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 个人征信系统 -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3-03-03 21:47:32

  收稿日期:2009-08-26作者单位:秦 丽(1976-),女,毕业于北京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专业,经济师,现任鄂尔多斯市商业银行伊金霍洛旗支行行长。关于“个人征信系统”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秦 丽(鄂尔多斯市商业银行,内蒙古 鄂尔多斯 017000)摘 要:目前,中国个人征信主要通过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并且信用报告主要用于贷款审查审批的依据。但是由于目前该系统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词:个人征信系统;存在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479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8-0155(2010)01-0016-02  目前,中国个人征信主要通过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并且信用报告主要用于贷款审查审批的依据。商业银行很多个人贷款都是抵押和担保贷款,有征信制度以后,实践证明,信用记录比抵押和担保防范风险还要好。我国目前征信开展时间短,还没有实验研究,国外研究表明,很多国家银行宁可相信借款人信用记录而不相信抵押和担保,因为,抵押和担保出现风险后,银行在处置抵押物偿还债务时,变现很低,成本很高,效率很慢,经常出现违约情况,而且某一连环担保出现问题,整个担保链都断掉,而信用记录会影响其今后的经营、融资活动,所以企业和个人一般都很珍惜自己的信用记录。笔者在个人贷款调查中发现,商业银行利用“个人征信系统”防范个人贷款风险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不容乐观,其作用的发挥受到很多限制,我国“个人征信系统”还须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个人征信系统”难以有效发挥作用。2002年,人民银行建立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系统),形成了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目的是帮助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信贷管理效率,防范信用风险。促进个人消费信贷健康发展,为金融监管提供服务。商业银行在发放个人贷款的前期调查中,必须通过“个人征信系统”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准确查询,作为贷款审核参考依据,但是由于目前该系统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是部分地方商业银行和信用社掌握的个人贷款信息难以进入“个人征信系统”。由于个人征信体制尚未理顺,一些条件未成熟的金融机构还处于征信系统真空地带。二是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数据未全部进入“个人征信系统”,征信系统数据质量不高。目前,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给金融机构的客户资信信息主要来源于银行,而有的银行采用非接口式报送数据方式,数据更新不及时,而且数据报送过程中经常有错误,导致部分信息不完整。此外由于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评分模型还处于研究之中,所以提供的信用报告还太简单,只能满足一些基本需要,因此,与国外先进国家发达的征信业相比,服务水平处于较低的层面。三是“个人征信系统”只收集银行机构的信息,数据很不完整。据统计,我国的个人信用信息大约有50%到60%集中于商业银行,其余分散在人民银行、公安、法院、工商、国税、劳动保障、人事等多个部门及公用事业、邮政、电信、移动通讯、保险等非政府机构,但各部门之间并没有实现信息共享,“个人征信系统”只收集银行机构的信息,信息的完整性有待提高。四是缺乏法律保障,法律效力不高。至今还没有形成一整套关于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及信息主体权利保护的信用法律体系。而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主的,直接规范征信行业的法律规范和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导致法律效力不高,法律规定之间缺乏协调。目前我国法律零散地出现过一些与信用相关条款。例如,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信用原则”;1999年《合同法》第6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此外,・61・工作研究与理论探讨      《内蒙古煤炭经济》         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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