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所规章制度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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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目录一、鉴定所简
...........................................................1二、职业资格证鉴定流
...........................................2
三、工作人员岗位职
...........................................4四、财务管理制

...................................................8
五、鉴定工作流
...................................................13


六、档案管理制
................................................15七、考务规
.......................................................17八、考场规
.......................................................19九、考评员守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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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试题管理岗位职
...........................................26
十一、工作安全保卫制度.......................................27十二、教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28十三、鉴定所规章制
.............................................29
清远市第五职业技能鉴定所简介
清远市第五职业技能鉴定所是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承担清远市佛冈县初级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年鉴定能力5000人。
佛冈县第五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工种包括:美容师、美发师、维修电工、计算机操作员等。凡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中专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及各类劳动者,均可与我所联系报名。第五职业技能鉴定所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服务!
地址:佛冈县石角镇文康路劳动社保大厦507联系电话:4278129联系人: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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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鉴定流程
(一)申报程序
鉴定者申请报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和培训许可单位须明细填写《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登记表》并进行资格初审
呈报报考核鉴定名册和工种(专业)考核申请表(鉴定人数、考核时间及地点)



(二)资格审查
市职业技能鉴
从国家题库抽取试题。定指导中心负
(三)考核鉴定确定考核人责人对申报名
数、地点、单逐一审核,
1技术业务理论考核时间,并发合格者准予参
放准考证加考核鉴定
当众监考人监考
拆分员校对人员
考核准考证、2操作技能考核提取
试卷身份证试卷和人数鉴定机考评员市鉴定
构根据佩带考中心提
(四)成绩确认通知单评员资前下发
做好准格证书操作技监考人员登记、能考核备,考和胸卡
统一将试分发、上岗实前点鉴定材卷交阅卷封装施考评(五)证书核发名,检料、工查准考具、设备
证、身准备通
份证,知单合格人员证书编号,打印抽签换证书



市鉴定中心统一选派考评员及监考人员考核结束收卷及密封试卷



考评员
对考评情况如实、客登分、观、工造册,整记考评员录;做签字出考评结论与评分并发放证书签字

市鉴定中心下达鉴定监考、鉴定通知单和鉴定记录单、报考人员名册\填写考场记录监考需要检人员、测评分考评的考件员、或工考试成绩送市场主作,按鉴定中心办公任填有关规室确认《考定送检场记测场地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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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第五职业技能鉴定所
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职业技能鉴定所长职责
在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鉴定所的管理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监督、检查。以提高鉴定质量、服务社会为宗旨,切实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二)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发展规划和建设。(三)开展各种职业技能鉴定法规的宣传活动。
(四)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人员的政策、法规与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
(五)组织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所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批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六)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设备配置、基础设施建设和完善工作。(七)主管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财务,严格财经制度,定期检查收支情况。(八)指导副所长处理好职业技能鉴定所的日常工作。(九)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二、职业技能鉴定所副所长职责
受所长委托,全面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的鉴定和管理工作。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法规、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监督、检查。以提高鉴定质量、服务社会为宗旨,切实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二)在所长的领导下,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的日常管理和计划审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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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建设及设备购置管理工作,不断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所的鉴定条件,努力提高鉴定工作质量。
