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问

发布时间:2019-05-24 01:41:4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1]58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1.11.01

【实施日期】2001.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问题的通知

(国办函[2001]58号)

体改办、教育部:

你单位会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科技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等部门研究提出的《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请抓紧组织实施。

00一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指导意见

(体改办、教育部 二00一年十月九日)

改革开放以来,部分高等院校利用自身优势创办企业,在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弥补学校经费不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高校校办企业数量的增加和规模的扩大,校办企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开始暴露出来,突出表现在校办企业产权关系不顺、学校直接承担企业运营风险,管理体制不规范、学校对企业行政干预过多,经营性资本难以自由流动、缺乏投入撤出机制,等等。为了尽快按照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进一步促进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和教学、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拟选择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以下简称两校)进行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规范试点工作。现就两校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试点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

1.通过明晰校办企业产权关系,理顺校办企业管理体验制,完善校办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建立以资本为纽带,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校办企业成为承担有限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市场主体,并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依法保护学校合法权益,有效规避校办企业经营风险。

2.逐步建立和完善学校在创办高科技企业中的投入与撤出机制,进一步扩大和完善科技成果产业化渠道,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使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与校办企业经营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促进教学、科研和校办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3.对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进行规范,要在确保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学校正当权益不受侵害、促进教学和科研事业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兼顾校办企业合理利益要求。

4.对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进行规范,既要充分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要构建学校规避企业运营风险、实现资本良性循环的机制。在依照法律、法规对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进行规范的同时,进一步促进校办企业健康发展。

5.对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进行规范,既要有明确规范目标,又要有具体的施计划和步骤,制定详细的操作方案,稳步推进。

二、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经营。

6.对学校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经清产核资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照资产属性,实行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别建账、分开管理的制度。

7.学校依据有关法规,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具有占有、使用、一定的处置和收益分配的权利。学校对所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资产保值责任,并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力,但不具体从事、也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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