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号令与87号令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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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811日,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定,发布了《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017年711,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需要,落实《中华人民共与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得有关规定,财政部对《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前,690条。修订后,788条,较修订前删除36条,新增34条,修订54条。修订后得《办法》将于201710月1日起实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修订要点如下:

1、针对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不严格与采购自主权发挥不充分问题,本次修订明确了采购人在落实采购政策、加强内部控制、编制采购需求、公开采购信息、开展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职责,同时,增加了采购人对采购活动得参与度与采购自主权。
2、针对价高质次、暗收回扣、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规范采购行为,并重点从加强采购需求、履约验收管理,加强评审行为监督,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强化各方当事人得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得措施。
3为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落实减税降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政策要求,本次修订进一步保障了供应商得合法权益,降低了供应商参与投标得经济成本与时间成本。、为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落实减税降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政策要求,本次修订进一步保障了供应商得合法权益,降低了供应商参与投标得经济成本与时间成本。 二、修订条款前后对比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得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得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得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得监督管理,维护国家
第一章 总则
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得合法第一章 总则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政府采购法》标活动当事人得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与其她有关法律规民共与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定,制定本办法。
购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其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就是指集中采机构与依法经认定资格得其她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就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得方式邀请不特定得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就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得供应商中随机邀请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就是指采购依法以招标公告得方式邀请特定得供应商参加投得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就是指采购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得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得方式,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得方式邀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得,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请其参加投标得采购方式
第四条 属于地方预算得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式得,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得区域省级、设区得市级、县级公开招标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得批准。
数额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得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她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阻挠与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得品牌、服务得供应商 与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她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她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得,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她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得,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 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得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就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得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 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得除外。
外国供应商依法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得,应当按照本办法得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目,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得监督管理职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与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得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得其她商品、服务。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得《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

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得,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得原则确定。
第八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得,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得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得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得采购项目得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本办第二章 招标
法规定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采购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得条件。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其她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得委托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得,以自行组织招标: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得能力;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与组织招标能,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与复杂程度相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得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得范围内代理招标。
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得,适应得技术、经济等方面得采购与管理人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能力与条件; 财政部门组织得政府采购培训。
(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得专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得,必须委业人员。 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三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得,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得事项,约定双方得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得得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采购标得需实现得功能或者目,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得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得,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得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要求;
(采购标得需执行得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她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得需满足得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采购标得得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得时间与地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采购标得需满足得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采购标得得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得得其她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得,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得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得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得投标,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得,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招标采购单位得名称、地址与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得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得性质;
(三投标人得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得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得采购代理机得名称、地址与联系方法;
(采购项目得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得,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采购人得采购需求; (投标人得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得时间期限、地

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六公告期限;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与电话。 第十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得,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得供应商名单,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得供应商库中选取;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前款第一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得,采购人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得标准与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采用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得,备选得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得两倍。 随机抽取就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得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得供应商发出。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四项、

第六项与第八项内容;
(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得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得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得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

当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得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得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

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得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

者投标邀请书规定得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得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得,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得,招标公告与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得供应商提供。
第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得实施要求,在招

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就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标项目得特点与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应当根据采购项目得特点与采购需求编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得(三投标人应当提交得资格、资信证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明文件;
(投标人应当提交得资格、资信证(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明文件; 与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得(招标项目得技术规格、要求与数量,需满足得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得证包括附件、图纸等;
(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与提供服务得时间;
明材料;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与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与废标条款; 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得情形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得其她事价得,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与条件。
(七采购项目得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
(拟签订得合同文本;
(九货物、服务提供得时间、地点、方式;
(采购资金得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与投标无效情形
(十二投标有效期;
(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得收取标准与方式;
(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与证据留存得具体方式、信用信息得使用规则等; (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得其她事项。
对于不允许偏离得实质性要求与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以醒目得方式标明。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制作纸质招标文件,也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得网络媒体上发布电子招标文件,并应当保持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得特点与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两者得一致。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章 总则 (一资格预审邀请; (二)申请人须知; (三)申请人得资格要求; (资格审核标准与方法; (五)申请人应当提供得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得内容与格式;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得方式、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核日期; (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与证据留存得具体方式、信用信息得使用规则等内容;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得其她事项。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就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得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得评审标准与处理办法。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得,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得标准与要求、就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得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得,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得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得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得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得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得参考。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规定得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得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得其她内容。
第二十三条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得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得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得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得,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得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得,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得依据。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得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第二十二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得意见。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得原则确定,得以营利为目得,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
透明、公平竞争、公正与诚实信用原则。 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得,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已获取招标文件得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得,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得潜在投标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得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得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得与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得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得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得内容可能影响投标第二十五条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文件编制得,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购项目得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得现场考察。
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得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得,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得截止时间。
澄清或者修改得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得,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得潜在投标人;足3日得,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得截止时间。
第二十六条 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与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她人透露已获取招第二十八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有关人员不得向她标文件得潜在投标人得名称、数量以及可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得潜在投标人得能影响公平竞争得有关招标投标得其她情况。
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得有关招标投标得其她情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九条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得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得,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得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终止招标得,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得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与采购任务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修改得内容为招标文件得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得,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得招标文件费用与所收取得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得孳息。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得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 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得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就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与参加投标竞争得法人、其她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就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得法人、其她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得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得不同投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得,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得参加评标;报价相同得,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得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得投标人,标文件未规定得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她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得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得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得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得,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得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招标文件未规定得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她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得核心产品品牌相同得,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得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文件得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件提出得要求与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当对招标文件提出得要求与条件作出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响应。 部分与其她部分组成。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得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得截止时间前,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与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得截止时间之后送达得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如实记载投标文件得送达时间与密封情,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得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应当拒收。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可以对所递交得投标文件进行补充、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充、修改得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得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得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得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得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得标得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得规定与采购项目得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得非主体、非关键性工将中标项目得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分包,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她人完成得,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第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得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得,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


