次、占7.6%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11.9万人次、占5.8%,“四种形态”的结构性特征已基本形成。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尤其要在第一种形态上狠下功夫、要本着对组织和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日常管理监督,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从第一道关口就把住,真正做到良医治未病、防患于未然。把谈话函询作为日常性工作,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本人作出说明,所在党委(党组)书记签字;对如实说明的予以采信,问题线索了结,并将结果向被函询人书面反馈澄清,体现党队对干部的信任。

全面从严治党,实践“四个形态”,必须落实“两个责任”。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党章修正案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纪律处分权限,各级党委(党组)就要敢抓敢管,严格执纪,推送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的要求,各级纪委要立足本职抓纪律,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改进执纪审查方式方法,努力实现惩处级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什么加强纪律建设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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