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11-05 10: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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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1、 为加强对本所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本所质保体系《编号:QB/CFTJ0X-2007》系列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2、 检验所的仪器、设备是我所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购置可行性论证、购置、入库验收、使用、检定/校准、维修、报废和损坏丢失等全过程实施管理。
3、 加强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仪器、设备的安全有效使用,资源充分共享,提高使用效益,杜绝闲置浪费和公物私化,保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和社会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
4、检验所的仪器、设备实行总工程师办公室、检验科室(中心、站、部)两级管理。在所长领导下,总工程师办公室负责全所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各检验科室(中心、站、部)(以下简称各单位)作为二级使用管理单位,应合理配备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5、根据赤峰市特种设备检验所颁发的质保体系《编号:QB/CFTJ0X-2007》系列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检验检测工作需要,本所在役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分为定向服务和公共使用两大类型,本办法管理的仪器、设备包括该两大类型,行政办公设备不属于该管理范畴。
6、定向服务的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责任人员为各室站负责人;公共使用的设备、仪器统一由总工程师办公室维护和管理。设备责任工程师就本所的设备、仪器管理、维护工作质量,负监督、检查、指导责任。
7、总工程师办公室负责对用于检验检测和实验的计量器具、仪器、仪表和实验设备的购置、首次检定、校准确认工作和安全处置、修理维护工作。
8、 使用设备、仪器、器具的检验检测室站负责日常维护、管理领用计量器具、仪器、仪表和设备。
9、 设备责任工程师负责维护、管理库存计量器具、仪器、仪表和设备。
10、 检验检测室站负责本部门配置的标准物质和测量参考标准的保养和使用管理。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
11、 购置信息
a 检验检测室站根据检验检测工作需要填写〈设备、仪器购置申请单〉经室站负责人签批后报,设备责任工程师签署意见后送总工程师办公室汇总评审;
b 总工程师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编制购置计划和采购文件,报总工
程师审核、所长批准。
12、采购和验收
a 总工程师办公室依据经审批的购置计划和采购文件在〈检验、测量
和实验设备合格供应商名录〉内实施采购;
b 设备仪器到岸后,总工程师办公室、设备责任工程师负责对购置的
设备、仪器进行开箱验收, 并填写〈设备验收单〉,履行验收手续;
c 设备、仪器验收后,设备责任工程师应妥善保管设备仪器的随机文
件,并积极建立设备、仪器、器具档案和按照4.3.4进行标识。无首次使用检定要求的设备、仪器可填写〈检验检测设备、仪器借(领)用登记表〉借(领)用,无直接借、领用,应入库保管;
d 需要安装、调试的固定设备和仪器,总工程师办公室在使用部门的
配合下,负责组织安装调试合格,方能履行接交手续,必要时由总工程师办公室联系制造厂或供应商协助安装调试;
e 安装调试和验收、接交纪录应存入设备、仪器档案,记录应有设备、仪器使用(管理方)方代表和设备责任工程师签字确认内容。
第五章 在役计量器具、仪器、设备、仪表的检定
13、设备责任工程师负责(各室、站应积极配合)在役计量器具、仪器、设备、仪表周期检定工作。对有效周期内出现异常的计量器具、仪器、设备、
仪表,应及时修理和检定。
14、对租赁的设备、仪器、量具的检定(校准)状态的确认,由设备责任工程师进行。
15、外购或自制的计量器具入库前,必须具有检定合格证。
16、设备责任工程师编制的〈设备仪器周期检定/校准计划表〉经总工程师审核、所长批准生效。
17、设备、仪器、仪表、量具的周期检定单位应具有有效的行政许可资质。检定计划和检定记录(证书)应存档备查
。
第六章、设备、仪器、仪表、量具的标识
18、设备、仪器、仪表、量具经检定(校准)或对比后,应根据其确认的技术状态进行标识。
19、应根据标准物质和测量参考标准的状态对设备、仪器进行标识;
20、应对检验检测结果有影响软件进行标识。
21、标识应具有唯一性,标识的方式可采用贴签和挂牌两种之一。
22、 标识不可轻易遗失。
需要注意的是,在日常工作中首先要保存好所有的检定、校准证书,做好各种记录,理清各仪器、设备的检定或校准周期和日期;采用合理标识,表明检定或校验状态,防止误用,如根据惯例,采用“三色标识”:绿色表示“合格”、黄色表示“准用”、红色表示“停用或禁用”。
第七章、 设备、仪器、仪表、档案
设备管理责任师应负责建立设备档案,设备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设备及其软件的名称、唯一性标识(设备编号);
b 制造商名称、型式型号、系列号或者出厂编号;
c 接收日期、启用日期、接收时的状态和验收记录;
d 设备说明书或者制造商的其他资料;
e 所有检定/校准证书/报告,设备调试、验收记录和检定/校准计划; f 设备、仪器日常维护保养特殊要求;
g 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改进或者大修记录;
h 设备、仪器安全操作规程;
i 按装地点和使用管理部门、使用状态。
第八章 仪器设备、工具的领用和使用管理
23 、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建立仪器、设备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同时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的培训考核。在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修复,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
24、 使用贵重仪器设备者,事前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还必须做好使用资料(包括故障、维修、当事人、机时等)的记录。
25、 在用的仪器设备绝不允许随意拆改,如确需拆改须经报设备责任工程师批准。属贵重仪器设备的拆改必须经设备责任工程师同意,报总工程师办公室审核并由所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26、 各单位应重视仪器、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按不同性能和要求做好防火、防锈、防尘工作,久不使用的电子仪器应定期插电开动,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当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损坏、丢失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写出详细书面材料报告设备责任工程师和总工程师办公。