(四)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所建设发展规划和调整意见。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工作。
(五)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
(六)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对考评小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七)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费的收支管理,严格财务管理制度。
(八)主动向上级有关部门联系、汇报工作,并做好职业技能鉴定保密工作。(九)认真及时地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三、职业技能鉴定所综合管理岗位职责
在正、副所长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人员的工作考勤和考核。(二)负责年度、季度鉴定计划及计划调整的起草工作。
(三)负责整理和存档上级下发的有关文件,保管好职业技能鉴定所印鉴。(四)负责鉴定工作小结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的起草。
(五)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宣传、组织、考评及咨询服务等工作。(六)做好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设备、档案管理,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七)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的保密工作。
(八)为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所的条件,向所长、副所长提出建设性意见。(九)完成所长、副所长及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四、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务管理岗位职责
在正、副所长领导下,从事职业技能鉴定所的日常考务管理工作。(一)负责鉴定公告的审核、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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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对申报表进行资格初审,经副所长、所长审核后,提交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批。负责准考证的核发工作。(三)负责专业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的具体安排和各项准备工作。(四)负责试卷的提取及保管工作。
(五)协助所长组织和管理好鉴定前考评员、监考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专业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监考人员的安排及检查工作。
(六)负责理论试卷的阅卷,组织工作,成绩的统计、分析、汇总、造册、上报。
(七)监查、处理及上报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八)负责证书制作过程的协调工作,按照鉴定中心的要求完善证书颁发手续。
(九)为不断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条件,向所领导提出建设性意见。(十)做好保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五、职业技能鉴定所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在所长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所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财务会计工作。(二)按上级要求编制财务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三)负责申请鉴定人员的收费工作,严格执行省、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
(四)负责财务记账、算账、报销工作,有权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报销给予拒付。
(五)整理、保管会计凭证、资料,并按规定及时归档。
(六)按规定办理现金收、付、银行结算业务,保管好库存现金、各种有价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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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计算编制职工工资、组织发放工资、奖金、津贴。(八)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六、职业技能鉴定所信息网络管理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技能鉴定所计算机信息管理和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转。(二)负责鉴定人员申报表资料的录入。(三)负责准考证等考务系统的各种报表的打印。(四)负责鉴定考试成绩的统计汇总和上报。(五)负责鉴定信息网上的收取和发送。(六)负责定期对鉴定所计算机设备的维护保养。(七)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七、质量督导员岗位职责
(一)审查参考人员的资格和技能鉴定工作程序及各项工作安排。(二)按照考务工作细则检查各项组织工作和考场安排。
(三)按照考试及监考规定检查监考人员的资格和配备情况,对监考回避和考场巡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督导人员有权对违纪人员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五)认真监督和检查理论考试卷的评判,现场督导实际操作考试。(六)监督考核成绩合议会签制度,考试成绩必须经督导员签字后方可上报。(七)负责本次技能鉴定督导的总结,并以文字形式上报。
清远市第五职业技能鉴定所财务制度
一、财务工作原则
1、统筹统管原则。树立全局“一盘棋”思想,由局领导统一审批把关、统筹协调,共同做大做实单位账户,增强财务统筹和抗风险能力。
2民主理财原则。重大开支、大宗采购严格按照“集体研究、民主决策、政府采购、群众监督”的程序进行;逐步扩大干部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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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权,增强资金运作透明度。
3收支平衡原则。实行增收节支,量入为出,严禁铺张浪费,杜绝花“过头钱”现象。
二、财务人员职责
1、财务人员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按会计制度对有关会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真实反映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报表。
2、财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审核有关原始凭证,不合法或不规范的原始凭证不能入账,不符合财务开支标准、开支计划、审批程序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有权拒绝支付。
3、财务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必须严守保密制度,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对外提供任何会计信息。
