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7-28 13:58:40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入库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

  二、领发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备查。

  三、首次签发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无打印系统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各助产机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时在发放记录本登记备查。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由于急产等特殊情况,在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不需要妇幼保健机构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在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新生儿父母可持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户籍管理规定办理出生申报。 1、新生儿父母双方的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件; 2、新生儿出生时两名以上见证人的书面证明; 3、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事实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四、换发制度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因签发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申领人可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书面申请换发。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换发机构归档保存,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五、补发制度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由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统一办理。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原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应分娩记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向签发单位所在地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提出补发申请;经确认情况属实,将丢失证件编号等信息在当地新闻媒体声明作废一个月后,可予以补发(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页,副页由补发单位保存)。

 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内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补发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做好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对于1996年3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证件。

  六、废证登记销毁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各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年废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

  对运输、发放、签发等工作中出现的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每年度产生的废证于次年1月10日前逐级上交至妇幼保健院库房,由库房统一报市妇幼保健院集中销毁。

  七、专人管理负责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入库、领发、签发、换发、补发、网络管理等工作实行专人管理,明确职责。

  八、印章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和式样统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及补发专用章,留样后发放给签发单位,并将印章式样抄送本级公安部门户籍登记部门和县级管理机构备案。

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签发机构撤并或被取消签发管理资格的,辖区证件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专用章、存根及其他相关材料收回并妥善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滥用印章。

  九、证件丢失和假证报告制度

  发生证件丢失事件时,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在一个月内将数量、编码等相关情况书面报告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数量、编码、丢失原因、处理结果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

  《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发现可疑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证件管理机构进行鉴定,明确真伪。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户口登记机关等相关单位需要进行真伪鉴定的信函后应积极配合进行核查、鉴定,并及时将结果给予书面反馈。

  十、统计报告制度

  签发单位月5日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报表》至妇幼保健机构,级妇幼保健机构汇总后于下一10日之前上报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

  十一、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做好新生儿相关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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