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信息汇总

发布时间:2013-09-11 11:53:44

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年以上包括1年;

2)具有合法的购买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且其合同或协议签订时间在2年以内;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4)采用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包括质押、保证和自然人担保、房产抵押,能够提供市中心认可的有效足额担保;

5)借款人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二手房或单位集资所建房屋的,须有不低于30%的首付款;借款人家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建造或翻建、大修房屋的,须有不低于50%的自有资金;

6)没有尚未还清并且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

1、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兖矿分中心和济宁市城区综合服务大厅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2、兖州市、曲阜市、邹城市分中心的最高贷款额为25万元;

3、微山县、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管理部的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

4、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要根据以下条件综合确定:

1)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现有价值的70%;以有价证券作质押担保的,不得超过有价证券面值的90%,并以有价证券到期日为贷款期限。

2)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月收入情况确定,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12个月×贷款期限×40%。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利率。现行利率为:贷款期限5年含5年以下的,年利率为4.0%5年期以上为4.5%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有:

(一)保证;(二)质押;(三)自然人担保;(四)房产抵押。

住房公积金还款方

1)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包括1年,实行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偿的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方式。

2)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有:(一)等额本息;(二)等额本金。

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1借款申请人到中心综合服务大厅个人业务窗口或中心各委托贷款银行受理网点提交贷款申请资料,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录入贷款信息,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告知申请人。

2、中心综合服务大厅复核人员核对申请资料,根据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拟定贷款额度及期限。

3、中心综合服务大厅负责人审批贷款申请,打印准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书。

4、借款申请人持通知书与委托贷款银行、担保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相关手续,委托贷款银行进行他向所有权登记和确认。

5、中心综合服务大厅负责人依据合同签发委托贷款通知书。

6、委托贷款银行依据委托贷款通知书办理放款业务。

购买商品房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1签订时间在两年以内的购房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4份;

2、首付款收据原件1份复印件4份;

2、开发商提供的《网上备案确认书》原件1份复印件4份;

3、借款人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4份;

4、借款人和配偶的结婚证原件1份复印件4份;

5、借款人和配偶的户口簿或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4份;

6、借款人若未婚,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4份;

7、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资料两份。

提前还款

1、借款人还款超过6个月后,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不收取违约金。

2、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的,需先到市中心城区综合服务大厅或各分支机构开具提前还清贷款的证明,然后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银行还清贷款,最后持银行开具的贷款还清凭证办理抵押物解除手续。

3、借款人提前部分偿还贷款的,应当按照剩余本金和剩余期限重新计算月还款额,并与贷款银行签订新的还款计划。

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的后续手续

1借款人结清贷款本息后,贷款发放银行开具贷款结清证明;

2、借款人持贷款结清证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账户解冻手续;

3、借款人持贷款结清证明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对借款人的违约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

(一)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二)借款人累计贷款逾期超过6期的;

(三)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抵押房产转让、出租、改建、赠与或重复抵押,造成贷款人抵押权丧失;(五)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七)借款人在借款期间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5个月以上,并且在接到催缴通知1个月内仍未恢复正常缴存的;

(八)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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