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桥湾清水苑小区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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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湾清水苑小区车辆管理办法》修改补充意见 近一年多,由于小区居民新增车辆数大幅度上升和外来临时停车数量激增,导致小区停车难的矛盾加剧,同时给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带来许多负面影响。目前正在进行的自来水管网改造工程,使上述问题显得更为突出。为了缓解矛盾,针对目前现状,业委会经研究决定提出对《金桥湾清水苑小区车辆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的《临时调整意见》(简称《意见》),己于2012.11.18提交业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修改补充意见:
1. 停止执行《办法》第八条“来访车辆当天再次进出小区凭缴费收据免缴费”的规定。
2. 停止执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临时停车1小时内免费”的规定。现暂执行1小时内收费5元;过1小时后以每8小时为1个收费单位,不满8小时以1个收费单位收费,1个单位收费标准为5元。
3.对《办法》第九条“前来执行公务的警车等车辆出入可免缴费”中的“车辆”仅指:警车和消防、救护、工程抢险车、搬场车与快递车。来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公司联系工作的车辆,凭受访部门负责人签名的会客单免收停车费。 4.来小区接送乘客的出租车30分钟内驶离小区免收停车费。
5.业主或房屋租赁户因亲属常访的临停车辆,可凭产权证(租赁户凭产权证和租赁合同)与行驶证办理一张充值卡A卡,享受《办法》原条款的优惠,实行“先付后退”特殊处理(因受车辆管理系统软件功能的限制),不执行《意见》的1、2款规定。
6.对无固定车位的车辆办理充值卡A卡,待有固定车位后再改办月租卡。
二:修改补充意见的执行
《金桥湾清水苑小区车辆管理办法》修改补充意见,经金桥湾清水苑业主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2013年1月1日起暂按本修改条款执行。
附件十一 金桥湾清水苑小区车辆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区机动车的停放与行驶,维护小区环境,保障小区内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和《浦东新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金桥湾清水苑小区(以下简称:小区)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委托小区物业公司组织实施。
物业公司对车辆的管理是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小区内所有车辆使用人应接受物业公司车辆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车管员)的行驶管理与停放引导。
第三条 小区车位实行有偿使用,车辆使用人在小区泊车应交纳停车费。停车费收入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应有专人进行停车费管理,公开账目,并定期结算与公示收支情况。根据维修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停车费收入在扣除车辆管理成本和业主大会授权使用的费用后的结余部分纳入小区维修基金账户,每年一次分摊到业主账户。欠缴或侵占停车费是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将小区业主共有的停车位供车辆使用人停车的行为关系,不含有对车辆保管的义务与责任。提供良好的停车条件,营造有序的活动场所是小区各方共同努力的目标。
车辆进出管理
第五条 小区安装停车场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行车辆智能化管理。所有车辆进出小区必须持清水苑小区车辆IC卡(以下简称:IC卡)刷卡通行。车辆在通过大门道闸时必须一车一杆逐一进出,不得尾随前车冲卡。
第六条 IC卡分为月卡、充值卡和临时卡三种。实行一车一卡制。IC卡不得转让或一卡多车。车卡不一致的车辆不准进出小区。
第七条 月卡仅限小区居民及小区内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申办车位登记手续时领取,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八条 实行来访车辆登记制度。来访车辆应登记后领取临时卡,刷卡进入。驶离时在小区出口处验卡后交卡付费。小区居民和单位也可以选择使用充值卡,以免每次现金缴费验卡和进入登记的麻烦。固定车位车主不得使用充值卡。来访车辆当天再次进出小区凭缴费收据免缴费。
第九条 前来小区执行公务的警车等车辆,出入小区可免缴费。 第十条 领取月卡和充值卡需缴押金20元,无卡或IC卡遗失、超期和损坏的车辆无法进出小区,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IC卡遗失、损坏应支付损失费30元。
第十一条 非小区居民接送幼儿园入托幼儿的车辆不能进入小区。各类大中型车辆,装载有毒、易爆易燃等物品的车辆不经允许禁止进入小区。
第十二条 小区车位满位,车管员应及时告示并拒绝其他外来车辆进入小区。
车辆行驶管理
第十三条 小区主干道实行单向行驶。长岛路北大门为进口,只进不出;台儿庄路西大门为出口,只出不进。司机必须依照交通标识的指示路线行驶,不得逆向而行。
第十四条 为了保持小区的安宁,小区内车辆不准鸣喇叭;晚间行车禁止使用远光灯;小区道路上不得试刹车、练习驾车、修理或清洗车辆等。
第十五条 进出小区内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
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六条 车位的设置。停车位分为固定车位与临时车位二种,统一编号。固定车位标有车牌号,供小区居民和单位工作人员停车。临时车位无车牌号标志,主要供外来车辆停车。
第十七条 车辆的停放。小区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固定车位或临时停车位内。未经车管员同意,来访车辆不得占用固定车位。车位内不得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或堆放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 车位的申请。无欠费记录的车辆使有人,小区居民可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车辆行驶证或购车发票等到物业公司
办理固定车位申请登记手续;小区内单位工作人员持工作证或单位证明、车辆行驶证或购车发票办理固定车位申请登记手续。
按登记先后顺序,先到先得原则安排车位。每套住宅居民只能拥有一个固定车位。对确需第二个固定车位的居民户,经批准后可以申请登记,按第二个固定车位的停车费标准缴费。但无车位居民应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车位的登记。车位申请确认后,车位使用人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车辆停放协议,缴费,领取停车证(置于车辆挡风玻璃右侧内)与IC卡。手续办理不完备不能领取停车证与IC卡,也不得使用固定车位。
第二十条 车位的变更。变更固定车位使用人仅限本户居住人,经物业公司同意后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车位的退还。车位为全体业主的共有资源,业主产权转让、租赁户更变等,应及时到管理处办理退还手续,不得擅自转让车位。一旦发现,将收回原使用车位并取消双方车位申请资格。车位退还后如再次申请须另行申请登记。
停车收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停车费标准
车辆类别
固定车位 年付100元/月
小轿车
半年付105元/月 季付110元/月
临时车位
备 注
1. 每套住宅第二个固定4元/天 车位
2. 按收费标准120%收费。
年付130元/月
面包车
半年付1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