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学生手册
发布时间:2019-01-26 01: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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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学生手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末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教育部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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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教育部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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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教育部颁布)
江南大学学生手册
江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江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管理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经全日制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被我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新生,进入本校学习。
第四条新生持“江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遵照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缴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新生本人和法定监护人应于规定报到日2周内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期满,应按时来校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批准后,办理报到、交费等入学手续。逾期不到校申请入学、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符合招生条件者,取得学籍;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查实后一律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属于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疾病)不能坚持学习,但经本校医院或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署名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经所属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回家治疗。离校治疗期间的医疗等一切费用自理,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
第七条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好转并已能修读学业者,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周内,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肝炎患者须提交最后连续三个月肝功能化验正常的证明),向所属学院办公室申请入学。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主管院长审核,教务处批准后,随同低年级新生办理报到、交费等入学手续,编入相应班级。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入学者、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在籍学生均须在规定时间持学生证报到,办理交费和注册手续。程序如下:1.交费;2.凭本人学生证和财务处交费的收据到所在院(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注册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在学生工作处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证遗失者,经院(系)办公室同意后,可先注册,缓期补办验证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报到、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凡发现弄虚作假者,要给予严肃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因开学两周内未办理交费或减免、缓缴等手续没有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九条新生按专业编成自然班,一般按自然班进行教学。但大学英语等课程必要时可经测试按程度分级,另行编班进行教学。除特别标明者外,本科各专业的基本学制都是四年,可适当缩短或延长,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六年,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学生一学年内未获得的学分数(含任选课,但体育课除外,下同)达该学年内选定的本专业课程的总学分的1/3或累计达到学年平均学分的1/2者,应编入低一年级,根据实际情况选课进行学习。若该专业下一届无班级,则编到相近专业班级学习,并应补齐新专业应修课程的学分。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记入成绩卡,并归入本人档案。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并分学期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记载考核成绩和学分。
第十二条课程的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由教学计划规定。考试课程以闭卷笔试为主,采用开卷、口试、论文等形式,须经院(系)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和通知学生。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有些课程也可采用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由院(系)决定。
第十三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衡量,以个人小结、班级评议等形式进行,以综合测评的德育成绩形式体现。
第十五条学生认为经自学能掌握教学计划内某一课程时,可申请免修考试,但学生必须提供自学参考书、笔记、作业等材料,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教学院长(主任)审核批准,方可参加免修考试。体育课、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军训、实验课、实践性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六条各类课程考试不得请假。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于考试2天前提出请假和缓考申请,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并由学生所在学院转告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未经批准擅自缺考,作旷考论处。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前持校医院(其他医院证明无效)就诊病历和病休证明请假,否则以旷考论处。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与考试日期冲突或对考试产生明显影响,由组织者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和相关证明,经学校教务处同意后,由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并转告任课教师,方可缓考。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按旷考处理。
第十七条缓考与开学初的补考一起进行。缓考不及格的,不再安排补考。
第十八条必修课和限选课考核成绩不及格者,由学生所在院(系)按学校规定(见《课程考核与管理实施细则》)审定其补考资格。准予补考的,通知学生本人,并报送教务处审核。学生必须在开学初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补考。
第十九条凡选定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经批准可以免听、可部分免听的除外)。学生无故缺课(含实践性环节)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无故不完成平时作业(含实验报告)累计达该门课程平时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者,取消考核资格,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条凡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一条凡学生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考试严重作弊和扰乱考核工作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第四章选课与辅修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根据自身学习能力和学校开课情况,在教师的指导下,合理安排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修读进程。选课首先保证必修课、限选课的修读,再选任选课。选课时力求避免时间冲突。
第二十三条学生每学期(毕业当学期除外)修读学分一般不能低于18学分,最高一般不超过28学分(不包括辅修及第二专业课程)。对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原则上应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才能修读后续课程。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取得修读课程的学分:
(一)必修课、限选课及期末进行考核的实验课,经补考仍不及格的;
