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建设标准
发布时间:2020-05-18 05: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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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2013 北 京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林业局林规财建便字[2009]001号文《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关于下达2009年林业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依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并经多次征求有关方面的专家意见、反复修改后而形成的。
我国国有林场是国家为加快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改善生态,在重点生态脆弱地区和大面积集中连片的国有荒山荒地投资建立的,大部分分布在长江、黄河、珠江等大江大河中上游、主要湖泊水库、各大风沙区、黄土高原区以及我国西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后备森林资源基地,在绿化国土、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改善农牧业生产条件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形成了生态脆弱区重要的生态屏障,是构成我国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林场是我国现代林业建设的重要阵地和根基,经过多年的发展建设,在改善生态环境、培育森林资源、带动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推广和传播先进林业生态文化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建设发达的林业生态体系、完备的林业产业体系、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和保护生物多样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随着林业改革的深入开展和现代林业建设进程的推进,加强国有林场建设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迫在眉睫。根据国有林场的性质,有针对性地分类和规范建设十分必要。由于国有林场类型不同,发挥的主导功能不同,基础设施和建设差异大,为因地制宜地确定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充分发挥国有林场的作用和功能,使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安排合理而规范,在总结以往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编制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9章38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建设国有林场的条件;第二章国有林场规模划分,主要包括国有林场规划的划分标准;第三章基础设施项目构成,主要为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组成;第四章场部(址)基础设施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要求,提出了国有林场场部建设项目内容、规模及要求;第五章生产配套设施与附属设施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要求,提出了国有林场工区房建、水、电、路、通信、护林等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内容和技术要求,第六章防灾减灾,提出了消防、防洪、抗震防灾、地质灾害防治等措施;第七章环境保护提出了污染防治、环境卫生、绿化、景观维护等环境保护措施;第八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分别规模提出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九章附则,说明了标准的管理和解释部门。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是对《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的依据以及执行中要注意的事项的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规划发展与资金管理司提出。国家林业局组织制订工作。
标准的主编单位为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和国有林场和种苗工作总站,主要起草人为:程小玲、唐小平、吴小群、管长岭、杜书翰、陈孟涤、王倩、春英、王建新。标准审查人员为××、××、××。
编写组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管理与监督,提高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和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编制、评估国有林场工程项目建设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主管部门(包括行业部门投资)审查国有林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经各级人民政府同意批准及相关部门建立、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国有林场工程项目。
第四条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分类建设原则。国有林场应编制发展规划,分别生态公益型和商品经营型林场确定建设与管理策略。
二、保护为先原则。项目建设应有利于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不破坏生态环境,不造成环境污染。
三、分步实施原则。在国有林场基础设施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国有林场现状和经营目的确定建设内容、建设重点、投资规模与建设期限,其他国有林场可分期建设,每个分期为2-3年。投资规模较小的国有林场宜一次建设完成。
分期建设的国有林场,结合林场实际,首期重点建设以公共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及生产配套设施为主。
四、因地制宜原则。工程建设应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地采用先进技术,建设项目符合建设目的及资源保护、经营需要,确保质量。
