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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0 20:01:00
《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的分析《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
指导意见》的分析
20XX年4月27日,ZGRM银行、ZG银行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ZG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联合公布《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主要内容梳理及分析如下:
一、制定《指导意见》原因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力度不断加大,大量非金融企业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投资金融机构。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部分非金融企业忽视自身主营业务进展,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助长了脱实向虚和杠杆率高企;一些非金融企业以非自有资金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导致金融机构没有获得真正能够抵御风险的资本;少数非金融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使得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风险交叉传递。
为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行为,强化对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定《指导意见》。
二、《指导意见》主要内容解读
本次《指导意见》对金控公司及集团影响较大的主要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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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金融机构股东的资质要求
《指导意见》对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股东实施差异化监管,主要规范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通过正面清单和负
面清单的方式,强化股东资质要求。
从正面清单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应当核心主业突出、资本实力雄厚、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楚、治理能力达标、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制定合理明晰的投资金融业的商业计划,并且控股股东原则上需符合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4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等相关行业监管要求。
从负面清单看,非金融企业脱离主业需要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风险管控薄弱、进行高杠杆投资、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的,不得成为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对所投资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的非金融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成为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
(二)对国有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有关要求
国有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应当带头遵守GJ有关法律法规,突出主业,符合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依法接受监管,自觉加强风险防范,并与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金融资本治理等重大改革相衔接。国有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应当向XX、国务院报告。
(三)投资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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