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国土部门批准违反规定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3-03-30 05:47:40

未经国土部门批准,违反规定,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合同无效

未经国土部门批准,违反规定,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合同无效。
作者:陈兴时间:2011-07-22查看(0评论(0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之前我国采取禁止态度,严禁各种形式集体土地的流转。为满足经济发展需要国务院在2004年下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作出了允许集体土地进行限制性流转的原则性规定。为保护农村居民的整体利益,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具有严格的审批要求,禁止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出让、出租集体土地。
在法院的实务操作中,也将是否经过国土部门的批准作为衡量出让、出租行为是否有效的依据。在梁益彬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爱国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梁益彬与爱国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用该村原小学校舍建设用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中认为关于《租赁合同》的效力,《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均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广东省虽然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流
转,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需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由土地权利人向土地所在的县或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其中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申请前应经依法召开的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批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的,应当向土地所在的县或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本案出租的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没有经过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批准,也没有办理过土地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在另一起案件广州奔力物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土地有偿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土地有偿承包合同》,但涉诉地块为集体建设用地而非农用地,因此并非土地承包行为,而是建设用地承租行为。关于《土地有偿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未经国土部门批准违反规定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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