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惠民惠民政策宣传

发布时间:2015-10-15 16:45:57

兴化市财政惠农惠民政策(节选)

一、实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对全市实行计划生育、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经死亡,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由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给予每人每年960元的奖励。

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我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由财政安排资金,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按每人每月5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按每人每月400元,给予特别扶助。

三、将三级以上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生家庭特别扶助制度。2012年起,我市对本市户籍人口中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国家有关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且尚未治愈或康复的人员,发放特别扶助金,其中: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100元,二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200元,一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300元。

四、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201211日以后按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持证企业退休职工发放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3000元,一次性奖励金从2014年起,分三年到位。

五、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2013年起,对本市户籍人口中年满60周岁,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或未享受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发放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3000元,一次性奖励金从2013年起,分三年到位。

六、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义务教育学校免收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寄宿生免收住宿费。2015年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基准定额为小学每生每年700元、初中1000元。

七、完善扶困助学体系。建立从学前教育到高中教育,立体式、全覆盖的政府扶困助学体系。

一是建立学前教育扶困资助制度。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子女进入幼儿园就读给予资助,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平均资助比例为在园儿童的10%

二是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平均资助比例为学校在校学生总数的8%,其中义务教育学校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生活费补助发放标准为初中每生每年2000元、小学每生每年1500元;

三是继续发放普通高中助学金。2015年春学期起,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平均资助比例为学校在校学生总数的12%

四是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向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2015年春学期起,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八、公共文化设施实行免费开放。全市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免费向社会开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实现无障碍、零门槛进入,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全部免费开放,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全部免费。

九、继续实施向基层“送科普书籍、送戏和送电影”活动。送戏补助标准为3000/场,送电影补助标准为160/场。

十、扶持特殊人群就业。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三大群体的就业工作,重点帮扶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制度,以大龄、长期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被征地农民等困难群体为重点,进一步增强就业援助的针对性,建立健全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力度,拓宽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和规模,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优先安置就业困难对象。

十一、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加快完善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城乡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救济金。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在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等方面的作用,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方面的支出,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的多重功能。

十二、实施就业收费优惠政策。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免收涉及个体经营的各类登记费、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有: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公安部门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等。

十三、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等均必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十四、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结合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企业退休人员退休金的一定比例和上级文件规定的政策口径,调整基本养老金。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退休金平均调整幅度为10%

十五、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养老待遇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老年居民按时足额领取基础养老金,基本实现城乡适龄居民参保全覆盖。2015年我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5元。

十六、困难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困难和破产关闭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资金首先由企业负责筹集,企业无力筹集的由企业主管部门统筹调剂解决,主管部门确实无力解决的,经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十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5年开始,我市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建立了统筹城乡、公平可及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从人均不低于320元提高到380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市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结报标准88%。二级医疗机构结报标准78%。转市外结报标准60%,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儿童患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就诊费用提高报销比例。增加慢性髓细胞白血病等13种疾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

十八、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将国有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通过政府补助等渠道解决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所需资金。

十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对城乡基本公共卫生补助标准为人均35元。服务项目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共10大类41项。

二十、农村妇女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补助对象必须符合:①本市农村户籍;②在取得助产士技术执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分娩;③符合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对农村孕产妇的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500元。农村妇女增补叶酸和“两癌”筛查。向孕前和孕早期农村妇女免费提供补服叶酸,对农村妇女免费进行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

二十一、农村卫生改厕。对实施卫生改厕的农民给予补助,经验收合格后,省财政对我市每户补助500元,市财政配套补助每户200元。

二十二、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为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未参保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以及因患大病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人员等困难群众。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对象纳入救助数据库,资助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对患白血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资助其参加更高层次的医疗保险,凭参保凭证给予50%的资助。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对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对象类型实行不同比例救助,医疗救助封顶线为3.5万元,白血病、器官移植等特大重病封顶线10万元。

二十三、重残生活补助。对持有肢体、精神、视力、智力四种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一、二级且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给予生活补助,标准参照城乡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城镇重残按每人每月530元补助、农村重残按每人每月370元补助。

