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白云北部片区(DSBB)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

发布时间:2016-03-11 11:27:21

第一章 2

第二章 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 3

第三章 地块划分及编码 3

第四章 建设用地性质控制 4

第五章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5

第六章 道路交通规划 5

第七章 配套设施规划 7

第八章 城市设计 8

附表: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第一章

第八条 为了加强对惠州市惠阳区白云北部片区(以下简称本片区)建设的科学引导与管理,保证规划区合理有序的开发建设,结合现状情况及规划区未来发展的趋势判断,制定本规划。

第九条 本片区范围为:东起坪山河东岸,南至白云路,西临惠阳区与深圳市分界线,北靠淡水河岸,总面积为353.82公顷。

第一十条 制订本规划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惠州市近期建设规划修编(惠阳中心城区)(2011-2015)》《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7)及其他专项规划。

第一十一条 本规划法定文件由文本和图则构成。文本是指强制性规定内容的规划条文;图则是指反映文本内容的规划图纸及相关表格。文本与图则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两者应同时使用。

第一十二条 本规划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范围,可能在详细设计时有一定修改,但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一十三条 本片区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应遵守本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惠州市的有关法律、规范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第一十四条 本文本及图则由惠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一十五条 本规划自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

第二章 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

第一十六条 发展目标:充分利用规划区紧邻深圳市,位于惠阳区面向珠三角的门户区位优势;结合现状较为成片的空地资源和优美的水系环境;以惠阳区高标准打造白云新城为契机,通过完善用地功能和公共配套设施、优化环境、打通路网,强化中心,打造惠阳城西片区的重要门户形象区。

第一十七条 功能定位:集综合型商务办公、商业服务、居住功能为一体,配套设施完备的具有区域竞争力的宜居宜业的白云新城。

第三章 地块划分及编码

第一十八条 主要根据道路界线进行规划区的地块划分,编号的顺序依次为从西至东、由北至南。地块编码采用二级编码方法,由编制区代码-地块代码组成。

第一十九条 结合道路界线、自然界线、土地权属情况和出让要求,在地块内进行地块细分。细分地块编码采用三级编码方式,在地块编码的基础上增加细分地块代码,即由编制区代码-地块代码-细分地块代码组成。如“DSBB-01-01”代表惠阳区淡水白云北部片区01细分地块。

第二十条 本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或细分地块界线,在详细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第二十一条 本片区总共分为1个编制区(白云北部片区),51个地块,150个细分地块。

第四章 建设用地性质控制

第二十二条 本片区用地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等。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图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规划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规划规定的用途相符。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政府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进行捆绑开发,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五条 本片区进行土地开发时,确需变更规划土地使用性质时,应符合图则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相容性规定,并经惠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等不得任意改变其用途。具体要求详见图则。

第二十六条 用地规模:鼓励区内土地连片整体开发。除现状已批建设用地外,区内新批新建的地块规模不宜小于5000平方米,个别新批新建地块因故未能整合开发的不应小于3000平方米。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所示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H14)的权属和用地范围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最终划定的非农用地为准,规划对该类用地只规定用地性质、内部道路及配套设施要求。这类用地若进行改造需进行专题或专项研究并结合有关政策确定规划控制指标。其用地性质由该地块编制详细规划时统一确定,用地改造性质应以商业、居住、办公及配套设施为主

第五章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二十八条 本片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项建设项目必须满足本图则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各地块建筑容量指标详见图则。

第二十九条 规划中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控制为上限,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容积率按相关主管部门依据不同行业特点所制定的建设标准确定。

第三十条 在规划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任一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土地腾挪后,贡献少量土地给道路、绿地、广场或公共配套或市政设施的;

3)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第六章 道路交通规划

第三十一条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通道为白云路、内环路、秋湖路、外环快速路以及深汕高速公路,各单元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图则。

第三十二条 本片区内道路采用网状道路结构,区内道路分为五个等级:

1)高速公路:深汕高速公路,红线宽度60

2)快速路:外环快速路,红线宽度60

3)城市主干路:白云路、金惠大道,红线宽度60米,双向六车道;秋湖路,红线宽度42双向六车道;内环路红线宽度60米,双向车道;

4)城市次干路:红线宽2436米,双向4车道;

5)支路:联系各单元及组团间的支路,红线宽12-24

第三十三条 地块的机动车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1)沿城市主干路,除规划设置的道路,严格控制在城市主干道上直接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2从道路红线的交点算起,向主干路方向延伸80,向次干路方向延伸60及向支路方向延伸40米的范围内,是禁止设置机动车开口的路段。

3)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不宜设在城市主干路两侧,如确需设置,应执行右进右出的交通管制。

