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昌航空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07 19:43:25

校学字[2011]18

关于印发《南昌航空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

各单位(部门):

《南昌航空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已经学校二○一一年第二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一二十二日

主题词学生工作 勤工助学 管理办法 通知

南昌航空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1322日印

共印4

南昌航空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劳动与教育相结合。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帮助学生进一步了解国情,增强社会责任感,培养正确的劳动观和职业道德,提高综合素质,树立自信、自立、自强精神。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是指由学校出资或由校内用工单位出资,为解决贫困学生经济困难而设立的岗位。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大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全校岗位的规划、组织、协调、审定工作,各用工单位在大学生资助中心指导下,负责岗位的申报、招聘、录用、考评等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立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各学院要为学生勤工助学创造必要条件。凡校内需要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如果工作适合学生的,应尽量安排学生参加。如行政助理、计算机操作员、实验室管理员、清洁卫生、校园绿化、安全值班等。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由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后勤集团或其他单位提供,提供岗位的单位也是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应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兼顾岗位工作量、学生学习时间和岗位工资的关系,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

(一)为了学生得到多方面锻炼,满足机关部门的用工需要,各学院岗位的30%由大学生资助中心统筹。其他岗位设置时,应明确岗位职责、岗位工资,经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各学院若有多余岗位,应主动交由大学生资助中心在全校范围统筹安排,使资源配置更加充分、合理。

(二)机关各部门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应向大学生资助中心书面申报并提交岗位职责。

(三)后勤集团等服务部门每年向资助中心提供一定数量的岗位,由资助中心统一公布。

第十条 岗位设立要求

(一)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

(二)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三)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四)设岗工作每年3月份完成。

第三章 招聘与录用

第十一条 为了体现招聘工作的公正公平性,大学生资助中心应将用工单位的招聘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情况通过校园网、校广播台、海报等渠道发布,便于学生选择报名。

第十二条 招聘工作由用工单位具体负责,各学院设置的岗位由学院负责优先在本院学生中招聘录用,并将录用学生名单及勤工助学申请表报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备案。其他岗位由学生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经学院同意后,向资助中心报名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上岗的同学必须是道德品质好、敬业精神强、学有余力的学生,对学习成绩差的同学一般不安排岗位。除某些技术含量高、要求有一定管理才能或特殊专业的岗位外,应优先录用贫困生。

第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助学金时优先考虑,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服从学校安排,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积极协助、支持大学生资助中心和其他用工单位的招聘工作,把好推荐关,确保特别困难、急需资助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贫困生优先上岗。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六条 各岗位采取年度与学期相结合聘任、审核的原则,用工期间,如无重大失职行为,中途不解聘,用工期满后自行解除聘任。如需续聘的,须办理续聘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岗位需要变动,须经用工单位与大学生资助中心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学生上岗前,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第十八 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若与用工单位发生一般纠纷,由大学生资助中心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应有领导专门负责,并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人员指导。

第二十条 大学生资助中心应加强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教育管理。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勤工助学时间每月不低于20小时,不超过40小时,实行按月计酬,劳酬标准由用工单位与大学生资助中心协商后确定。

第二十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 除特殊情况外,岗位劳酬原则上每月发放一次。各用工单位根据审定的岗位劳酬标准和学生考勤情况,统计汇总,用工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学校计划财务处依据大学生资助中心的审批结果,将岗位劳酬打入学生银行卡或校园卡。

第二十 各学院每年结余的勤工助学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文件(校学字[2008]41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南昌航空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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