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学中论文剽窃这一现象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1-08-01 14:13:57

关于大学中学术剽窃现象的分析与思考

王晓茹

导语

“大学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殿堂; 是传授知识和创造新知识、继承和创造人类文明的摇篮; 是为社会服务又引领社会前进的中坚力量。”从高中迈入大学,我们依然保持着学生的身份,主要任务依然是学习,但大学的学习环境和治学态度却与高中截然不同。其中最重要的一点便是大学自由的学术氛围。大学是教育机构,也是研究机构。在这里大学生自主地获取知识,与教授学者平等交流,从而形成独特的自我意识。这是大学办学的宗旨,也是大学以毕业论文的形式考核毕业生的初衷。

然而,学术自由决不代表可以随心所欲、不加限制地使用一切学术资源。大学中浩瀚的学术资源虽是共享的,却具有其专利性,因此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在使用这些印有“商标”的资源时也会受到法律的制约和限制。这主要表现为论文写作中可以注明出处地引用他人的学术成果,但决不可以照搬做自己的理论。

若果真如大学的办学宗旨,这些法规本是多余的。然而近些年,大学中由于“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而受到处分或引起法律纠纷的现象却屡见不鲜,与大学“精神殿堂”的格调极不协调。而在这一现象的背后,引发的应是我们对于大学精神等更深层次的一系列问题的思考。

法律角度看“学术剽窃”

学术上和法律上是这样界定“学术剽窃”的:

按照国外学术研究最重要的规范指导书之一《美国语文学会研究论文写作指南》的定义,“剽窃”指的是一种欺骗形式,它被界定为“虚假声称拥有著作权:即取用他人思想之产品,将其作为自己的产品拿出来的错误行为。

文化部19846月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所指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不论是全部发表还是部分发表,也不论是原样发表还是删节、修改后发表的行为,应该认为是剽窃与抄袭行为。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剽窃(抄袭)一般来说应当遵循两个标准: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列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一万字。

对于剽窃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上也有明文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于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从大学精神看学术剽窃

既然法律对剽窃的行为有如此严厉的制裁,为何学术剽窃现象如今在大学中却屡见不鲜呢?我认为原因主要有二:

一是由高中的应试教育直接转入大学教育的学生,由于之前很少接触到这一方面的法律知识,加之大学很少在新生入学前进行具体的教育,导致很多学生甚至在出现了剽窃的行为后自己还没有意识到。

二是个人道德的堕落。从一定程度上说,剽窃无异于偷盗,盗窃他人的脑力成果。而如今在大学中这种现象的扩散趋势却有增无减,我想这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大学人文精神的流失。

英国哲学家怀海特在其《想象力:大学存在的理由》曾说:“大学存在的理由在于,它联合青年人和老年人共同对学问进行富有想象的研究……充满活力的气氛产生于富有想象的思考和知识的改造。”由此可见,大学对人才的培养目标是创新型的人才,构建自由的学术氛围旨在催化出创见和新的符合时代潮流的理论。把前人的思想照搬下来便失去了这一意义。对学术资源的合理运用应当是批判性地获取,从而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和价值观,而非仅仅是将它们堆砌在自己的学术论文中。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今一些大学过分“社会化”,大量的社会实践活动是大学治学的重点发生倾斜,俨然失去了“象牙塔”的学术环境。许多大学生难以正确认识大学对人生的真正意义所在,心态浮躁,要么成日奔波于各种社团活动中,无暇顾及学业;要么过分追求绩点,利欲熏心,最终误了学业只得寄希望于从他人的学术成果中摘取一二,以达到毕业的要求。这实际已违背了到大学接受教育的初衷,正是大学精神流失的表现。

“今天的大学在知识学习的目的上, 尤其是知识观念上多了一份功利主义的色彩, 而少了一些探究知识的哲学价值的精神追求。现在不少学生把对知识的掌握仅仅视为将来工作的阶梯, 而忽视知识在人的一生中的发展价值, 尤其是精神价值的作用。在工具主义和科学主义大行其道的时候, 大学的知识已经有物化和技术化的倾向, 这种倾向使得学生对实用学科顶礼膜拜, 对人文学科避而远之, 致使大学生缺乏自己独特的精神追求。不可否认, 知识是所有创造的基础, 大学并不能预言哪一类型的知识会对社会作出巨大的贡献, 但是可以肯定地说, 新知识、新观点、新方法对大学的未来是很重要的。如果大学把知识观的价值取向定位为形而下之的东西塞满学生的头脑,而对本身存在之却一再失落而不顾, 这无疑阻挡了学生通向自由精神之通衢, 那么这样的知识观对学生未来的影响是值得怀疑的。”

“大学之道, 在明明德, 在亲民, 在止于至善”(《大学》) 是我们应该永远铭记的。

参考文献

1.[] 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 现代大学论[M ]. 徐辉, 陈晓菲译. 杭州: 浙江教育出版社,
2001: 2.

2.怀海特《想象力:大学存在的理由》选自《大学人文读本之人与自我》(夏中义主编)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2.7

王晓茹

周二910

学号:124

关于大学中论文剽窃这一现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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