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5 14:08:0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政发[2006]34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27

【实施日期】2006.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新政发〔20063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对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9个档次,即560/月、520/月、480/月、440/月、420/月、400/月、380/月、360/月、340/月。二是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也分为9个档次,即670/月、620/月、580/月、550/月、520/月、500/月、480/月、460/月、440/月(各地标准详见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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