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做好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
发布时间:2023-01-28 01:59:59
浅谈如何做好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目前基层启动了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试点工作,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是项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的工作,牵涉到千家万户利益,是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工作。在短时间内完成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登记中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群众满意”的要求,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在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实践中,问题是层出不穷,矛盾显现,这里面有经费、农民意识、村组配合支持等等。各地在严格按照法律框架进行,落实“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要求,切实解决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把矛盾解决好,把事情办好。一、存在问题1.免费是否免责的问题目前不少地方进行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先是开展试点工作然后再全面铺开,试点工作得到上级政府支持,试点经费是财政兜底。为确保登记质量,地形图测绘、权属调查等工作实行招标实施,减轻了基层国土所工作压力,确权发证不收取任何费用减轻了农民负担。但免费是否能免责。俗话说得好:“农村工作两台戏,计划生育与土地管理”。农村宅基地是个敏感地带,牵一发动全身。而在试点工作,每宗宅基地全调仅10多元,是杯水车薪,而且不包含资料复印费用,如复印一户身份证、户口簿等,一户仅复印要十多张纸,一个乡镇按一万户计算,光资料就是汗牛充栋,工作量史无前例。招标测绘单位以市场效益为核心,不愿意做亏本买卖,测绘单位人员工资、住宿费用皆自掏,且测绘单位为取得合同,低价中标,不愿意为农户分户、界址表格填写操心。2.有证是否有用的问题农村宅基地问题是“剪不断,理还乱“的疑难杂症,虽说农民受市场洗礼,思想也与时俱进,不再为寸土大动干戈。但农民办证积极性不高,办理身份证的浅显道理农民明白,没有身份证,农民知道外出打工寸步难行,甭说外出打工,就是住旅馆也不行。而政府买单为宅基地办个“土地身份证”时,部分农民不积极,这与农村宅基地政策不配套,农村宅基地不能入市抵押、转让等制约性政策有关。农民群众认为自己也不须办理信贷抵押,农村宅基地登记工作登记不登记都无所谓,有的农民认为政府办证是要收费的不敢办。部分群众思想认识错误导导致行动上也常常不配合。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法律上规定,只有依法取得土地所权或使用权的,才能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3.一家忙与大家干的问题农村宅基地是项“系统工程”,离不开基层政府支持,尤其是村组及相关部门全力支持配合。村委会从催款要粮工作解脱出来,理论上可以轻装上阵了,工作
可以轻闲了。但目前各项工作软件要求高,村委会要对接政府所有门开着的部门,是“一个不能少”,工作有轻重缓急之分。村里今年要搞“六普”,人力资源调查,还有各种常规工作。二、对策1.理思路基层按照中央力争用三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要求,理清工作思想,分步实施,最终实现农村产权登记发证工作。2.宣传好在尊重农民的意愿,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协同做好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针对农村白天大多数农民不是进城镇打散工,就是下地劳动,在家的很少的情况。村委会召开村民小组长会议,利用早晚时间宣传。村民小组宣传有潜移默化的作用,语言通俗易懂,村民小组长好比“火把”,通过村民小组宣传,达到“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点亮了每盏灯,如“办证好处多,办证不收费”,将政策讲明白,将道理说清楚,让群众心服口服。3.组织好一是共同参与。各相关部门参与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中来。组成农业、城镇、财政等部门参与的领导小组,变“一家忙”为“大家干”,按各自职能要求担负起职责,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调查确权工作,查清每一宗集体土地的权属、界址。乡镇要成立宅基地确权发证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并解决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发现问题,统筹调度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统一并规范确权登记发证行为。尤其要重视资金拨付工作。一方面争取上级的专项资金拨付,争取以奖待补资金足额到位,另一方面要多方筹措,统筹安排。绝不因为资金原因影响农村宅地确权发证工作进度。基层国土所要多汇报,乡、镇政府各部门、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主动协助,在人员、经费、物资调配上适当倾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县国土部门的工作联系,主动对接,积极争取各方面指导和帮助,积极稳妥推进该项试点工作,民生工程建设。二是简化程序。在严格依照法律,如《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依法有序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切实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全站仪、GPS测绘,形成村庄地形图和宗地图进行确权发证。简化土地确权手续和发证登记程序。4.引导好《物权法》草案第1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住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依照前款规定转让宅基
地使用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十七届三中全会出台关于《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农村宅基地问题指明方向,《决定》指出“要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创新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