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纪检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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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纪检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各级兼职纪检监察员的作用,规范兼职纪检监察员的工作和行为,参照国资委纪委、监察局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兼职纪检监察员包括公司和各子企业聘任的兼职纪检监察员。

第二章兼职纪检监察员的配置及条件

第三条兼职纪检监察员的配置

(一)公司总部和直属、控股企业,以及员工人数较多或纪检监察工作较繁重的其他企业,根据工作需要报请同级党组织同意后可聘任兼职纪检监察员,报公司纪委备案。也可由公司纪委直接聘任。

(二)公司总部、以及员工人数较多或纪检监察工作较繁重的其他企业,聘任2名左右;其他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聘任1名,或不聘任。

第四条兼职纪检监察员的聘任(解聘)

(一)兼职纪检监察员由公司纪委或同级纪委或党组织聘任(解聘)。(二)聘任(解聘)兼职纪检监察员由公司纪委或同级纪委或党组织发文公布,同时报公司纪委备案。

第五条兼职纪检监察员任职期限

兼职纪检监察员任职期限一般为三年。由于工作和个人原因不适合再担任的可随时予以解聘。工作成绩突出或不需要调整者可连续聘任。

第六条兼职纪检监察员条件

(一)熟悉本企业的经营管理业务,具有一定审计或财务业务知识。(二)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公道正派,严守纪律。(三)廉洁自律,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第三章兼职纪检监察员职责

第七条兼职纪检监察员接受公司纪委,同级纪委或党组织的工作指导、理和工作安排,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群众呼声,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二)监督检查本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三)参与调查本企业有关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有关工作。

(四)受理对本企业员工的检举、控告和受到处理人员的申诉,并向本级纪委或党组织如实转达。

(五)按照公司纪委或本企业要求,检查本企业及直属企业相关制度和规定的执行情况。

(六)参与开展本企业的效能监察工作。

(七)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本企业或党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接受纪检监察工作业务培训。

(八)受公司纪检监察室委派,作为监督人参加本企业招投标工作。(九)完成公司或同级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有关要求

第八条兼职纪检监察员要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规法纪,习有关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立足本职,做好兼职。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制度,不向无关人员透露不该透露的情况。自觉接受工作委派和指导。对本企业发生的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招投标和财务管理制度,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职工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稳定的重大事项等问题要及时向公司纪委报告。

第九条各级企业在要求兼职纪检监察员脱产执行工作任务时,要注意与主管领导和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各级领导应关心、支持兼职纪检监察员的工作,他们创造有利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对成绩突出者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并将他们的工作情况纳入年终考核中。

第五章

第十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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