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处罚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12-07 02:45:53

蓝力质量处罚管理制度

1、目的

明确生产各过程所产生质量问题的奖惩程序和要求,做到质量问题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确保产品过程得到有效控制,全面提升公司的产品质量。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产生质量问题的处理。

3、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办法

3.1 符合下列任一情况者赔偿产品因返修或报废产生经济损失的 30~50%

3.1.1 产品在加工中发现质量问题,经鉴定无法返工决定报废者;

3.1.2 产品在加工中违反操作工艺规程或野蛮操作,如敲、砸、甩而造成产品报废的责任者,如态度恶劣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赔款;

3.1.3 产品图纸、工艺文件已发现有明显错误不及时请示纠正而继续加工造成报废者;或正确的产品图纸、工艺,未经请示讨论而个人私自更改所造成报废者;

3.1.4 产品因下料、图纸或工艺错误导致产品报废者;

3.1.5 由于制造、技术、采购、质保等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质量造成产品质量报废,则由相关部门相关人员承担经济责任;

3.1.6 产品报废后改用其它规格产品,未增加生产成本处罚 50 元,增加生产成本的赔偿产生的经济损失;

3.1.7 因上述原因造成产品返工返修后达到产品要求的(发货前),赔偿返修产生的成本;

3.1.8 因上述原因造成产品返工返修后未达到产品要求,又因材料、交期等原因公司作让步放行的(发货前),公司承担一定的风险,产品按报废处理,在经济损失的 30%-50%的基础上降低 50%

3.1.9 因上述原因造成产品退货者按报废处罚,相关人员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巨大,扣款比例在处理时酌情降低,可减免 50%

3.1.10 第一次出现质量问题可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处罚比例可按 30%执行,一年之内再出现质量问题每次提升处罚比例 10%如重复发生同样问题,第二次按照第一次处罚金额的翻倍金额处罚。

3.2 相关人员对造成产品的报废相互扯皮、推诿,不愿承担责任,而暂时又无法分清责任者,经裁决,每人承担经济损失的 25%;对已明确责任仍无理抵赖者,加重赔款比例至 100%

3.3 大尺寸的产品因报废,经济损失大,扣款比例在处理时酌情降低,可以在 30~50%百分率中减免 50%

3.4 产品质量报废后不报告,私自潜藏、销毁、偷拿材料等被查获者,赔偿经济损失的 60~80%

3.5 出现下列情况按以下金额处罚。

3.5.1 抽查日常检验工作无原始记录或记录不齐全者,一次扣罚50元;

3.5.2 抽查首件检验记录的情况,无记录或假记录的无论操作者还是检验人员,发现一次扣罚 50 元;

3.5.3 操作者因主观因素造成报废,发现一次扣罚责任操作者 100 元,同时按正常手续办理质量处罚;

3.5.4 产品制作过程中,经下道工序发现上道工序质量不良的,本道工序操作者奖励50元,上道工序责任人罚款50元并返工,报废的赔偿规定损失80%

3.5.5 经检验合格的最终产品,用户反馈有质量问题退货者,操作者和检验员共同承担责任,分别承担规定损失的50% 50%

3.6 发现图纸、下料、材质、工艺有明显错误,及时汇报,给公司挽回损失者,根据大小,每次奖励 10050302010 元,数额巨大可另行文件;

3.7 报废回用产品和降级使用产品处理办法。

3.7.1 凡属降级使用的产品经品质部同意后,由相关检验员填写不合格品处理单,办理降级使用手续或继续加工;

3.7.2 凡报废回用产品,由车间或部门提出申请,经技术部门鉴定、签字、品质部门同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质量责任人填写“不合格品处理单”。

3.7.3 经鉴定报废回用产品,扣除操作者本道工序单价,并负责承担报废之前工序的全部单价和报废回用产生的经济损失;

3.7.4 回用产品扣除责任者本道工序单价的 50%,不计一次交验合格率指标;

3.7.5 少量报废件直接由检验员办理报废手续,报品质部长核准;大件或批量性报废先经品质部和有关部门会审确认,再由质量责任人填写不合格品处理单,经制造部、品质部签字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交生产管理科以便及时补料;

3.8 其它处理办法。

3.8.1 经鉴定属返工件,必须在当班内返工合格。责任者不愿返工的,作报废处理,双倍扣除本工序单价转给其它返工者。

3.8.2 凡内部及外部重大质量问题部门处罚,班组长、车间负责人、部门部长、副总经理、总经理都有连带责任具体参照《2013年蓝力质量管理制度》

3.8.3 外购产品、外协产品报废由供方赔偿全部损失,返工返修按规定赔偿返工返修费用,

凡用户反馈有严重质量问题,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的或使公司形象和声誉遭受重创的,除相关人员承担经济处罚外,品质部主管、分管生产主管都要负连带领导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3.8.3 凡出现质量问题(包括工作质量)并接受处罚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严重警告,第三次辞退或自动辞职。

3.8.4 本规定以外的质量问题, 由品质部视情节严重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3.8.5 凡赔偿经济损失一律按原材料价值、加工费用以及前几道工序的定额单价等成本价结算。

产品质量处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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