4、财务人员要当好领导参谋,实事求是地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及时汇报业务收支、财产管理等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编制预算,做好经济核算和管理工作。
三、收入管理
1、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所批准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严禁乱收费、超标准收费。
2、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收入公款必须经由局账户缴交财政专户,不得不缴或少缴,不得私设“小金库”
3、建立健全票据领、用、存、销制度,指定专人保管并造册登记,严格各环节的管理,以备核查。加强对收费行为的管控,原则上做到票据用完一本再换领一本,收费员每月至少与出纳报一次账,杜绝收入公款私存私放的情况。
4、其他单位汇入款项的,经办人应向财务说明有关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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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出管理
1、规范报销程序。支出票据由经手人写明具体用途后按照审批权限亲自送领导签批,再交财务报销。接待费用、出差差旅费的报销必须在一周内完成,公车费用和下乡差旅费以月为单位报销,超过期限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2、出纳在支付费用前必须核查票据,一看经手人、领导签批手续是否完备,二看票据日期与报销日期是否超过期限。不符合以上任一条件的,都不得先行支付
五、支出规范1、公务接待
1)需要进行公务接待的,必须要求来访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情况。
2)公务接待用餐必须先与市机关饭堂联系安排,安排不了的报市接待办联系其他有饭堂的市直单位安排接待。如经联系,市机关饭堂和其他市直单位饭堂无法安排或因节假日不提供用餐服务的,方可选择市场商业服务。
3)在接待活动中,严格控制陪同人数:接待人数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人数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4)就餐按照130//日(早餐30元,午餐、晚餐按各50元)的标准安排。超过接待标准的,只能按照标准上限予以报销。
6)严禁利用公款大吃大喝,工作日公务接待午餐不设酒水,接待晚餐不安排高档酒。禁止使用公款购买香烟、高档酒、礼品和土特产。
7)来访单位需要我方安排住宿的,参照我市出差人员住宿标准执行,一般安排在三星(或以下)的酒店。住宿费上限为:厅级人员每人每天490元,处级人员每人每天34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280元。
8)公务接待费用由单位自行负担,一律采取当场结账的方式。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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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金和公务接待限额的方式,执行公务卡结算。
9)支出凭证须有来访公函、公务接待呈批单、发票、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等附件方可作为入帐依据。
2、公车费用
1)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未经批准使用现金加油的,不予报销。
2)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由单位承担,驾驶员填制好费用报销单后,交由司机统一办理。
3、差旅费
1)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因公到英德以外地区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3)鼓励工作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在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的同时,可申领出差期间每人每天80元的市内交通费。
4)出差人员必须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具体为:火车硬席、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原则上不乘坐飞机,确因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只能乘坐经济舱。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的,超支部分自理。
5)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住宿费不得超过每人每天280元。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6)出差期间没有单位接待或支付食宿费用的,工作人员可申领每人每100元的伙食补助费。此项补助实行定额包干,不再报销餐费,省内省外同一标准。
7)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参加会议和培训期间由举办方按规定统一安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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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作人员到本市以外参加会议和培训班的,报到及返程在途期间可按前款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会议和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及其他费用,由举办方统一安排开支,应回单位报销的,则凭发票按标准报销。
9)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有需要的,需经局长批准,并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住宿费发票回所在单位按标准报销差旅费。
10)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
六、审批管理
1、支出凭证必须做到“四个有”,即有合法原始凭证(财政收、罚票据或税务发票),有具体用途,有经办人签字,有领导审批。
4、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挖补。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
5、经办人须对自己的签名负责,不是自己经办或不了解情况而签报的,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七、公共资产管理
加强办公设备的管理,及时做好登记资产入账工作。单位的可移动设备(如数码相机、摄像机等)应在办公场所统一保管,专人负责。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办公设备带回家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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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流程
1、发布鉴定公告
鉴定机构按照鉴定指导中心每年的年初发文中规定的鉴定日期,提前向社会发布鉴定公告。公告的内容主要是:本鉴定机构20XX年第XX次鉴定的工种、等级,鉴定日期,报名地点等。2、组织报告