27、 在仪器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丢弃等行为。
28、各单位固定设备由其设备专管员负责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设备专管员对本科室仪器、设备、集体工具妥善保管,督促设备、仪器、工具的使用者进行对其定期维护、保养。
29、工具购入后由仓库保管员验收入库,领用时由各单位主任申报,设备专管员开领用单,保管员发放。各单位集体用工具入各单位工具帐,由设备专管员负责保管;个人工具入个人工具帐,由使用人负责保管。
30、移动式和便携式设备、仪器统一存放在设备库由总工程师办公室进行管理。各室站使用时到设备库领取,检测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设备、仪器交还
设备库,并认真履行签字手续。
31、仪器、设备运输时应固定牢靠,并做好减震工作。
32、仪器、设备使用时,应严格按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33、各单位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准外借,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设备管理责任工程师同意,总工程师办公室审核后报请所长批准。仪器、设备的借用必须办理登记手续(要有借、还时间和经办人的记录),违反规定私自借出者,一律追究当事人责任,包括造成损坏和丢失的经济责任。
34、设备管理责任工程师每半年会同各室站设备专管员对设备、仪器普查一次,以保证设备、仪器处于完好状态
第九章 仪器、设备的修理
35、各室站使用的仪器、设备损坏后,各室站设备专管员应查明损坏原因及损坏程度或故障状况,书面上报设备责任工程师。
36、设备责任工程师签署意见后上报总工程师办公室审核,经所长批准后由总工程师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37、仪器、设备修理所涉及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设备、仪器损坏的各室站具体承担。
第十章 仪器设备的移交
38、 离(退)休、调出人员,应在离岗前一个月,经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退休、调离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带走、转送或卖出等)原有的仪器设备。
39、 办理移交主要内容:
一、使用和管理的所有仪器、设备(帐、物相符,借进、借出凭证核对等);
二、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含随机技术资料、验收报告、日常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以及零部件实物情况(数量、质量、存放地点等);
三、工具;
四、实验室及实验室内箱、柜等的钥匙;
五、其他应该交接的事宜。 40、 所内新建立、撤销、并转建制的单位,应及时到设备、仪器管理部门 、 立户或办理仪器、设备交接、换户等账务手续。 。 仪器设备的停用 报废和安全处置: 的停用、 第十一章 仪器设备的停用、报废和安全处置: 41、 41、经检验检测室站确认有缺陷或有故障的设备、仪器应停止使用,采取 可靠的标识和隔离措施后报设备责任工程师、总工程师研究处理,同时核查该设 备、仪器对检验检测结果的影响,必要时书面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部门和顾客。 42、 经制造厂或修理单位、 综合管理室确认无法修复的严重损坏或技术性 42、 能明显落后、示值超差太多或主要部件磨损已无法修理的设备、仪器、仪表、 量具或已不能满足检验检测要求的设备、仪器,应作停用或报废处理。 43、 43、经技术鉴定,确属质量低劣或损坏严重、技术指标达不到标准的;部分 设备因不符合国家标准,需强制报废的;因长期频繁使用,性能差、精度低、实 验数据不准,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最低要求的。应作报废处理 44、 使用单位提出仪器、设备的报废申请前必须由设备责任工程师组织技 、 术小组进行鉴定,以确认是否符合报废条件。贵重仪器设备由总工程师办公室组 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论证鉴定。认定符合报废条件后,填写报废申请表,报总工 程师审核,所长批准后由设备管理责任师填写〈设备仪器报废通知书〉 。 45、获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设备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统一进行资产账 、 务处理。 46、 报废的仪器、设备要保持完整,帐、物相符,及时上交设备管理部门 、 统一进行处置。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理。对处置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仪 器、设备(例如γ射线源等的处置,应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提出安全处置 方案,报总工程师审核,所长批准后实施安全处置。 第十二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处理 47、 凡使用仪器、设备均应遵守其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或丢失。如有 、 属责任事故造成损坏或丢失的,除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外,同时要进行经济 6
赔偿。凡属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在使用时确实难以避免而引起的损坏及因 使用年久而自然损耗的,不属于赔偿范围。 48、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时,应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写出详细 、 书面材料,交单位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设备责任工程师审核。损坏或丢 失贵重仪器、设备,应保护现场,由总工程师办公室组织审查处理。 49、 、 因下列主观原因, 造成责任事故和仪器、 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应予赔偿。 一、凡个人将设备带出单位外,因私使用,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都要按规 定赔偿。 二、不遵守设备使用规章制度,未经本部门主任批准,擅自操作造成仪器、 设备损坏的。 三、未经设备责任工程师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检修、改装, 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的。 四、因管理严重失职、不负责任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五、由于责任事故而造成被盗、失火、水淹等。 编制: 审核: 批准: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