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 针对妇女暴力法案 - 专门机构和专项基金 - 郭瑞香

发布时间:2016-03-04 19:43:13

[参考文献][1][德]伊曼努尔·康德著,沈叔平译.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2]黄立林.夫妻同居与忠实权利义务探析[J].法律适用,2001,(4).[3]邵世星.夫妻同居义务与忠实义务剖析[J].法学评论,2001,(1).[4]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北京:检察出版社,1996.家庭暴力在世界范围内仍广泛存在,是基于性别不平等的严重侵犯妇女权利的暴力形式。目前全世界已有125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相关法律,其中对家庭暴力进行专门立法的国家有80多个。2014年4月由联合国机构和全国妇联联合举办的“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国际经验交流会”为来自包括美国在内的9个国家的反家暴立法专家和中国立法工作者搭建了交流平台,其立法经验对中国反家暴法的制定具有重要启示作用。本文仅以美国《针对妇女暴力法案》为例讨论相关机构设置和经费拨付问题。一、美国的《针对妇女暴力法案》20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各州通过了一系列法律禁止家庭暴力。1994年的《针对妇女暴力法案》是首次在全国范围内立法,是美国针对家暴犯罪最重要的联邦法律。该法认定与家暴、性侵和跟踪有关的犯罪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该法案5年间共拨款16亿美元,用以加强调查和起诉妇女遭受的暴力罪行。该法案建立了国家级起诉方式,处理跨州家暴、性侵犯罪,从而使跨州的民事和刑事保护令得以执行。随后,国会在2000年、2005年和2013年对《针对妇女暴力法案》进行了3次重新授权及修订。每一次修订都增加了许多内容,尤其是追加了项目预算。2000年,该法案批准5年拨款额为33亿美元,比1994年的预算增加了一倍。这次修订着重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尤其着力保护老年、残障、约会暴力(包括青少年)以及儿童受害人。2005年国会重新授权拨款升至5年39亿美元,以加强对弱势受害人和之前未覆盖到的受害人的服务,包括被性侵和被跟踪事件的受害人、年轻人、目睹家暴的儿童、培训法庭工作人员和法官,同时向雇主提供更多资源并加强培训,以了解哪些雇员可能遭受到了家暴伤害。作者简介:郭瑞香(1961-),女,联合国妇女署项目协调员。美国《针对妇女暴力法案》专门机构和专项基金郭瑞香(联合国妇女署驻华办事处,北京100600)由原则在现代婚姻制度中的立法精神展示,已不仅仅指向缔结婚姻自由和离婚自由,还包含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各种家庭生活自由,也当然包含婚姻内夫或妻的性自由。试想,如果婚姻自由不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性自由,那么,男女同意结婚,就是同意将自己永远置于不自由、不情愿的婚姻性关系中,自愿戴上性暴力的枷锁,这显然严重背离了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理性价值,导致与婚姻自由基本原则的根本对抗和冲突。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另一项基本原则是男女平等原则,用“权利义务说”之理念解释,就是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性权利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是二元的、相对的,而不是一元的、绝对的。建立在平等权基础之上的性权利自然排斥另一方以不平等乃至暴力方式实现性权利之可能,任何一方不情愿地屈从自己的意志被迫履行性义务,都违反了性权利平等原则。前已述及,性违约可导致另一方提起同居之诉或精神赔偿,但性违约并不一定导致性暴力,尤其不导致性暴力之合法性。如果丈夫在违背妻子意志的情况下使用性暴力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即成立婚内强奸无疑。但是,考虑到婚内强奸与婚外强奸的不同,在婚内强奸入罪模式上,可以参考中国台湾地区的做法,规定“告诉乃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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