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3-06 08:14:22

西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31

【实施日期】2014.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25号)

《西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47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洛桑江村

2014731

西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按照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公安、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编制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六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七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八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在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斗争中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烈士子女的。 

(五)父母双亡的。

第九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以上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安置。 

第十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西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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