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行政问责制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9-08-04 21:05:28

我国的行政问责制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刘超

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11年第02

        问责制的提出及近年来实施情况

        2003年非典事件中,全国有近千名官员因防治非典不力被罢官去职。自此,行政问责开始大规模实施,问责走入大众视野中。2005年底,黑龙江省松花江污染事件暴发,时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的解振华引咎辞职,成为公务员法实施以来中国首位引咎辞职的高层官员。此后,不断有官员因污染事件被问责:2007年江苏省无锡一场环保风暴,无锡市所辖的宜兴市5位政府官员分别受到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撤职等处分;200898日,山西省襄汾县发生“9•8”尾矿库溃坝重大责任事故,孟学农被中央免去山西省委副书记、常委职务,并同意其引咎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的请求;2010930日,湖南省对“9•4”凤凰少女坠楼案,启动行政问责,凤凰县公安局政委王承虎被免职,局长郑军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均受到相应处分。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

        第一,行政问责法律不统一,制度化水平不高。我国的行政问责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制度化法律,多是散见于一些规定和条例中,这其中既有党的条例,又有政府的法规;既有中央出台的,也有地方政府制定的。这导致问责的标准不一致,问责难以落实。同时,问责的人治色彩显著,制度化水平不高,我国的问责常被媒体称之为问责运动问责风暴虽然这些称谓能够体现问责的力度和决心,但同时也反映了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很大程度上还是被上级领导当做社会问题减压阀使用的:领导发现社会问题,进而在特定时期和范围内来推动施行问责。这说明我国的行政问责制缺乏常态化法制化

        第二,问责主体单一,异体问责效能亟待提高。根据宪法、组织法及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不仅有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的同体问责,还有人大、政协、民众等异体问责,而目前现行问责主体范围过小,现行的问责主体主要还是行政上级机关以及专门的监督机构,而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并具有法定监督权的人大却不能对行政问责起到主导作用。同时,由于政府信息不能有效公开,新闻媒体缺乏独立精神,民主党派及社会民众的问责主体作用更是微乎甚微。另外,民众参与行政问责缺乏社会政治环境。成熟的公民社会是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社会环境条件,而我国公民社会的成长还任重而道远。公民社会的不健全导致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途径和机制不健全,公众对政府的决策、管理等行政行为参与度不够,积极性不高。这影响了行政问责制的实际效能。

我国的行政问责制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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