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新旧条文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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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新旧条文对比
《反不正当竞争法》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月25日至3月25日。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经营者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广告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同时添加了对互联网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经营者不配合调查的处罚等规定。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组织专家对修法工作进行专题调研。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先后被列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预备项目,国务院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研究项目和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预备,由工商总局负责修订起草工作。2014年,工商总局组织高校专家、从事法律实务的律师和部分地方工商局组成8个课题组,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召开多次修订工作研讨会和座谈会。2015年,工商总局召开多次修订工作研讨会和座谈会听取专家学者、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等各方意见,书面征求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38个国务院部委意见。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各方意见形成了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那么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征求意见稿究竟有哪些新的变化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9
3年版)
第一章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经营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
备注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第二条: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
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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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
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
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或
者参与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个人。
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
制。非营利性服务也将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
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
检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规定的,相关部门也可以依照其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
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社会监督。
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支持、
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
明确了利用商标标识混淆市场的行为。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第五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商业标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识实施下列市场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