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婚假规定

发布时间:2016-02-01 16:54:20

劳动法婚假规定

  新劳动法规定的婚假2015

  1、按法定结婚年龄(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晚婚婚假多少天2015

  符合晚婚年龄(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3天法定婚假)

  婚假一般有多少天

  19802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80]财企字41)规定: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注: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该《通知》现在仍然在适用,所以正常情况下,婚假最长三天,晚婚的具体婚假时间现在一般依据的是各省或者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己规定的,全国各地的规定并不一致。所以晚婚的婚假具体时间请查阅你所在的省或者直辖市的《xx()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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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婚假3+晚婚假7=10

  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12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天津:婚假3+晚婚假7=10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7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重庆:婚假5+晚婚假10工作日

  1、一、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0]24 )[5]

  2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9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安徽:婚假3+晚婚假20=23

  第三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

  ()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

  ()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6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

  福建:晚婚的婚假=15

  第三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7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甘肃:晚婚的婚假=30

  第二十五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11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广东:婚假3+晚婚假10=13

  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自200911日起施行)

  广西:婚假3+晚婚假12=15

  第二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已婚女职工在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6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贵州:婚假3+晚婚假10=13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农村义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1年的农村义务工。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9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河北:婚假3+晚婚假15=18

  第三十二条 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7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11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婚假3+晚婚假15=18

  第四十六条 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

  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10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湖北:婚假3+晚婚假15=18

  第三十七条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12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11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湖南:婚假3+晚婚假12=15

  第二十四条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9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吉林:婚假3+晚婚假12=15

  第四十八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

  ()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6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江苏:婚假3+晚婚假10=13

  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6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江西:婚假3+晚婚假15=18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宅基地。

  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7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辽宁:婚假3+晚婚假7=10

  第三十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1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内蒙古:婚假3+晚婚假15=18

  第四十二条 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

  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对晚婚晚育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9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宁夏:婚假3+晚婚假15=18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工资、资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农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当年的无报酬农村用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1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青海:婚假3+晚婚假15=18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晚婚的,增加婚假15;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增加的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以及看护假期间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920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山东:婚假3+晚婚假14=17

  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9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山西:晚婚的婚假=1个月

  第四十二条 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实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双方1年的集体义务工。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9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陕西:婚假3+晚婚假20=23

  第四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接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在参加集资建房和分配住房时,与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

  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9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川:婚假3+晚婚假20=23

  第三十二条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9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新疆:婚假3+晚婚假20=23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5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云南:婚假3+晚婚假15=18

  第二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前款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7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浙江:婚假3+晚婚假12=15

  第三十六条 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9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正)

  中国人民解放军:婚假3+晚婚假7=10

  第二十八条 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海南:婚假3+晚婚假10=13

  第四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以上初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晚婚假10;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15日。《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西藏:婚假3+晚婚假7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包括合同工)实行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给予延长产假优待;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藏计育字[1992] 06)

劳动法婚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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