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企业税费负担分析

发布时间:2019-08-05 08:44:40

山西省煤炭企业税费负担分析
作者:姜文婷
来源:《经济师》2008年第07

        摘要:煤炭是我国能源安全的基石。十一五规划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目标,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07年两会上做-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特别是价格、税收等经济手段,促进节约使用和合理利用资源。如何利用税收手段对煤炭资源合理开发起到有效的经济杠杆作用已成为重要课题,文章将以山西省为例,为煤炭企业税费制度的不断完善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煤炭企业 税费 自担 外部性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8)07-178-0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煤炭工业有了较为快速的发展。全国原煤产量由1978年的6.2亿吨增长到2007年的25.36亿吨。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煤炭仍然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合理的税费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经济杠杆可以调节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分析煤炭企业的税费负担,探讨研究适合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煤炭企业实际需要的税费体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煤炭企业税费现状

        

        ()我国现行税费制度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后逐步形成的。从税费内容上看,煤炭企业税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资源税。其设立的目的在于调节矿山级差收益,促进企业之间公平竞争。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实施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根据199312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按纳税人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计征资源税。山西省煤炭企业的资源税由地方征收,征收标准为3.2/吨,税负约为0.64%。

        2 矿产资源补偿费。其设立目的是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山西省的征收标准为产品销售收入的1%乘以开采回采率系数,其中,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行业平均税负约为1.8%。

山西省煤炭企业税费负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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