鉴定机构在报名处应张贴以下资料:1)各鉴定工种、等级的申报条件;2)鉴定的科目、方式、时间、地点;3)收费标准及依据。3、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鉴定机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对申请人所申报的工种、等级进行资格审查。符合申报条件者,逐人填写“鉴定申请表”,并录入报名器。4、将申请人资料报市鉴定中心复审,并提出鉴定申请
鉴定机构将本次鉴定的申请人资料(包括鉴定申请表等)及按工种、等级分类打印的鉴定人员名单,上报市鉴定中心复审,并填写“鉴定申请报告书”,向鉴定指导中心提出鉴定申请。5、分工种、等级进行鉴定前培训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使用相应的培训教材,对申请人进行相应工种、等级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培训的学时数按照有关规定及申请人的实际水平确定。
6、实施职业技能鉴定
理论知识考场要选用普通标准教室,每个考场容纳考生30名,按单人、单桌、单行安排。每考场配备两名监考人员。
操作技能考场应整洁、卫生、明亮,考试用的各种设备必须完好,应备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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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须齐全,各工位之间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间隔。每工种必须配备23名考评员,组成考评组,考评组组长由市鉴定指导中心指定。考评员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等级的考评资格,并持证上岗。7、分数评定
理论知识试卷的阅卷以流水作业的方式进行,一律用红色笔判阅。阅卷人员必须在评分人签名处签名。理论知识试卷的保存期为一年。
操作技能考试,各考生的成绩由考评员依据标准分别评分,并逐项填写在评分记录表中。考试结束,在考评组长主持下,求出平均分,作为该考生的得分。操作技能评分记录表为永久保存。
8、将鉴定合格人员资料报市鉴定指导中心,申请核发证书
鉴定机构将鉴定合格人员的资料录入,同时,将本次鉴定的基本情况简单扼要地写出书面报告,一同上报市鉴定指导中心,请求核发职业资格证书。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1)本次鉴定有无违犯鉴定纪律的情况;2)鉴定的总人数、鉴定的合格人数;3)成绩分析。
9、将鉴定资料完善、存档
档案管理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要环节,各鉴定机构一定要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这项工作。证书打印之后,鉴定机构应将证书编号填入鉴定申请表,并将鉴定申请表的各项栏目填写完整,然后按工种、等级归类装入档案袋,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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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指考务档案包括:
(一)考务管理过程档案,包括记载考务实施过程的档案资料、试卷及工件;
(二)考试结果档案,包括记载合格人员成绩的表册及发证审批资料;(三)鉴定机构评估及年检资料;(四)考评人员档案;(五)职业技能鉴定统计资料;(六)证书管理资料。
第一条、本所对下列日常鉴定考务过程档案收集整理并归档:鉴定申请资料(个人申报表及鉴定申请表、申报名册)、考核方案、鉴定任务通知书、制卷申请资料及试卷清样、试卷交接单、考评人员派遣使用资料、考场记录、评分记录、成绩汇总;组织开展质量督导的,
应该保存现场督导资料,以上档案资料保存期一年。做到职责明确,衔接有序,互相佐证,采用上下联形式的,应分开保存。阅过的考卷、答题卡应收集保存,保存期一年;考核工件应编号保存,保存期6个月;委托保存的,应办理相关委托手续,明确保存期限和要求。
第二条、?证书管理资料包括:空白证书订购申请表、购领台帐(进库)、发放台帐(出库),以上表格和台帐永久保存。
第三条、档案资料按年度收集整理,编目归档。考务过程档案以时间为序按鉴定批次整理归档。
第四条、本所设立自有档案室并指定内部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明确职责,归档时应查验档案的完整性。档案管理人员变动的,应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五条、档案应保存在安全、干燥、通风之处,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环境,并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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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档案可以是书面形式记录的纸质资料,也可以是电子文档数据。以电子文档保存的数据档案应及时备份,并进行编号保存。
第七条、档案应分时间、类别保存,便于查找。应根据不同保存媒介的不同保存要求选择适合的保存地点。
第八条、因业务原因需要借阅、查询档案的,必须履行必要的借阅手续,在主管领导和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借阅、查询,在借阅期间必须确保档案的安全,使用完后及时归还档案。
第九条、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可以登记造册,经批准后定期由保密部门销毁。
第十条、未履行好档案保管职责,造成档案尤其是永久保存档案遗失、损坏的,擅自销毁未到期档案的,伪造涂改档案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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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考务规则
一、根据企业、学校和社会的需要制定鉴定计划,并下发有关单位。
二、根据鉴定计划的有关内容及本单位职责,发布职业技能鉴定公告。
三、组织和接受职业技能鉴定报名,按要求履行报名手续,认真进行资格审查。编制考生报名登记表。
四、根据核准后的考生登记,在鉴定考核前12周内向考生签发准考证,准考证加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印章。
五、按时向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递交试卷申请,试卷由专人负责接送和保管。
六、应知考场所在的教室要求安静、整洁、明亮,每考室不超35名考生;应会考场要求整洁、卫生、明亮,设备仪器完好,工卡量具、原材料齐全,且有安全防护、设备检修、材料供应人员。距考场10米设警戒线,严禁无关人员出入。开考前一天,在现场明显位置张贴考场分布示意图、考场规则、考生须知等
七、召开由鉴定站负责人、考评员、考务人员、工作人员参加的考前会,对鉴定考评工作具体安排,提出要求以保证鉴定的公正性。
八、开考前30分钟,主考、考评员、考务人员进入考点办公室,做好开考前的准备工作;考生于考前15分钟持准考证和有效证件携带要求或允许携带的工、卡、量具进入考场对号入座,或者进入指定工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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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考试预备铃响后,考评员开始拆封和分发试卷,并指导考生首先将其姓名、考号、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填写在试卷中指定位置。考试铃响后考生方可答题,考评员按要求巡视考场,检查有无代考,有无夹带、舞弊、违反操作规程或其它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考试结束后,考评员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装订、密封、回收试卷;现场考评的工种,考评员则按照规定职责,对考生的现场考核鉴定结果作出判断,给定成绩。