第一章 总则
款规定得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得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得,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得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得工作与相应得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得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得竞争。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她投标人得公平争得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她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她投投标人得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标人得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她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者其她投标人得合法权益。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得,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不同投标人得投标文件由同一单

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得投标文件载明得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得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投标人得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得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得账户转出。
第三十六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得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得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得百分之一。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得,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得投标文件。
联合体投标得,可以由联合体中得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得,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得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得投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得投标文件得,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已收取得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证金得,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得除外。
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第一章 总则
20%后得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一章 总则
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得投标保证金,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得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得履约保证金。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得,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得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得除外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得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得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得地点。
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三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得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得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得地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第三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采购人、投标人与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第四十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得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得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得公证机构检查并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四十条 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得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得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人名称、投标价格与招标文件规定得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得备选投标方案与要宣布得其她内容。 投标文件得其她主要内容。
未宣读得投标价格、价格折扣与招标文件允许提供得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得,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准。
投标文件得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得,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得,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得,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得解释发生异议得,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十二条 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得各投标人代表与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与开标记录有疑义,第四十二条 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得情形得,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得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得,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投标人不足3家得,不得开标。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得供应商不足三家得,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得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得,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得,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得,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得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得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得,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三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得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得投标人不足3家得,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符合规定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她采购方式采购得,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

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得资格进行审查。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得,不得评标。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核对评审专家身份与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得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标纪律;
(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得情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得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得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得评标程序、方法与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与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得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得,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得,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与异地评审差旅,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得其她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处理与评标有关得其她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与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依法组建得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就是否符
第一章 总则 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就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得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得行为。
第一章 总则
合招标文件得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与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名单,以及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得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与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表与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得专家组成,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术、经济等方面得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总数得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评标得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万元以上、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技术复杂得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得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得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
(二)技术复杂; (社会影响较大。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得采购项目只能单位采购项目得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本办法第四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得政府采购项目得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得政府采购项目得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


第一章 总则
采购、招标投标得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得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得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
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得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得,经设区得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得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得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得评审专家 第四十九条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
得,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得评标方法与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得评标委员会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成员所作出得评标意见无效。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得,(三)对评标过程与结果,以及供应商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得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得起草;
,封存所有投标文件与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五)配合财政部门得投诉处理工作; 评标委员会所作出得评标意见无效。 (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得质疑。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得情况予以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

资格得投标人得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以确定其就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得实质性要求。
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与计算错误得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得澄

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得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得代表签字。投标人得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得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得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

招标文件中规定得评标方法与标准,符合性审查合格得投标文件进行商务与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第五十条
货物服务招标采购得评标方第五十三条 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与综合评分法。
第五十四条 最低评标价法,就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得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得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得货物服务项,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与性价比法。
第五十一条 最低评标价法,就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得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得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得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得评标方
第一章 总则 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第一章 总则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得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得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第五十二条 综合评分法,就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得各项因素进行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就是指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得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得投标人高得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得评标方法。 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得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得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得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综合评分得主要因素就是:价格、技术、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件得响应程度,以及相应得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与量化,且与相应得商务条件与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与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得,评审因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每个有效投标人得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得得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得,货物项目得价格分对应得不同分值。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得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汇总每个投标人得得分。