第六条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建场文件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二、经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有林场建设与发展规划。
三、行业部门立项投资的依据。
四、管理机构健全。
五、人员稳定,人员经费有来源。
第七条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在实地综合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调查内容包括国有林场及周边地区的自然、社会经济状况,工程项目建设条件,国有林场范围内原有基础设施状况等。
第八条 国有林场已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应本着综合利用、节约投资的原则,做好与相关标准间的衔接,充分发挥设施的功能和作用,不应各成体系。
第九条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国有林场按照经营面积分为超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规模等级,按照表2的规定确定。
国有林场规模等级划分表
表2 单位:万亩
类型 | 超大型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划分指标 | ≥50 | 10-50 | 5-10 | <5 |
第十一条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由房屋建筑、道路、给排水、供电、供热、通信、环境美化、生产设施设备、其它配套设施等工程构成。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公共建筑两部分。公共建筑包括场部办公用房、派出所、职工活动室、职工图书室、食堂、工区生产用房等。
第十三条 道路包括场部对外连接道路、场部道路、国有林场施业区内部道路。
第十四条 给排水包括场部及工区生产生活供水、给排水管线、污水处理设施等。
第十五条 供电包括场部及工区供电电源、输配电线路、变配电站等。
第十六条 供热包括锅炉房及锅炉设备、供热管线等。
第十七条 通信包括通信设施设备及通信线路等。
第十八条 环境美化包括环卫设施、场区绿化等。
第十九条 生产设施设备包括办公管理信息化设备、交通工具和其它配套设施设备等。)
第二十条 其它配套设施包括停车场、围墙、大门等。
第二十一条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按性质可分为公共服务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和生产基础配套设施。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林场场部办公用房、派出所和工区办公用房以及为公共设施提供的道路、给排水、供电、供热、环卫、办公等设施设备。
第二十三条 生活服务设施包括职工个人住房及为居住区提供的道路、给排水、供电、供热、环卫等设施。
第二十四条 生产基础配套设施包括为育苗、营造林、护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科研、监测等林业生产提供服务的房屋、道路、水、电、通信等设施及设备。
第二十五条 林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居民区按居住总人口控制,人均占地面积应不低于110m2。
二、公共建筑区按职工人数控制,职工人均占地面积应不低于40m2。
三、如林场设置学校、卫生院、旅馆、商业服务等设施,以及具有木材生产(贮木场)、木材加工等设施,应按实际占地规模增加林场用地面积。
四、场部在城市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控制面积执行;场部在乡镇的,应按《镇规划标准》控制面积执行。
第二十六条 林场场部(址)基础设施项目与工程量根据国有林场规模等级列于附表1。
一、林场办公用房、派出所等公共建筑设施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1.选址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应具有防灾减灾的地形地质条件和水文条件和卫生条件。布置于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位于丘陵和山区时,优先选用向阳坡和通风良好的地段。
2.采用框架或砌体结构;
3.办公用房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4.林场设置公安派出所的,参照《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建标100-2007)执行;
5.单身职工达到4人以上宜设置职工食堂;
6.职工活动室、图书室、食堂等公共建筑按职工人数确定;
7.使用年限为50年,抗震烈度要达到抗震规范标准要求;
8.北方地区应配备取暖设施。
二、职工个人住房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1.选址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应具有防灾减灾的地形地质条件和水文条件和卫生条件。布置于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位于丘陵和山区时,优先选用避风向阳地段。
2.采用框架或砌体结构;
3.职工住房要达到成套化,并鼓励自筹修建;
4.职工居住使用面积人均不小于20平方米;
5.建于水文地质良好条件地段;
6.使用年限为70年,抗震烈度要达到有关抗震规范标准要求;
7.按规划集中建设电视接收设施、取暖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公共设施。
三、场址道路建设应满足有以下要求:
1.场址主街道建筑红线20m,行车路面7m,采用沥青或水泥混凝土路面;
2.场址次街道建筑红线14m,行车路面5m,采用沥青或水泥混凝土或碎石路面;
3.街道两侧设置行道树,安装路灯;
4.场部在城镇的,应按照城镇统一规划执行;
5.林场连接外部道路应满足场部与外界的车行、人行的需要,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
6.林场连接外部道路等级应不低于公路三级标准,特殊情况可酌情降低标准;
7.林场连接外部道路路面宜为水泥混凝土或沥青路面;
8.林场连接外部道路两侧宜植树绿化或设置景观带;
9.有条件地段应安装路灯。
四、环境美化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1.设置排水管道(渠)、化粪池等污水处理设施、垃圾箱(筒)等卫生设施;
2.设置垃圾集中分类处理、转运等设施;
3.宜配备垃圾转运房和转运车辆;
4.选择适宜的垃圾处理场所;
5.必要的场区绿化美化。
五、生产办公设施设备配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1.办公用房需配备办公桌椅、档案柜等办公用具;
2.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等必要办公设备,满足办公管理信息化;
