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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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44证券简称:滨江集团公告编号:2009—016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09619日,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人出售商品房的议案》,关联董事戚金兴先生、李渊先生回避表决,该议案得到了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同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阳光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余忠祥先生、戚加奇先生分别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将阳光海岸项目第23单元1002号房(建筑面积375.82平方米),以总价人民11,875,912.00元出售给余忠祥先生;将阳光海岸项目第131201号房(建筑面积376.87平方米)以总价人民币12,457,814.00元出售给戚加奇先生。
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金色蓝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罗晓玲女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金色蓝庭项目第3605号房(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写字楼,建筑面积68.67平方米)以总价人民币645,498.00元出售给罗晓玲女士。
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金色蓝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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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与胡宇婕女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金色蓝庭项目第3520号房和521号房(两套商品房的设计用途均为写字楼)、南萧埠·御景苑项目第52单元302号房(建筑面积分别为79.44平方米、76.28平方米和89.78平方米),分别以总价人民币595,800.00元、587,356.00元和972,856.00元出售给胡宇婕女士。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述交易属关联交易。上述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也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余忠祥先生:2005年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2、戚加奇先生:公司董事长戚金兴先生之子。3、罗晓玲女士:公司监事江帆先生的配偶。
4、胡宇婕女士: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李渊先生的配偶。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阳光海岸项目建筑面积为375.82平方米376.87平方米的两套商品房,金色蓝庭项目建筑面积为79.44方米、76.28平方米和68.67平方米的三套商品房(三套商品房的设计用途均为写字楼)以及南萧埠·御景苑项目建筑面积为89.78平方米的一套商品房。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价格按各楼盘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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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价格、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
1、余忠祥先生所购买的商品房总价为人民币11,875,912.00元;购房款的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2009731日前支付30%,即3,562,774.00元;2010630日前支付30%,即3,562,774.00元;2011116日前付清余款4,750,364.00元。
2、戚加奇先生所购买的商品房总价为人民币12,457,814.00元;购房款的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2009731日前支付30%,即3,737,345.00元;2010630日前支付30%,即3,737,345.00元;2011116日前付清余款4,983,124.00元。
3、罗晓玲女士所购买的金色蓝庭项目商品房(该套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写字楼)的总价为人民币645,498.00元,购房款的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支付房款193,700.00元;于2010131日前支付房款193,700.00元;交房前付清余款258,098.00元。
4、胡宇婕女士所购买的金色蓝庭项目商品房(两套商品房的设595,800.00587,356.00元,购房款的付款方式均为分期付款: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分别支付房款180,000.00元和180,000.00元;2010131日前分别支付房款180,000.00元和180,000.00元;交房前付清余款分别为235,800.00元和227,356.00元。胡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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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856.00元,购房款的付款方式为按揭付款: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支付202,856.00元;余款770,000.00元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当日与指定银行办理完按揭贷款的相关手续,并提供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及缴纳相关费用。如胡宇婕女士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按揭贷款的相关手续,并提供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及缴纳相关费用,则视为逾期付款,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五、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主业发展无重大影响。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定价遵循等价有偿、价格公允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公司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保荐意见,认为:经过核查,滨江集团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规、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此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向关联人出售商品房的事前认可意见;3、独立董事关于向关联人出售商品房的独立意见;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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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关联交易的保荐意见》
5、商品房买卖合同。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00九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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