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发布时间:2018-06-30 12:54:57

1、院领导班子廉政建设制度

2、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3、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4、重大决策调查研究制度

5、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制度

6、决策公示制度

7、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议制度

8、领导班子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9、领导班子成员分权制约规定

院领导班子廉政建设制度

1、每个班子成员都要自觉地增强党性,严守党纪,端正党风,做到清正廉洁。

2、在晋职、晋级、长工资、分配住房、职工调出调入、奖惩等方面,做到不谋私利,不徇私情,按政策原则办事,增加透明度,一视同仁,不为亲属朋友,谋求特殊照顾。

3、院内招待客人要坚持勤俭办事,严格按上级规定的标准吃客饭,不得突破用餐标准。凡违反规定的谁出的主意谁拿钱,谁请吃谁拿钱,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按违反次数,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黄牌警告、通报,直至党纪处分。

4、不得向上级送礼,送“红包”,也不得受礼,收“红包”。婚丧嫁娶严禁大操大办,收受钱物,一经发现,视情节、程度,分别给予降低党员格次以及相应的党的纪律处分。

5、班子成员要在药品、器械采购、基建项目等重要经营活动中严禁个人收“回扣”,一切“让利款”均统一由财会科做收入上帐。

6、端正经营思想,抓好医院行风建设,杜绝一切损害国家、集体和患者利益的不正之风,每年由职代会评议一次领导班子。

7、坚决执行国家关于领导干部不准经商企业的规定,不在院外一切医疗卫生机构兼任有薪酬的职务。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为更好地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院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充分发挥院长办公会议集体领导作用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具体制度,提高领导班子重大事项集体议事水平,根据省、市、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1、商议重大事项要在民主集中制和院长负责制原则下,召开由院领导班子成员集体参加的重大事项决策会议。

2、决策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副院长召集和主持。非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需要列席。

3、决策会议实行例会制,原则上与院长办公会合并召开,有重大事项需要紧急处理,可由院长或副院长决定临时召开。

4、凡属医院重大工作决策实施情况和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等事项,由重大事项决策会议讨论决定,主要议事范围是:研究院重要文字材料、重要会议、重点工作、重大事项的安排部署和完成情况;落实上级机关的重要工作部署;审定涉及全院的规章制度及重要规范性文件;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报告;审批单位大额经费使用与决算;审议讨论医疗纠纷赔偿处理情况;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相关事宜;讨论院长、副院长提交重大事项决策会议讨论的其它问题。

5、提交会议的议题必须是涉及全院、需要院领导集体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在民主集中制的前提下,按照院班子集体决策、分工负责的要求,各科室在职责范围内能够研究确定的事项,不列入重大事项范围,由分管院长组织安排部署,不再提交决策会议讨论。

6、各科室提交决策会议讨论的事项,必须事先报请分管院长同意,并通过调研、协调形成明确意见,为院领导提供充分的决策依据。

7、决策会议实行议题登记报审制度。凡需提请决策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各相关科室应提前三天向院办公室报送议题,同时,向院领导提供与议题相关的简要、准确、主题突出的书面材料。

8、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的事项,由分管院长组织协调,提交科室须事先做好与相关科室的沟通。

9、提交议题的科室原则上由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并汇报情况,并按照办公室要求依次、准时参加会议。

10、决策会议议题由院办公室负责收集、审核、把关,并呈送院长审定。

11、决策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属机密文件,不许泄露,因工作需要查询,须经院长或主管院长批准。

12、根据工作需要,院长可直接决定重大事项决策会议议题,并由相关科室事先做好准备。

13、决策会议的工作和议定的事项,相关科室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落实,并向分管院长报告。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医院围绕“三重一大”强化监督的检查工作由院纪委负责,并将落实情况向院长或院党委汇报。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为便于院领导班子及时掌握全院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时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范围及请示报告时限

1、医院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转发的上级领导对医院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在本院范围内的贯彻落实情况,有关科室应在传达贯彻落实后按规定的时限向有关领导报告。