3.可配备必要的电视机,用于开展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
4.根据需要可安装空调等设备;
5.林场可根据实际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巡护、监测等设备:
六、其他配套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场部应设有路灯、路牌、户牌等;
2.场部所在地宜设置必要的车库和停车场;
3.场部办公区域宜设置围墙、大门等。
第二十七条 林场生产基础设施项目与工程量根据国有林场规模等级列于附表1。
一、工区(分场)生产用房及管护用房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1.工区(分场)办公生产用房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2.管护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00m2;
3.房屋建筑采用砖混结构;
4.工区(分场)用房或管护用房内应配有相应的办公、生活设施。
二、场部连接工区(分场)的道路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公路等级应不低于林三级标准,特殊地段酌情降低标准;
2.路面宜采用硬化路面;
3.险要路段应修建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立交通安全警示牌;
4.必要地段设置挡土墙等人工构造物。
三、巡护道路应满足以下要求:
1.路面宽度在2m以内;
2.土石路面;
3.路基坚实。
四、作业道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1.路面宽3m以内;
2.采用土石路面;
3.路基坚实。
五、防火道路、林区防火隔离带建设应满足《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森林重点火险区综合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六、工区(分场)、管护点应配备交通工具、定位仪等巡护设备和望远镜、照相机等监测设备。
第二十八条 林场附属设施项目与工程量根据国有林场规模等级列于附表1。
一、给排水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场部(址)应采用集中供水;
2.场部在城市的,按照《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执行;场部在乡镇及以下的,执行《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有关给排水工程的有关要求;
3.生活饮用水水质须符合《安全饮用水卫生标准》;
4.设置自来水供水设施,饮用水优先选用地表水;
5.取水构筑物应选在水文地质条件良好地带;
6.场(址)排水采用雨污分流,污水应采用暗管排放;设置化粪池等排污设施及防止水源污染设施;
7.工区(分场)宜采用自来水管网供水,自供水应配水处理设施;
8. 工区(分场)宜设置化粪池等排污设施。
二、供电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1.因地制宜,尽量考虑可再生等清洁能源;
2.场部在城市的,纳入城市供电系统;场部在乡镇及以下的,供电线路结构和供电线路设置符合《镇规划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3.电源选择为国家电网、地方电力、小水电、沼气、太阳能、风力发电等;
4.优先采用新技术和性能完备、运行可靠、技术先进和节能新设备;
5.应有相应的安全配套设施。
三、供暖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1.北方地区应配备供暖设施;
2.场(址)宜采用集中供暖;
3.场部在城市的,纳入城市供电系统;
4.优先采用新技术和运行可靠、技术先进和节能设备。
四、通信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场部(址)应安装程控电话,具备良好通信条件;
2.实现户户通电话;
3.优先考虑有线通信,条件不具备时考虑无线通信;
4.无线通信设施应综合比较建设费用和运行成本,达到经济、合理、实效;
5.场部(址)宜埋设通信电缆。
6.应满足森林防火、自然灾害监控监测需要;
7.优先选择运行费用低的设施;
8.野外巡护通信设施宜选择对讲机、移动电话等移动设施,必要时选用卫星电话;
9.工区(分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有线通信。
10.通信线路布置应避开受洪水淹没、河岸塌陷、土坡塌方以及有严重污染的地区,并便于架设、巡察和检修;宜设在电力线走向的道路另一侧。
防灾减灾包括消防、防洪、抗震、防风等。
第二十九条 消防
一、消防给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时,其管网及消火栓的布置、水量、水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时应利用河湖、池塘、水渠等水源规划建设消防给水设施;
3、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宜设置消防水池,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二、消防车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m,路面宽度不得小于4m,当消防车通道上空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高不得小于4m。
第三十条 防洪
一、与当地江河流域、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绿化造林等相结合,统一整治河道,修建堤坝,圩垸和蓄、滞洪区等工程防洪措施。
二、根据洪灾类型选用相应的防洪标准及防洪措施,实行工程防洪措施与非工程防洪措施相结合,组成完整的防洪体系。
三、执行《防洪标准》GN50201的有关规定。场部在城市的,还应执行《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的有关规定。
四、修建围埝、安全台、避水台等就地避洪安全设施时,其位置应避开分红口、主流顶冲和深水区,其安全超高值应符合下表规定。
就地避洪安全设施的安全超高
安全设施 | 安置人口(人) | 安全超高(m) |
围埝 | 地位重要、防护面大、人口≥10000的密集区 | >2.0 |
≥10000 | 2.0-1.5 | |
1000<10000 | 1.5-1.0 | |
<1000 | 1.0 | |
安全台、避水台 | ≥1000 | 1.5-1.0 |
<1000 | 1.0-1.5 | |
五、各类建筑和工程设施内设置安全层或建造其他避洪设施时,应符合《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50181的有关规定。
六、易受洪涝灾害的林场,排涝工程应与排水工程统一考虑。
第三十一条 抗震防灾
一、建筑设施抗震防灾应符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等的有关规定,选择对抗震有利的地段,避开不利地段,严禁在危险地段建设居住建筑和人员密集的建设项目。