十、选择熟悉鉴定工作,能够认真理解和掌握本次鉴定的标准答案、检测方法和评分标准的考评员进行阅卷评分工作,开始阅卷评分前,统一认识,统一工作程序和办法,阅卷评分过程要严格按照阅卷评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发现问题,及时向考评小组负责人报告并请有关人员解决,不得擅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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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规则
一、考生开考前三十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或《上岗证》)进入指定考场对号入座(工位),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或《上岗证》)置于桌面或工位上,以便查对。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开考三十分钟后才能交卷(考件)出场。
二、考生理论考试时,只能带必要的文具,操作考试时只能带考试通知要求的工具物品,而不得携带其他书籍、笔记本、物品进入考场。
三、考试时携带的通信工具(手机、BP机)必须关闭。四、生应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答题,并在指定位置填写姓名、考号。不得在试卷或考件上作任何标记。违者不记分。
五、考生如遇试卷印刷模糊、分发错误,或考场准备的工具物料缺件、考件有严重缺陷,设备损坏时,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得涉及试题内容、工艺或检测方法。
六、操作技能考核时,考生必须按劳动保护要求着装,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注意安全文明生产,防止人身设备事故。
七、考试时间内,考生不准交头结耳,不得传递、夹带、换卷(考件),不准提示或指导别人加工考件,不得交换工、夹、刀、量具,不准吸烟、吃食物、不得随便串位走动。需去卫生间,要先经考评员允许。如发现利用去卫生间进行舞弊,试卷计零分。
八、考生退场后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围观喧哗,操作考核完成后,考生应将考件、试卷、图纸一并交考评员,并在考件上打好考号,登记验收后,方可退场。
九、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或操作,交卷交件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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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守则,如有违反,由当场次考评员视情节作出扣分、试卷(考件)作废、取消参考资格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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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行为守则
第一条本行为守则适用于由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
培训、考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考评人员资格证卡的人员。第二条考评人员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规定,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开展考评工作。
第三条考评人员证卡的有效期为3年,考评人员证卡到期后必须参加换证培训,有效期限已过一年或以上不参加换证培训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评人员资格。
第四条考评人员应坚持“爱岗敬业,尽职尽责;钻研技术,精益求精;公平公正,廉洁自律;举止文明,礼貌待人”的职业道德。第五条考评人员的权利。
(一)有在考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考评活动的权利;(二)有在考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考评现场或鉴定对象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劝告、警告、终止考试和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置的权利;
(三)有独立进行考评,并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的权利;
(四)承担考评活动后从有关鉴定机构获得合理考评津贴的权利,具体劳务费标准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确定,各市鉴定中心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工作复杂程度参照执行;
(五)当考评人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鉴定机构提出申诉。
第六条考评人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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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评人员具有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考评人员职责、客观公正地实施鉴定考试和保质保量地完成考评任务的义务;(二)自觉维护考评现场秩序,及时处理违纪问题,并将处理结果上报鉴定部门;
(三)考评人员执行考评任务时,必须佩带考评人员证卡,考评人员证卡如遗失或在办理中,不得参加考评任务;
(四)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质量督导人员和考评对象的监督检查;
(五)考评人员个人信息纳入省鉴定中心考评人员数据库统一管理,如有个人信息变更应自觉上网维护更新个人基本信息,便于职业技能鉴定聘用遣派;
(六)考评人员应妥善保管考评人员证卡,如有遗失须立即向所在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告,以书面形式提出补办申请,地市鉴定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后报省鉴定中心补办。第七条考评人员的工作要求。
(一)考评范围。在核准的职业、等级和类别范围内,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不得超范围考评;
(二)考前检查。严格按照考场准备的要求,负责对考核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进行核查和检验。如不符合职业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应通知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予以调整或更换。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不予采纳的,考评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考评任务,及时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告;
