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伙 投 资 协 议 书

发布时间:2018-07-02 02:15:51

第一条 合伙宗旨:各方合伙人本着自愿、公正、诚信、共赢的原则合作经营。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驾校分校(陪驾公司等延伸产业)的投资、经营。

第三条 合伙期限:自 日起,至

止。

  第四条 出资金额:

本合伙经营项目出资共计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盈余分配:以出资金额、各方协商一致为原则,各方合伙人按25%比例平均分配。

(注:10%盈余用来支付干股和后续固定投资)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按平均比例承担;如果前期成立驾校失败,实际已经投资金额由各方按25%比例平均承担,各合伙人无异议。

第六条 特别约定:

合伙协议期间单方面要求退伙的一方,视为自动放弃在本合伙经营项目中所持的股份及相关权益

第七条 驾校负责人及驾校事务执行:

() 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驾校重要事务及决策表决。

() 全体合伙人选定驾校负责人或外聘负责人,负责驾校全面各项工作,各合伙人不得无端干预驾校具体事务。各合伙人只享有监督权,无执行权,各方无异议。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 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驾校的经营权、决定权、监督权 、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驾校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驾校利益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驾校盈利后,先返还各方合伙人原始实际投资股金后,再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 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驾校财产的统一;

2. 分担驾校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驾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经济业务活动

()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 合伙事务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 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推选专人清算,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日常支出;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合伙人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其它合伙人并且除名。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它:

  ()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 补充协议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 本合同一式四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 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按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应,即日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 ______

合 伙 投 资 协 议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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