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5 1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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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政发[2006]34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27
【实施日期】2006.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新政发〔2006〕3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对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9个档次,即560元/月、520元/月、480元/月、440元/月、420元/月、400元/月、380元/月、360元/月、340元/月。二是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也分为9个档次,即670元/月、620元/月、580元/月、550元/月、520元/月、500元/月、480元/月、460元/月、440元/月(各地标准详见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