(三)实施考评。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完成检测、评分任务,如实填写考评记录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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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务要求。考评组长负责考评小组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最终裁决;考评组成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与鉴定对象有亲属、师生、师徒等利益关系的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每次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在同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能超过三次;独立完成考评任务,认真履行考评职责,严格执行鉴定规程和考场规则;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各项保密规定,认真做好试卷保密工作;
(五)处理考场违纪行为。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考生个人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劝告、警告、终止考试和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置,并登记在考场记录表中。对集体违纪行为,由考评组长请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同意后,给予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登记在考场记录表中;
(六)阅卷评分前期准备。考评人员实施传统考试阅卷评分前,考评组长(首席考评员)需召集全体考评人员共同研究标准答案、考评方法和评分标准,对评分尺度进行讨论,统一评分标准、工作程序和办法,并根据阅卷评分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好考评人员的分工,取流水作业,按照题型分组进行;
(七)阅卷评分。阅卷评分过程中必须屏蔽考生个人信息,按流水作业方式分工评阅。考评人员实施传统考试阅卷评分时,一份试卷须由两名或以上考评人员评阅,并在评分试题栏签名;负责统分的,应在统分人栏签名;当发现装订不规范的试卷或试题、参考答案有误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考评组长(首席考评员)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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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成绩登记。任何考评人员不得预先在空白成绩册上签字或盖章,成绩登记入册时必须认真细致,如有笔误,必须及时更正,并在旁签名确认;
(九)综合评审面试答辩。考评人员在实施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面试答辩时,必须由至少3名本职业(工种)的高级考评员组成面试答辩小组,当三分之二或以上高级考评员打分大于或等于60分,且平均分大于或等于60分时答辩成绩为合格,各职业(工种)有具体要求的以有关文件为准。考试过程中不得向考生询问与考试内容无关的问题,如:职务、年龄、收入等;
(十)考评结果。所有考评结果应由鉴定组织单位统一公布,成绩公布之前,考评人员及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考试成绩和评分细节,不得单方面告知考生是否通过。
第八条考评人员有以下(一)至(五)情形之一的,按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考评人员有以下(六)至(十)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评人员资格,涉及触犯法律法规的,将移送相关司法部门按法律程序处理:
(一)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鉴定机构正常委派的考评任务;(二)拒绝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监督检查;
(三)参加考评任务,经常迟到、早退或无故不到;
(四)执行考评任务时不按考评规范、评分标准操作、评阅,不听取集体决议和意见;
(五)没有严格执行考培分离原则或没有自觉履行回避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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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鉴定开考前,以任何形式向考生、培训机构透露鉴定考试题目、答案;
(七)接受任何机构或考生非正当利益,徇私舞弊;
(八)协助任何机构、考生作弊,干预其他考评人员正常评分或更改考试结果;
(九)自行窃取、泄漏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试卷、试题和答案;(十)不遵守考评人员行为规范及工作守则,存在其他严重工作失职行为。

试题管理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方针政策;2、负责题库的建设、管理与安全运行工作,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为我站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供合法有效试卷;3、负责国家鉴定试题的申请、印刷与封装工作;4、负责职业资格证书、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缴回的理论试卷、答题卡、实操考单的保管工作;6、负责建立、登记题库使用台帐,并按月上报;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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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安全保卫制度
一、增强法制观念,做好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防意外人身伤亡事故。
二、把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到人头,健全分工负责制,杜绝事故发生,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三、做好对设备、设施、检测工具等管理的督查。四、做好技能考试鉴定时的安全教育与防护工作。五、做好平时与双休日、节假日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做好证件、试卷、鉴定资料、半、全年报表的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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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质检室设备管理制度
一、质检室设备、工量具由专人负责管理,台账清楚,定期检查。
二、质检室设备、工量具主要用于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检测,不得外借。
三、对设备、工量具进行定期校验,以保证使用完好。四、按时填写设备、工量具使用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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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所(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加快国家通用工种及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函199052号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发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鉴定含从事通用工种和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操作的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等级鉴定,高级技师和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是国内外技术劳务合作与劳务输出的具有法律效应的证件。
