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遗留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16 17:02:08

西

关于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

晋政发〔201124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全面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重大意义

退役士兵安置历来是党和政府、军队高度重视的重要工作,妥善解决近年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对于加速安置工作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安置工作体制机制,对于充分发挥退役士兵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我省转型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扎扎实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编制和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结合当前全省待安置人数和各单位经济效益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特别是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和省属企业单位安置计划于7月底前下达。各市计划编制部门要立即将切块指标分解到所属单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于8月底前下达。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无论是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还是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都要认真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有关单位历年来未完成的安置计划也要继续完成、全面落实。

三、统一规范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办法

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用人单位按规定选择接收以外的、未分配过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各地应普遍采取个人实绩档案考核计分与文化考试计分相结合、以考核计分为主确定总分数的办法,从高分至低分排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名次顺序,按名次自选安置去向,并要对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安置过程、安置结果在城镇退役士兵范围内及时公开公示。同时要充分体现对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人员和五级至八级因战因公残疾士兵及革命烈士子女的优先照顾,保证他们在同等条件下得到优先安置。各地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办法,确保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做到公开办事、阳光运作,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有效监督。

四、切实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工作的落实

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安置部门依据安置计划和双考结果,派遣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督导执行安置计划的落实。各级各类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认真负责、不折不扣地完成政府部门下达的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并及时安排他们上岗工作,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尤其是对历年来政府已安置、单位未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单位要确保在2011年内接收上岗。中央驻晋单位、省属单位要带头完成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用实际行动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对于用人单位完成安置计划后需要另行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由管理档案的政府安置部门审批派遣。对其中属于跨市易地安置的、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推荐的、作为化处信访积案问题处理等特殊情况的,由省安置部门审批派遣。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经报请所在市人民政府安置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按照《山西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晋民〔200726号文件)规定,足额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

五、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各地要把动员和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作为解决安置遗留问题的重要措施,进一步加大力度、促进落实。对于放弃选择所安排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没有安排工作的条件与可能的县(市、区)的城镇退役士兵,应全面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加强就业服务指导,扶持他们就业创业。各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提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或者由拟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与拟在该单位安排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内部协商自谋职业办法,以调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积极性,做到接收单位、本人、民政部门三满意。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确保办理自谋职业人员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及时兑现。对办理自谋职业人数多、经费支出大的市县由省财政从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中,给予重点支持和补助。对于既不接受政府安置部门安排工作、也不办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政策规定视为本人放弃安置资格,由安置部门书面通知其办理退役士兵档案转移手续。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并将这项工作纳入2011年各级政府的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工作进展缓慢、政策落实较差的单位重点督办、通报批评;对拒收或变相拒收的单位,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撤销其精神文明单位等相关荣誉称号,并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诫勉谈话,督导改正;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造成非正常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等严重后果的,按党纪政纪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承办人员责任,取消该单位各项评先评优资格;没有解决安置遗留问题的市、县,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各地要于2011121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省民政厅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将适时派出督导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西

                                      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主题词:民政  安置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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