2、医院的群体上访、水灾、火灾、疫情、多人伤亡的大型突发事件及重大医疗过失,必须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内向院主管领导报告。

3、医院的基本建设或经费支出等事项应按照《财务内部管理制度》、《重大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项目支出管理办法》等规定向院党委或上级主管部门请示。

4、被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查处的干部,应在立案调查当日将情况上报。

5、有必要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应及时报告。

二、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

1、属贯彻执行上级会议精神、文件、决议、决定的,要报告贯彻落实的主要情况、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属工作打算、设想的,要报告工作的方案、计划、将采取的措施以及预计的结果。

3、属重大或突发事件的,要报告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主要情况和原因、后果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来不及全面掌握情况的,先报告概况,并根据事件的进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

4、报告应以书面形式为主,紧急突发事件由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电话报告,事后以书面形式详细报告。

三、请示报告程序和要求

1、要以对党、对医院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科长为第一责任人,其他部门领导必须按工作分工共同做好该项工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日常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全院系统报告的重要事项,及时向院领导报告,并按规定上报。

2、请示汇报工作按照职责分工、业务归口管理的原则,逐级请示汇报不得越级上报。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向分管院长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院长报告。

3、分管院长要及时掌握分管部门工作动态,凡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要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事关全院的重大事项和在自己职权范围内不能解决的问题,须及时向院长汇报,并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4、各科室要结合本科室实际,依据本制度相应的规定,抓好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落实。

重大决策调查研究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促进决策的科学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调查研究是指在重大决策事项作出决定前,应深入相关科室,广泛收集有关基础资料,征求群众意见,并在对有关资料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作出科学客观的论断,为决策提供事实依据和实证参考。

第三条 凡有关医院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涉及职工利益的政策调整、政策措施制定、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按本制度进行调查研究。

第四条 调查研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查研究应深入到基层一线和决策事项相关范围,利害关系科室和个人,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了解,掌握充分、确凿的第一手材料。对调查、了解来的事实和材料,做到科学客观的分析研究,透过表面现象,找出事物的本质,得出正确结论。

(二)充分反映民意的原则。调查研究应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听取决策事项利害关系人的要求,广泛征求各方面群众的意见,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

(三)把握大局、突出重点的原则。调查研究既要抓住对决策事项影响较大的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集中力量突破;又要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全面考虑其他情况和因素对决策事项的影响。

第五条 调查研究工作的组织实施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调研方案。承办科室根据决策事项的要求,提出调研方案。调研方案应包含调研指导思想、调研内容、调研方法、调研范围和调研提纲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二)调研方案审核。调研方案制定完成后应及时送交院长办公会讨论核准,承办科室应根据院班子集体意见对调研方案进行完善。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专家意见。

(三)组织调研工作人员。承办科室根据调研方案的要求选调有关人员组建调研工作小组。调研人员主要从本院抽调,也可邀请有关专家代表参加。

(四)组织实施调研。按照调研方案确定的指导思想、调研内容、调研提纲等,准备相关文件资料,开展实地调研,收集有关材料。

(五)研究分析,撰写调研报告。研究分析应深入、全面、科学,研究结论应切合实际、准确、客观,调研报告应主题明确、论据充分、论证合理、论断鲜明。

第六条 调查研究报告和有关原始资料在调研完成后应及时进行规范整理,报院领导班子审阅,对其主要内容经院领导班子同意后可以在决策前公示,调研结果要作为决策的主要依据,调研报告要以文件形式存入决策档案,长期保存备查。

第七条 调研承办科室应根据院领导和相关专家提出的意见及时研究下一步工作方案或针对薄弱环节组织补充调研。

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制度

第一章 决策原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行为,增强领导集体的团结和廉洁,推进重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形成有效的议事决策机制,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为重大事项决策机构。

第三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院党委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结合职责权限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坚持决策前调研论证、决策后公示听证、决策执行中跟踪反馈评议的原则。

第六条 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院领导班子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先行调研、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本规则所指重大事项为:

(一)根据市、局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及重大决策,研究本单位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1、我院改革的总体思路和重要举措;