第二章鉴定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本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具体承担对待业人员、从业人员、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所(站)长负责制,下设考务、质检、证书管理及档案管理等岗位。
第六条鉴定所(站)职责
(一)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的申请,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经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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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中心核准后,签发准考证;
(二)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三)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四)汇总鉴定成绩,并报送鉴定中心;
(五)向鉴定中心提供鉴定报告,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
(六)协助鉴定中心办理证书手续,并负责向鉴定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七)负责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八)不断完善自身条件,自觉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报考条件和手续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包括以下范围:
(一)各类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毕(结)业生及各类技术等级培训班毕(结)业生。
(二)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学徒工。
(三)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离开生产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工作的人员。
(四)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职工。
(五)其他必须经过职业技能鉴定方能上岗的人员。
(六)经就业前培训后的社会待业人员或需鉴定实际技术水平的自学人员。
(七)其他需要认定技术等级或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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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学徒期满的徒工、各职业技能培训单位的毕(结)业生,或在本工种工作满三年,或自学达到初级技术水平的劳动者,可申报初级资格的鉴定。
第九条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后并在本工种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劳动者,或中级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可申报中级资格的鉴定。
第十条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劳动者,或经培训部门组织的高级工培训的劳动者,可申报高级资格的鉴定。
第十一条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且具备技师考评条件的,可申报技师资格的鉴定。
第十二条取得《技师合格证书》三年以上,且具备高级技师考评条件的,可申报高级技师资格的鉴定。
第十三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填写《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审批登记表》或《石化行业工人技术呈报表》,凭身份证、学历证书、原技术等级证书和工作经历的证明报考,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资格审查,发给准考证。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收费。
(一)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鉴定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或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由命题、制卷、组考、检测、原材料、能源、设备耗损、审核证书等费用构成,包含考试、测试、直至等级评定,发放证书的全过程。
(三)通用工种鉴定收费标准按粤价[2013]150号、清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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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5号文件执行。鉴定收费A类标准为:初级工240/人;B类标准为:初级工170/人;C类标准为:初级工120/人。
(四)行业工种收费参照通用工种C类标准执行。(五)鉴定费用取之于鉴定,用之于鉴定,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内容和办法
第十六条国家通用工种和石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均按国家主管部门和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进行,必须从国家通用工种和石化行业特有工种题库中提取鉴定试题;对于试题库中暂时没有试题的工种鉴定,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组织考评员进行封闭式命题,试题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定后方可用于鉴定。
第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分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两大部分。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形式;技能考核通过实际操作形式进行,部分工种的技能鉴定如受生产制约,技能考核可通过计算机模拟仿真操作和现场答辩的形式进行。技能考核设主考一人,副主考若干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均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考试、考核两门成绩均合格,鉴定才能通过。单项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保留两年,参加下一次鉴定可免收取证费。技师考评内容包括论文或技术报告评价、答辩和工作业绩考核等。
第十八条经技能鉴定合格者,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填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技能鉴定所规章制度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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