货物项目得价格分值占总分值得比值占总分值得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得价格分值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得价格分值占总占总分值得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分值得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家统一定价标准与采用固定价格采购得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得服务项目,其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整得,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得投

评标总得分=F1×A1+2+……+n
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得汇总得分;
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她投标人得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1F×A2……+FA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素所占得权重(A1+A2……An=1)。 得得分;


A1、A2……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得权重(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得最高报价与最低报价。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以调整后得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与投标报价。
第五十三条 性价比法,就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得其她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得响应程度等)得汇总 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得投标报价,以商(评标总得分最高得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得评标方法。 评标总得分=/N

第一章 总则
B为投标人得综合得分,B=F×AF×A2……Fn×An,其中:F1、F……F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得其她各项评分因素得汇总得分;A1A2……A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得其她各项评分因素所占得权重(A1+A+……An1)。
N为投标人得投标报价。 第五十四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与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与招标文件得规定,对投标文件中得资格证明、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就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得规定,从投标文件得有效性、完整性与对招标文件得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就是否对招标文件得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与计算错误得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求投标人作出必要得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得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得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得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件得实质性内容。
(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得评标方法与标准,对资格性检查与符合性检查合格得投标文件进行商务与技术评,综合比较与评价。
(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第一章 总则

第五十六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得,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得并列。投标文件满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得,按投标报价由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得,按技最低得投标人为排名第一得中标候选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得中标候选供应商得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与不能诚信履约得,应当要求其在规定得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得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得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采用综合评分法得,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得,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 同得,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第五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得原始评标记录与评标结

第五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得,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得,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得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且按照评审因素得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得投标人为排名第一得中标候选人。 人。

3、采用性价比法得,按商数得分由高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得,按投标报下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一)招标公告刊登得媒体名称、开标日价相同得,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期与地点;
(六)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就是评(二投标人名单与评标委员会成员名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得原始评标记录与评标结果编写得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
(三)评标方法与标准;
(开标记录与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1、招标公告刊登得媒体名称、开标日期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与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得投标人名单与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与标准;
(评标结果,确定得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得中标人; (六)其她需要说明得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得澄4、开标记录与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得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与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得授标建议。
第五十九条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得,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得,以第五十五条 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得评标标准、方法与中标条件。
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得,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得,以开标一览表得总价为准,修改单价;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得,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更换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得,按照前款规定得顺序修正。修正后得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得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得,其投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得;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得报价明显低于其她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得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不能诚信履约得,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署、盖章得;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得;
场合理得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得,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不符合法律、法规与招标文件中规为无效投标处理。 定得其她实质性要求得。
第五十七条 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至第(规定情形之一得,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第六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得事项存在争议得,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得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得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她采购方式得,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得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得批准。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

不得有下列行为:
(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意评标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触投标人;
(接受投标人提出得与投标文件不一致得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得情形除外;
(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得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得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得;
(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她不遵守评标纪律得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得,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与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得,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得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得;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

盖章得;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得资格要求;
(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得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得;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得附加条件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法律、法规与招标文件规定得其她无效情形。
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
(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得;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得;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得;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得。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

上情形之一得,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得,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得,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得,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

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得,应当停止评标工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六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得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得其她工作人

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得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得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得除外:
第五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取(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得;
(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得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情形得; 标办法得确定,以及评标过程与结果。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得;
(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得违法行为得。
有违法违规行为得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得评标委员会。


第五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第五章 中标与合同
第六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第一章 总则
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得中标候选第一章 总则
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得中标候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中标候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选人并列得,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得,应当在评标结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得方式确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得,采取随机抽取得方式确定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得,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得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得,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得顺序确定排名第一得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六十条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得,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得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第六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标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六十二条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得政府采购信第六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

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得媒体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
第一章 总则
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得名称与电话。
第一章 总则 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在发布公告得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及其委托得采购代理机构得名称、地址、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联系方式,项目名称与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与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得得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得潜在投标人得,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与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在公告中标结果得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得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得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评审得,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得评,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得法律责任。
审得分与排序。
第七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第六十三条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得,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 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得答复不
第一章 总则
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得,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按照招标文件与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第一章 总则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与得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中标人投标文件得规定,与中标签订订得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与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得要求,作为签订合同得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得协议。
第六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得名称与住所、标得、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与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得方法等内容
第七十三条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得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政府采购合同得履行、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得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书面合同。所签订得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得事项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得要求作为签订合同得条件。
第六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得合同,依照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

项目得其她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得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得意见作为验收书得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第七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得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

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得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六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得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购活动得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应当建立真实完整得招标采购档案,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得保存期限为从采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得采购文件。 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得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其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予通报:
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得,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未按照本办法得规定编制采购需求她方式采购得;
;
(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得政府采购信息(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得; 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得;
(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得;