2、研究制定医院重大改革方案;

(二)发展规划、计划及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问题:

1、研究审定医院队伍建设、法制建设、基层建设等长期性的发展规划;

2、研究和审定全年工作安排和工作计划;

3、讨论审定以院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

4、研究本单位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对重大违纪问题确定处理意见;

5、研究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问题。

(三)规范人事、机构和重要干部的任免:

1、研究院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等问题;

2、研究审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能配置与调整;

3、研究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聘)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学习培训等问题;

4、研究科室、班子调整的意见;

5、研究审定以院名义做出的表彰决定、推荐表彰决定。

(四)规范财务收支计划和大额资金使用:

1、研究审定年度收支预算、财务决算。

2、讨论审定5万元以上的计划内支出资金。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决策重大事项前,一般应经下列程序:

(一)提出议题。按照职能分工,各职能科室提出问题内容,由主管院长初审并提出建议,初步确定重大事项议题。

(二)调查研究。围绕重大事项,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基本情况,形成较为成熟的建议意见。

(三)拟订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事项进行综合论证,拟订初步方案。

(四)征求意见。拟订方案后,按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科室的意见。对关键问题,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论证,由主管院长审核把关,相关科室形成议题材料。

第八条 院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由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明确基本方向,拟定初步方案。议题由办公室汇总,院长确定。议题确定后,办公室提前通知院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准备。除特殊情况,一般不追加议题,不搞临时动议。

(二)沟通酝酿。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可根据情况不定期的召开。议题确定后,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准备上会材料(包括方案材料和论证材料),同时,将议题内容及有关材料提前送达与会人员,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时间熟悉情况。

(三)召开会议。会议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领导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领导班子成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请假。非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先由分管院长或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与会人员的讨论意见和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要全程记录清楚。

(四)会议表决。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逐项进行。对各项议题应议而有决。表决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每位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需记录在案。干部人事等敏感问题,可进行无记名表决。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如对重要问题有不同意见,除情况紧急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表决。会后再进行认真的调查、论证和沟通,适时进行表决。决定干部的任免或提名,应逐个进行讨论决定。如原拟定人选被否定,应由人事科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不能由个别班子成员临时动议,仓促做出决定。

(五)作出决策。重大事项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六)形成纪要。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除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会议主持人否定多数人意见做出最后决定,须在会议记录中注明详细情况。

(七)公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和效率的原则。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遵守公示原则,并应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第四章 集体决策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院领导班子成员全部到会方可召开。

第十条 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必须由办公室专人记录,决定事项编发正式材料,一般由院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签发,发布范围视内容确定。

第十一条 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决议,需形成以院名义

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发。

第十二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进行集体决策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成员可临时处理,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第五章 集体决策的落实和检查

第十三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重新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根据会议决定,明确由相关科室负责落实的,分管院长应及时传达,办公室需明确掌握落实重大事项的具体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提出建议落实的时限,对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办,启动跟踪反馈和评议制度。各承办科室必须将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及时向院领导班子做出书面报告。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不按本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进行议事与决策。

第十六条 会议形成的决议,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无权改变,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不能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院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提交决策机构复议,但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议相悖的言论和行动。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将会议讨论内容外传。

第十八条 会议记录属机密文件,不得泄露,因工作需要查阅,须经院长或主管院长签批。

决策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有关医院的重大工作部署、重点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涉及职工利益的政策调整、政策措施制定、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第三条 本院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适用本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为本院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机构。院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听证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背景情况说明;

(三)需要公示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六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通过院办公室及授权科室宣布,在医院网站或通过院办公会、职代会、全院大会上进行公示。

第七条 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八条 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向全院职工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告。

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决策行为,减少失误,保证重大决策的有效实施,防止资源浪费和执行偏差,提高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议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在重大决策施行过程中,跟踪反馈评议组织机构要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形式实施跟踪督办,收集有关情况,对影响重大决策贯彻落实、执行中发现新的问题等情况形成书面反馈报告,对重大决策的最终执行效果做出综合评价,并由此建议重大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决策做出后,院领导班子根据重大决策涉及的内容,如人事、资金、项目等,设立跟踪反馈评议组织机构。

