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0-05-23 03:39:04



玩忽职守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相关的玩忽职守罪的案件辩护词按照案件进行辩护和书写。玩忽职守罪是职务犯罪的一种,玩忽职守罪不同于贪污受贿罪,是由于犯罪分子不认定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国家和公民利益严重损害的行为,主要的体现是不负责任。根据相应的案件进行辩护。

  一、玩忽职守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审判长、陪审员:

  河北**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辩护人参加本次诉讼。接受委托以后,辩护人通过会见了被告人,认真阅读、全面分析案卷材料,根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辩护人认为被告的行为不存在玩忽职守罪中所述主观情形及客观情形。

  1、就本身乡镇政府的职能看,负责安全生产职能的范围限于上传下达,日常巡查,监督实施工作。因为没有具体的行政执法权,在多部门联合执法中,只能积极配合各部门工作。例如配合电力局断电,配合环保局贴封条等等,对于乡政府的职能,被告都已经积极履行。

  2、涉案的造纸厂属于无任何审批手续的违法企业,事故发生前就已检查过,已经断电。对于这种违法企业,被告的职责已经履行了。并且在2014716号协助环保局在机器上贴了封条,对于乡镇职员的职权范围工作已经做到位。对于其仍旧能够违法生产。试想,没有供电,怎么会出现如此重大事故。

  3、玩忽职守罪指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被告作为乡镇的安全生产排查的人员,没有执法权。被告作为安全监督职员能做的就是不断巡查监督,发现问题向领导汇报,由领导去协调其他职能部门去强制执行,由乡镇予以协助。本案被告在排查过程中,发现涉案纸厂的违规情况即依法上报,并参与配合政府组织的打非治违统一活动对违规企业断电,依法监督****拆除设备,要求其全部拆除,后期巡查监督拆除情况遭到阻碍,****关着大门,无法进场监督,作为监督的职员,职权受限,没有强制执行权利,于是被告悉数将实际情况向领导做了汇报。

  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相关的案件时。玩忽职守属于行使相关权利义务时,违反我国法律的一类事件。相关的当事人应按照法律的规定聘请相关的律师,由这类法律人员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相关的当事人进行相关的辩护,保护这类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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