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模板】

发布时间:2023-02-20 02:49:31

湘财院院发〔201796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日常文明倡议和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及已经报到尚处于学籍审查期内的新生。对于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及其他类别的学生进行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在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第四条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合理陈述、申诉等权利。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与运用第五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不足给予纪律处分的,可给予通报批评。第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察看期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一般以6个月为限;(二)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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