第三十四条 本片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7)中的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执行。停车位配建标准:居住用地按1个车位/100㎡建筑面积;商业用地按1个车位/100㎡建筑面积;工业用地按1个车位/500㎡建筑面积;医疗卫生用地按3个车位/1000㎡建筑面积。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停车方式。

第三十五条 本片区未设置独立的社会停车场库,5处社会停车场结合绿地与商业设施用地组合设置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第三十六条 本片区内的轨道交通线路、公交服务线路及站点的位置根据专项规划确定。

第三十七条 本片区内规划交通设施有长途客运站1处,轨道站点1处,公交首末站3处。地面公共交通场站分为级设置:公交首末站及停靠站。停靠站沿公交服务线路设置,在干道上应设置港湾式停靠站供乘客上下。具体位置根据全区公交规划确定。

第七章 配套设施规划

第三十八条 本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三十九条 本片区规划配套人口规模为7.8万人。

第四十条 本规划中的配套设施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片区的人口规模综合确定,当实际人口规模超过规划人口一定限度时,应对本规划进行必要的检讨。

第四十一条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见附表)。

第四十二条 规划中为本片区及周边地区服务的交通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环卫设施、消防设施等城市交通、市政设施,可在专项规划中进行深化,确需对本规划确定的上述设施进行修改的,应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划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第四十四条 同一红线地块内的小区级配套设施,具体位置可局部调整。

第四十五条 本图则划定淡水河、坪山河两侧蓝线,现状220KV110KV高压走廊、规划110KV高压走廊控制线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确定。规划确定的“绿线”、“蓝线”、“黄线”控制范围内的用地须严格保护,不得占用。

第四十六条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的要求。

第八章 城市设计

第四十七条 本片区是惠阳区面向珠三角重要的门户形象区,是白云新城核心组成部分,本片区应着重落实惠阳区白云新城城市设计关于本片区在整体空间形态、地标性建筑、绿色廊道、重点界面、公共开敞空间等方面的设计要求;充分利用现状淡水河、坪山河两河环绕的水体景观,强化核心区与自然水体之前的通廊联系,促进城水共生,最终塑造具有区域竞争力的宜居宜业的白云新城

第四十八条 本片区城市设计核心主题为:

1云水之间,即结合本片区位于白云路北、两河环绕的现状景观资源,打造景观环境优美的魅力之城

2惠阳之门,即结合门户区位,打造汇聚商务的片区中心、充满活力的门户之城

3宜居之城,即结合本片区主导居住功能,打造惠阳城西片区配套最为完善的宜居宜业之城

第四十九条 本片区城市设计的主要任务包括:

1贯通廊道,方便深汕高速两侧“城与水”之间的慢行联系

2完善配套,满足本片区规划居住人口的需求,提供均等便捷的配套服务

3树立地标、强化中心,营造城市门户空间,打造白云新城名片,进一步增加本片区竞争力,吸引人才集聚

第五十条 本片区建筑界面应满足如下要求:

1)建筑布局:总体布局宜以组团为单位,组团之间渗入连接河流的绿色廊道以及公共开敞空间。

2)通廊要求:保证沿通廊两侧街道景观连续性和协调性,强调体现城市街道景观,并尽可能地从红线退让范围中提供更多的公共开放空间;主要步行街道尽端,不应有遮挡自然景观视野的建筑物。

3)街道界面的建筑、挡墙、小品等,其色彩以中性、柔和为基调,建成通透型,减少封闭感;建筑强调顶部处理;挡墙、护坡须施以绿化,形成有浓郁特色和生活气息的优美的立体景观。

4)街道照明应选用具有自然色彩的光源,人行道和公共绿地的照明宜选用色彩相对柔和的光源;不同场所的灯管高度应有相应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片区重要节点位置景观环境建设应满足如下要求:

1片区地标性建筑引导建设在秋湖路与金惠大道交汇处,建筑高度可控制引导在180-200米,强化片区中心

2在以下3处门户节点位置引导建设120-150米塔楼形成3处门户节点。具体位置包括:金惠大道与西侧外环快速路交汇处、白云路与秋湖路交汇处、白云路与西侧外环快速路交汇处

3在坪山河与淡水河交汇处建设一标志性景观小品,高度控制在20米以上。

第五十二条 本片区的道路景观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主要道路界面应注重景观的连续性、节奏感和标志性, 强调整体风格的协调统一;

2)城市道路应尽量保持路灯高度、造型等的统一和连续;

3)沿城市主次干道一侧的建筑群体在建筑风格、材料及色彩上应保持协调统一。

第五十三条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标识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各类型的广告应进行统一规划协调布置;

2)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标识物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4)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

第五十四条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无障碍通道。


附表: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注:下划线表示该设施为非独立占地。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白云北部片区(DSBB)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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