第四条 设立临时性跟踪反馈评议组织机构,由纪检、监察、审计、核算、财务等相关部门组成,不分管重大决策事项的领导班子成员担任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五条 跟踪反馈评议组织机构要确立跟踪的主要步骤和程序及重点环节,对期限较长、复杂的事项要阶段性反馈和评议,并将反馈意见和评议结果形成书面材料,经办公室统一整理后上报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通报给院决策机构。

第六条 院领导班子要及时、认真听取跟踪反馈评议组织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合理论证、调查,对确需进行调整的决策环节要及时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

第七条 跟踪反馈评议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院重大决策能及时、有效、合理地得到落实。对于不作为、乱作为、提供不准确、不合理的评价意见,造成院重大决策失误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院领导班子在听取反馈意见和评议结果后,不能及时、准确做出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决定,造成后果的,对院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按《领导班子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予以追究。

第九条 跟踪实行重点环节跟踪和阶段跟踪;反馈实行重点反馈和事后反馈;评议实行阶段评议和事后评议。对事后评议,要进行全面评议,评议要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十条 评议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十一条 对重大决策实施情况的评价要以有利于检验我院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强化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实现重大决策资源的科学分配为目的。

第十二条 跟踪、评价重大决策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实施结果与重大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负面因素;

(四)群众的接受程度;

(五)与医院经济建设符合的程度;

(六)实施带来的近期成效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十三条 评议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重大决策的特点、作用范围,采取相应的科学评价方法。

第十四条 院领导班子对重大决策反馈意见和评议结果审阅后,形成对重大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领导班子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为充分发挥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班子分工负责的整体功能作用,强化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增强领导的责任意识和廉政意识,提高领导集体的科学决策水平和工作效能,杜绝或减少因决策失误和工作失责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和损失,围绕三重一大探索有效预防腐败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本着有利于责任划分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1、由于领导集体决策失误给院造成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由主要领导或分工负责的班子成员代表班子在全院大会上作公开的书面检讨,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组织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因不能很好履行行政领导分工负责制,对院班子交办的重要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受到上级批评或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要在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上作出书面检讨,并接受班子成员的批评帮助。视其情节也可报请上级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因不履行重大决策规划和程序,应该报请组织或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由个人擅自决策,给院造成经济损失或使全院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报请上级追究其党纪政纪处分。

4、因责任心不强,不能按分工,尽心尽力组织和领导分管部门完成院重大决策工作任务,影响全院工作正常运行受到上级批评的,要在党委会或领导班子会议上作公开检讨,并视其情节按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5、错误决策在实施过程中,班子成员及跟踪反馈评议领导小组提出纠正意见,而班子主要领导未及时纠正的,主要领导要公开做出检讨,造成危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6、跟踪反馈和评议小组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纠正,而未采取措施进行及时纠正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按工作失职论处。或发现问题,未及时提醒主要领导,造成工作决策失误及其它不良影响的,对知情人或应知人追究其行政责任。

7、执行重大决策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工作马虎,不认真负责,造成工作上的失误,应追究其领导责任。

8、由于个人利益因素,主观造成决策或工作失误的,报请上级党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其党纪政纪处分。

领导班子成员分权制约规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加强对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权力运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党委(领导班子)统一领导的原则。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由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坚持党委(领导班子)的统一领导。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三重一大涉及的相关内容,分管副院长提出建议后,需经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后作出决策。

3、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除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外,都应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

三、分权要求

1、对一把手权力分解制衡。党委(领导班子)的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将人权财权事权予以分解,分别由党委(领导班子)中其它副职分管。

2、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进一步明确一把手及副职的分工、权限、责任和义务,做到职责明确,权责清晰、合理配置、相互制约,防止权力过于集中。

3、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凡涉及重要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事项、资金使用等,必须集体研究,避免个人说了算或暗箱操作

四、纪律与监督

进一步落实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把事关人、财、物等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执行、结果等主要环节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医疗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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