二、道路、供水、供电等工程应采取环网布置方式。
三、人员密集的地段应设置不同方向的四个出入口。
四、避震疏散场地应根据疏散人口的数量确定,疏散场地应与广场、绿地等综合考虑,并避开次生灾害严重地段,人均疏散场地面积不宜小于3m2,疏散人群疏散场地的距离不宜大于500m,主要疏散场地应具备临时供电、供水并符合卫生要求。
第三十二条 其他地质灾害防治
一、地质灾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
二、建设项目选址应预先开展地质灾害评估,防止引发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三、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应按《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等要求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并加强地质灾害监测,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区域,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设施。
四、对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应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并实行预警、人员远离等重点管理。
五、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采矿、伐木、开荒、削坡、取石、取土、堆放渣石、弃土、抽取地下水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防风减灾
一、其居住或办公设施选址应避开与风向一致的谷口、山口等易形成风灾地段。
二、易形成风灾地区的林场,建筑物设计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建筑物宜成片布置,迎风地段宜布置刚度大的建筑物,体型力求简洁规整,建筑物的长边应同风向平行布置,不宜孤立布置高耸建筑物。
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保护主要包括生产污染防治、环境卫生、环境绿化和景观维护。具体执行《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中第12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列于附表。
第三十六条 集体林场可参本标准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负责管理、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标准自2013年4月1日起试行。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一、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用词采用“必须”;
反面用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用词采用“应”;
反面用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用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用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附表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技术经济指标表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单位 | 超大型 | 大 型 | 中 型 | 小 型 | 投资参考单价(万元) | ||||||||||||||||||||||||
一 | 林场用地 | 居民区人均占地面积 | m2 | 110 | 120 | |||||||||||||||||||||||||||
公共建筑区每位职工占地面积 | m2 | 40 | 50 | |||||||||||||||||||||||||||||
二 | 场址基础设施 | 场部用房 | 办公用房 | m2 | 按相关标准 | 0.18 | ||||||||||||||||||||||||||
派出所 | m2 | 按相关标准 | 0.18 | |||||||||||||||||||||||||||||
职工食堂 | m2 | 职工人均1~1.5m2 | 职工人均1.5~2m2 | 0.18 | ||||||||||||||||||||||||||||
职工活动室 | m2 | 职工人均1.5m2 | 职工人均2m2 | 0.18 | ||||||||||||||||||||||||||||
职工图书室 | m2 | 职工人均1.5m2 | 0.18 | |||||||||||||||||||||||||||||
职工个人用房 | 居住住房 | m2 | 户均≥50,人均不小于20 | 0.18 | ||||||||||||||||||||||||||||
环卫用房 | m2 | 250-350 | 150-250 | 90-150 | 90 | 0.12 | ||||||||||||||||||||||||||
场址道路 | 主街道 | km |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 70~80 | ||||||||||||||||||||||||||||
次街道 | km |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 50~70 | |||||||||||||||||||||||||||||
场部连接外部道路 | km |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 100~120 | |||||||||||||||||||||||||||||
办公设施 | 桌椅 | 套 | 人均1套 | 0.25~0.3 | ||||||||||||||||||||||||||||
档案柜 | 每个办公室1套 | 0.15~0.2 | ||||||||||||||||||||||||||||||
打印机 | 台 | 每个办公室1台 | 0.2 | |||||||||||||||||||||||||||||
计算机 | 台 | 管理人员人均1台 | 0.5 | |||||||||||||||||||||||||||||
传真机 | 台 | 4 | 3 | 2 | 2 | 0.2 | ||||||||||||||||||||||||||
扫描仪 | 台 | 机关1台 | 0.2 | |||||||||||||||||||||||||||||
办公用具 | 套 | 人均1套 | 0.4 | |||||||||||||||||||||||||||||
网络设施 | 套 | 场部1套 | 1.5 | |||||||||||||||||||||||||||||
程控电话 | 门 | 按办公室个数确定,每个办公室1门 | 0.1 | |||||||||||||||||||||||||||||
电视机 | 台 | 按会议室个数确定,每个会议室1台 | 0.2 | |||||||||||||||||||||||||||||