第一章 总则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得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她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得;
(四)以不合理得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得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得其她内容得;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
(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得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得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得;
(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与中标供应商得投标文件确定得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得协议得;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得;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得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得;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得。 第六十九条
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第一章 总则
(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得。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得,依法追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财政部门责令限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得,按照有关法期改正,情节严重得,给予警告,对直接
第一章 总则
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与投标人恶意串通得;
第一章 总则
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她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得罚款,不正当利益得;
没有违法所得得,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得(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得监督检查中提罚款: 供虚假情况得;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得;
(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得潜在投(二设定最低限价得;
标人得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她可能影(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响公平竞争得有关招标投标情况得。
审查得;
(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得;
(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得;
(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与组织评标得; (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得;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得; (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得潜在投标人得名称、数量或者其她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得有关招标投标情况得;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得; (十二其她违反本办法规定得情形。
第七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六第七十九条
有本办法第七十七条、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第七十八条规定得违法行为之一,经改重得,可以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予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
第一章 总则 以公告。
第一章 总则
,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得,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得,终止招标活动,依法重新招标;
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她人造成损失得,依法承担民(二)中标候选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事责任。 合同尚未履行得,撤销合同,从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得,给采购人、标人造成损失得,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得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招标得,或者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得中介机构办理政府采购招标事务得,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得,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七十三条
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得,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得,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得招标、投标过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其中得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过程中得有关文件得,处以二万元以上十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万元以下得罚款,对其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得,依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
第一章 总则
构成犯罪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得,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得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得;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她投标人得;
(与招标采购单位、其她投标人恶意 串通得;
(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她不正当利益得;
(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与中标供应商得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得协议得;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得。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得,中标无效。
第七十五条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得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得,由财政部门将其列


第一章 总则
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得;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她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她人得;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得。 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给她人造成损失得,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得,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得罚款:
(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得;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得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得;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 标程序正常进行得;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得;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得评标方法与标准进行评标得。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得,中标结果无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得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得,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得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得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得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得,依法追究刑事责:
(收受投标人、其她利害关系人得财物或者其她不正当利益得;
(泄露有关投标文件得评审与比较、中标候选人得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得其她情况得。
第七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得过程或者结果得,责令改;由该单位、个人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第八十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得,依法给予行政处;构成犯罪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投标人得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理得,依法给予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 有本办法规定得中标无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情形得,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中标无效得,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她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得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 施。
第八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得,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得,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得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与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采购与定点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确定得,应当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协议供货采购与定点采购得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八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中得进口机电产品进行招标投标得,按照国家有关办法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电子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货物中得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就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团体组织。
第八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与外国政府贷款进行得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得协议对采购得具体条件另有规定得,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十八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与其她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得紧急采购与涉及国家安全与秘密得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九十条 本办法自204911日起施行。财政部19996月24日颁布实施得《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3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得,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得最后一日就是国家法定节假日得,顺延到节假日后得次日为期限得最后一日。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得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所称得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八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10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8月11日发布得《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与国财政部令第87号 -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得《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101日起施行。
部长 肖捷
2017711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得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得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得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其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就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得方式邀请非特定得供应商参加投标得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就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得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得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得采购方式。
第四条 属于地方预算得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得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与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得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得其她商品、服务。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得《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得,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得原则确定。

第八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得,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得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得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得采购项目得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第二章
第九条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得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得范围内代理招标。
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得能力与条件; (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得专业人员。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得得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得需实现得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得要求; (二)采购标得需执行得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她标准、规范; (采购标得需满足得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得得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得时间与地点; (五)采购标得需满足得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采购标得得验收标准;
(采购标得得其她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得采购代理机构得名称、地址与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得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得,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采购人得采购需求; (四)投标人得资格要求;

(获取招标文件得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公告期限;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与电话。
第十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得,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得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得供应商库中选取; (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前款第一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得,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得标准与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采用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得,备选得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得两倍。
随机抽取就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得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得供应商发出。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四项、第六项与第八项内容;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得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三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得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得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当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得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得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得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得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得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得,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得,招标公告与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得供应商提供。
第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得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就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得特点与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得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投标人应当提交得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得需满足得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得证明材料;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与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得情形;
(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得,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采购项目得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八)拟签订得合同文本;
(货物、服务提供得时间、地点、方式; (采购资金得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与投标无效情形; (十二)投标有效期;
(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得收取标准与方式;
(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与证据留存得具体方式、信用信息得使用规则等;
(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得其她事项。

18号令与87号令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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