二十四、6岁以下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训练。①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家庭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儿童;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残儿童。②年龄在6周岁以下。③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听力语言残疾、孤独症、智力残疾、肢体残疾、视力残疾、脑瘫、多重残疾有功能重建潜力的儿童。凡符合以上条件有意愿的均可申请参加康复训练。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

二十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具有本地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1640周岁无传染性疾病的肢体、智力残疾人和经过治疗病情稳定的重度精神残疾人。本人和家庭有托养服务需求,经相关机构评估认定适宜机构托养,且残疾人家庭为低保户或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帮扶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可以申请托养服务。生活费用(指吃、住)由省市财政给予补助。

二十六、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2013516日起凡户籍在兴化市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70周岁以下残疾人,均可申请办理残疾人免费乘车兴化通IC卡(以下简称“爱心卡”),享受免费乘坐兴化市内公交车待遇。残疾人刷卡乘车所产生费用由公交公司与市残联统一结算。

二十七、发放生活补助。201131日起,凡具有我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可享受尊老金政策。标准如下:①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尊老金50元。②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尊老金100元。③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尊老金300元。

二十八、办理老年证。对居住在我市且有本地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人,本人有意愿可以办理老年证。此证在市内免费乘坐公交车,免费参观公园景点。

二十九、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

补助对象:种粮农民

补助范围:按照谁种地补给谁的原则执行,承包地转包给他人的,按承包协议处理。对改变耕地性质的不予发放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如: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被征(占)用为建设用地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地条件的耕地等不给予补贴。

补助标准:2015年,全市粮食直补按核定面积,每亩补贴20元;农资综合补贴按核定面积,按原标准的80%发放,即每亩补贴82.8元。原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20%部分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具体实施办法等省确定后另行通知。

三十、农桥建设项目政策

1.农桥建设资金的筹措。农桥建设资金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方式,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筹措,2003 年起,省市级财政通过调整支农资金支出结构,设立农桥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农村桥梁建设。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和以出让桥梁冠名权等多种方式吸引民间资本等投入。

2.财政支持农桥建设的原则。(1)统一规划。农桥建设应符合当地村镇建设、交通建设等规划要求,并与农村河道疏浚、中小河流治理、土地开发与利用、农田水利、新农村建设等计划有效结合。(2)分级负担。农桥建设的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共同投入,同时积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以及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桥。(3)先急后缓。优先建设农民反映强烈、直接影响生产生活的农用桥梁。(4)分期实施。实行规范的项目库管理及分年度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设计标准和实施时间。年度实施计划内的农桥项目,当年计划,当年建设,当年完工。

3.市财政安排农村桥梁建设补助资金的具体政策。根据各乡镇的辖区面积和现有危桥数量,按农业人口30%、辖区面积30%、现有危桥数量40%的权数进行分配,单座桥梁按15万元计算,分解落实到每个乡镇,由乡镇根据轻重缓急进行安排,报市审核,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十一、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我市自2009年起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省市财政逐年加大投入,促进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引导、以农民筹资筹劳为基础、以社会支持为补充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

1.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责任划分。村内公益事业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具有较强的公益性,政府、村级组织和农民都有建设的责任。跨行政村以及村级以上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投入主要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村内的小型水利、道路桥梁、环卫设施、路灯改造等村民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以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村级组织投入为基础,财政适当给予奖补;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由农民负责。

2.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对象。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对象为按规定通过民主决策,由农民筹资筹劳投入建设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主要包括:村内道路、桥梁(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点)等小型水利设施,以及户外村内环卫设施、路灯改造、村容村貌改造等。政府投入的农村大型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平调村民筹资筹劳举办的公益事业项目,以及民主议事不规范、农民没有出资投劳、筹资筹劳超标准、违规举债兴办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不予奖补。