交通工具 | 办公用车 | 辆 | 4 | 3 | 2 | 1 | 18 | |||||||||||||||||||||||||
工具车 | 辆 | 以二级管理机构为单位,每个管理机构1辆 | 15 | |||||||||||||||||||||||||||||
其他配套设施 | 停车场 | m2 | 1000~1500 | 800~1000 | 500~800 | 500以下 | 0.03 | |||||||||||||||||||||||||
车库 | m2 | 700~900 | 500~700 | 300~500 | 300以下 | 0.1 | ||||||||||||||||||||||||||
围墙 | m | 不大于场部占地周长 | 0.05 | |||||||||||||||||||||||||||||
大门(含门房) | 座 | 1 | 1 | 1 | 1 | 10 | ||||||||||||||||||||||||||
三 | 生产配套基础设施 | 工区办公用房 | m2 | 按相关标准 | 0.15-0.2 | |||||||||||||||||||||||||||
管护用房 | 数量 | 处 | 40~50 | 25~40 | 12~25 | 12以下 | ||||||||||||||||||||||||||
用房面积 | m2 | 每个不少于100m2 | 0.1 | |||||||||||||||||||||||||||||
林场连接工区道路 | km |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 50 | |||||||||||||||||||||||||||||
巡护道路 | m/hm2 | 3 | 3.5 | 4 | 4.5 | 2.5万元/公里 | ||||||||||||||||||||||||||
作业道 | m/hm2 | 1 | 2 | 3 | 4 | 8万元/公里 | ||||||||||||||||||||||||||
生产用车 | 辆 | 每个工区(分场)、管护点1辆 | 15 | |||||||||||||||||||||||||||||
巡护摩托车 | 辆 | 巡护人员每人1辆,条件不具备的可用马匹替代 | 0.75 | |||||||||||||||||||||||||||||
配套生产设备 | GPS、定位仪等巡护设备 | 套 | 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设备类型,每个工区/管护站2套 | 3 | ||||||||||||||||||||||||||||
照相机、摄象机等监测设备 | 套 | 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设备类型,每个工区/管护站1套 | 6 | |||||||||||||||||||||||||||||
四 | 附属设施 | 给水设施 | 给水水量 | m3/人.d | >0.08m3 | |||||||||||||||||||||||||||
小型水厂 | 座 | 1 | 1 | 0.1万元/m3 | ||||||||||||||||||||||||||||
蓄水池 | 处 | 7~10 | 6 | 5 | 4以下 | 15 | ||||||||||||||||||||||||||
给水管线 | km |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 10-20 | |||||||||||||||||||||||||||||
扬水泵站(含变压器等) | 处 | 18~23 | 12~18 | 8~12 | 8以下 | 10 | ||||||||||||||||||||||||||
蓄水池(塔) | 座 | 每个工区1座 | 5 | |||||||||||||||||||||||||||||
机井 | 眼 | 原则上每处集中居住点1眼,具体按实际需要确定 | 0.1-0.2万元/m | |||||||||||||||||||||||||||||
泵房(含水泵) | 处 | 按实际需要确定 | 5 | |||||||||||||||||||||||||||||
水处理设施 | 套 | 每个工区1套 | 10 | |||||||||||||||||||||||||||||
排水设施 | 化粪池 | 处 | 15 | 12 | 9 | 7 | 5 | |||||||||||||||||||||||||
排水暗管 | km |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 15-25 | |||||||||||||||||||||||||||||
排水明渠 | km |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 8 | |||||||||||||||||||||||||||||
小型污水处理厂 | 座 | 1 | 1 | 1 | 1 | 0.05万元/m3.日 | ||||||||||||||||||||||||||
垃圾桶(箱) | 个 | 人流多处每100m一个 | 0.035 | |||||||||||||||||||||||||||||
公共厕所 | 处 | 旅游区每500m一处 | 10 | |||||||||||||||||||||||||||||
供电设施 | 小水电 | 处 |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 1万元/kw | ||||||||||||||||||||||||||||
太阳能发电 | 处 |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 1万元/kw | |||||||||||||||||||||||||||||
沼气 | 处 |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 0.3 | |||||||||||||||||||||||||||||
配电室 | 处 |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 5 | |||||||||||||||||||||||||||||
变配电设施 | 套 |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 8 | |||||||||||||||||||||||||||||
高压输电线路 | km |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 25-30 | |||||||||||||||||||||||||||||
低压架空输电线路 | km |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 15-20 | |||||||||||||||||||||||||||||
低压电缆输电线路 | Km |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 60-70 | |||||||||||||||||||||||||||||
小型水电站 | 座 |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 1万元/kw | |||||||||||||||||||||||||||||
供暖设施 | 锅炉房 | m2 | 100~300 | 0.15 | ||||||||||||||||||||||||||||
热水锅炉设备 | 套 | 1 | 15-30 | |||||||||||||||||||||||||||||
