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
发布时间:2019-03-10 14: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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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人社发[2014]193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11.18
【实施日期】2014.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4〕19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财政、地税部门,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市经济持续稳中向好的基础还不稳固,部分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压力较大。为进一步加大部分工业企业政策扶持力度,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2014年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2014〕146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2014年度对部分工业企业实施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对象
本次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的对象为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依法参保缴费、成长性较好的部分工业企业。
其中上述企业中的烟草加工、电力生产和供应、石油化工等3个行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采矿业、水泥石膏和石灰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等3个行业的企业不列入本次减征范围。
享受政策企业的行业分类,按照参保企业税务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