3.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程序。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经市委农工办审核批准后,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预算由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村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级申报的项目和预算进行初审,最后经市综改办、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复审并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4.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设施管理和养护。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明确小型公益设施的所有权,落实养护责任主体。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形成的资产,归项目议事主体所有,并承担项目日常管理养护责任。乡镇村要逐步增加对小型公益设施运行维护的投入,保证公益设施长期发挥效益。

5.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行政监督、专业监督和农民民主监督“三结合”的监督体系。奖补项目建设全面实行公示制,将村民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筹资筹劳数量、财政奖补金额等作为村务公开内容,由农民群众或村民代表对一事一议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进一步规范项目招投标制度和资金管理,由乡镇统一组织招投标,简化程序,节约成本,提高招投标质量。发挥群众现场监督的作用,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项目竣工后,设立标识牌,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2015年,我市支持各地在坚持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加快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步伐,不断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15年我市继续推进财政奖补工作规范管理,所有项目要求在9月底前全部竣工。一是在农民民主议事的前提下做好乡镇范围内的项目规划,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库。二是加强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奖补资金实行乡镇财政报账制,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严禁奖补资金拨付到村,严禁以现金形式支付工程款。三是严格执行农民筹资筹劳政策,筹资筹劳方案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防止出现“搭车”收费、以自愿以资代劳或自愿捐资名义变相加重农民负担。向农民所筹资金要全额纳入“一事一议资金”专户管理,确保全额用在议定项目上,严禁平调挪用,坚决纠正乡镇统筹使用、县级集中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等违规问题。

三十二、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

1.政策范围

2015年我市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的范围包括全市34个乡镇、1个开发区,涉及614个行政村和2个国营场圃。

2.政策内容

开展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主要是为了解决村内基础设施、活动场所的运行和维护问题,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求,探索资金来源渠道,逐步建立政府主导、集体和农民参与、社会赞助的村级公共服务设施运行维护多元投入机制。财政补助资金主要支付常年管护人员报酬和设施维护费用,具体包括:(1)村内道路、桥梁和田间小型水利设施等农村基础设施;(2)村内垃圾收集、污水处理、绿化亮化等农民居住环境卫生等设施;(3)卫生室、幼儿园、生活生产资料超市、党员活动室、信访治安等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场所;(4)村内农民生活娱乐活动场所等。

3.补助标准

市按省定农业人口每人32/年标准计算分配到各乡镇,乡镇以各行政村人口每人32/年标准将资金计算分配到各行政村。乡镇不得平调或克扣村级补助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村通过财政安排、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或社会捐赠增加用于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资金。

三十三、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1、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411日至2016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2014101日至201512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三十四、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我市有关人才政策

2008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兴政发〔2008208号,以下简称208号文),对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发放人才经费补贴。人才经费补贴政策的实施以来,为各类优秀人才的引进培养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放大人才政策效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我市相关人才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明确经费补贴发放时间。满一年对照补贴标准按比例发放一次,基准日为每年的78日(208号文下发日期)。

2、明确用人单位配套经费发放形式。各用人单位应配套的经费补贴可通过工资、补贴、福利等形式发放,可不单独列支。

3、明确柔性引进人才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每年在我市服务6个月以上的,按引进人才补贴标准的50%发放生活补贴。

4、明确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补贴对象。按引进时的竞争比例确定,达到12及以上比例的不予补贴,反之进行补贴。

5、调整本科生到企业就业的补贴标准。“985”高校本科生每年补贴4000元、“211”高校本科生每年补贴2500元,均补贴三年,连续工作满三年后再一次性分别补贴4000元。其他高校本科生不再进行补贴。

6、鼓励企业各类人才晋升职称。对晋升获得副高、正高职称证书的,分别给予个人一次性1万元、2万元的奖励。

7、拓宽优秀人才进入事业编制渠道。经确认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我市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以及获市级以上人才综合奖表彰的优秀人才可通过考核、考试等形式聘入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

本次人才经费补贴标准调整后,从2013年申报开始执行,之前已享受人才经费补贴的对象,不重复享受,新申报补贴对象,申报条件从201278日起算。

兴化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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