供热管线 | km |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 0.03-0.04 | |||||||||||||||||||||||||||||
电取暖设备 | 套 | 分散供暖,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 0.5 | |||||||||||||||||||||||||||||
通信设施 | 有线通信线路 | km | 65~85 | 50~65 | 35~50 | 35以下 | 2 | |||||||||||||||||||||||||
程控电话 | 门 | 入户率100% | 0.02 | |||||||||||||||||||||||||||||
卫星电话 | 部 | 4~6 | 3~5 | 2~3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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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2012 北京
第一条 说明制订《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标准》的必要性和目的。
第二条 说明制订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和意义。
第三条 规定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第六条 项目建设需具备有关的前提条件,项目建成后,必须有明确的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来源。
第八条 本着节约投资、讲求实效的原则,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其他单位名称不同、面积重叠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相互衔接,避免浪费资金和资源。
第十条 目前全国4000多个国有林场规模从100多亩到几百万亩,差异很大,不同规模的建设标准应有所区别,以便为决策、管理及投资部门提供参考,有针对性地建设不同规模的国有林场。因此,有必要分别国有林场类型划分规模,再在规模划分的基础上确定建设标准。划分规模的指标按照目前全国国有林场的现状,综合考虑各省的意见确定为小型、中型、大型、超大型四类。
第十一条 说明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方面,是将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项目进行分类。
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说明了国有林场各类基础设施项目所包含的具体内容。设置基础设施内容时是按照新建国有林场进行考虑。实际建设时各国有林场应根据本林场的实际情况,按填平补齐、因地制宜、按需设置的原则进行配备,避免浪费和重复购置。其中,公共设施主要指林场场部和工区开展正常工作需要的办公用房、道路、办公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生活设施主要从民生角度考虑,指职工个人及家属生活所必要的住房、水、电、通信、电视等设施;生产设施主要从林场经营角度考虑,指日常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种苗生产等一线生产需要以及为国有林场开展保护、科研、监测等业务需要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五条 提出国有林场用地要求,既要按需设置,又要节约用地,同时与相关的《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标准》等相衔接。
第二十六条 提出了国有林场场部(址)相关基础设施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要求。要遵循环保、安全、实用、节约、必要的原则设置,同时办公设施要有一定的先进性,要具备上网条件,便于与外界联络、对外宣传等工作的开展。没有定量或明确规定的,主要是考虑我国南北方等不同区域的差异,但都需遵循国有林场所在地的标准、规范的要求。
其中,场部办公用房参照发改委颁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县长书记不超20平米,科级以下不超6平米。场部到工区的道路建设标准参照《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提出了国有林场生产性基础设施每项建设内容、规模及建设规定和要求。要从宜居、安全、卫生、经济的角度考虑,条款中提出的是基本要求,鼓励在资金、职工意愿等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适度提高标准。
其中,管护用房是按照每个安排2—3个单身职工的标准设置;作业道和巡护道为最低要求,各地可根据经济实力等条件提高建设标准;
第二十八条 提出了国有林场水、电、供暖等附属设施每项建设内容、规模及建设规定和要求。要从节能、环保、节约以及从各个国有林场实际需要角度考虑选用。
第二十九—三十三条 提出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需要配套建设、关系建筑物安全及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消防、防洪、地质灾害防治、抗震、防风等的要求,场部在城市的,与城市有关的现有标准衔接;场部在乡镇的,与镇有关的现有标准衔接;现有标准不分城市和乡镇的,按本标准要求执行同一标准及要求。
第三十四条 提出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环境保护要求,执行《镇规划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五条 技术经济指标是针对新建项目进行设置,涉及改扩建项目的,应根据原有建设基础确定达到本标准需要的内容和规模,不能照搬新建标准建设;未明确数量标准的,应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确定实际需要量;涉及幅度范围的定量指标,主要是考虑同一规模类型中的国有林场规模差异及其他因素导致的需求量不同;单位投资指标为高限,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可设置低于本标准的单位投资指标。各项建设项目内容,针对该类型国有林场而言,非针对特定的国有林场;对于特定的国有林场,确定工程项目要考虑:一是该国有林场建设现状,对于已完成的项目,不得重复建设;二是国有林场特点,即根据资源特点、经营状况、建设基础等进行建设内容设计。
技术经济指标表中,对于有取值幅度的定量的建设内容,不宜低于下限(造成功能不足);不得突破上限(造成功能剩余而浪费);对于改、扩建工程项目,充分利用原有的且可利用的设施(或设备);工程造价动态变化,由造价管理部门动态管理,技术经济指标表中的工程造价为参考基价;要严格控制工程量。
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说明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和管理、解释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