(二)期末考核课程成绩记为“无效”、“0分”的;
(三)按平时成绩考核评定的实验、实习、设计等实践性环节(不予补考)不及格的。
第二十五条没有取得学分的必修课程必须重修,可跟班重修或参加单独开设的重修班重修。学校未能安排重修的课程,在毕业学年学分审核前,提供一次补考的机会。任选课考核不及格,没有取得学分,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
第二十六条凡符合相关条件,经学生本人申请,并批准后,可辅修其他专业的课程或第二专业。
第二十七条学校按学生每学年修读的学分数计算和收取学费。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院(系)或者专业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专业:
(一)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在一年级的学习中,成绩特别优秀,本人申请,经考核合格的;
(三)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已进入毕业学年的;
(三)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的;
(四)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
(五)应予退学的。
第三十条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若所在院(系)同意转出,送转入院(系)考核审查,同意接受的,送教务处复核,报主管校长审批。
优秀本科学生转专业按《江南大学优秀本科学生转专业补充规定》(江大校办[2004]21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学生本人申请,凭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函件,由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五条学生转专业、转学一般在暑假前办理。转专业以前已取得的学分,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同名称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层次要求的,学分无效,必须重修;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其它课程学分可计为已取得的任选课学分。
第六章休学、复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二)一学期因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或六周)以上的;
(三)自费留学的;
(四)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
(五)其他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学期内(期末考试前)休学,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因病经学校批准,本科生可连续休学两年,超过两年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八条休学应由学生提出申请,并填写《江南大学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经所在院(系)院长(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后生效。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来校上课,自行来校上课所取得的学分一律无效。
第三十九条休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休学生应回家疗养。凭医院病历、处方和票据经校医院审核后,向学校报销(医疗费用报销限额200元,报销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当年年底)。再次病休第二年医疗费用自理。
(二)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三)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只保留学籍一年。
(五)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不能评奖学金,不能享受贷学金,发生伤害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休学手续,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复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肝炎患者,需提交休学期满前连续三个月的肝功能指标正常的化验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复学学生编人下一级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自然班学习。
(四)申请复学的学生由所在院(系)党组织进行政治表现复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取消复学资格及其学籍。
第七章退学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校学习年限(不含保留学籍),超过六年的;
(二)旷课达到6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末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五)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如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三条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外,其他情况退学,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申述和申辩,由学生所在院(系)填写《江南大学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经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复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通知退学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户口迁回入学前所在地。
(二)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和患有其他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注销学籍,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至少学满一学年且已取得规定的必修课学分)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学生进入毕业学年前进行学分审核。第七学期初进行学分审核时,凡未取得的学分累计达10学分及以上者,不得进入毕业学年,编入下一年级,重修积欠的学分。第八学期初进行学分审核时,已取得1—7学期全部学分的,进入毕业环节。
第四十七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江南大学学土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毕业生,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八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和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相差10学分(含10学分)以内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如果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修满六年仍未取得规定的学分者,不得继续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按结业处理。
第四十九条结业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详见第九条)可以回校重修未合格的课程或者补做毕业设汁、论文、答辩,经审核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不再办理毕业证书换发手续。
第五十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与规定的总学分差10学分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肄业后不能回校换发结业证书和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拟提前毕业的学生,须提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在校各学期成绩和最后一学期的选课学习计划和实习计划,学院审查通过后报教务处批准,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工作处与当年毕业班学生一起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毕业,不得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作结业或肄业处理:
(一)综合测评中德育评定两次不及格的;
(二)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或在最后一学期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无明显改过表现的;
(三)最后一学年受留校察看处分以上的。
第五十四条因思想品德不及格而未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结业后在学校规定年限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对本人离校后情况作出书面报告,经院(系)调查,学校审核,确有显著进步时,可视为思想品德合格,如其它条件都符合毕业条件的,可换发毕业证书;已超过学校规定年限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公共体育课积欠补考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可申请回校补考,或由学校委托当地兄弟院校代为补考。补考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补考不及格者,不再补考,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第二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在其毕业证书上加注第二专业名称。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的课程并取得学分者,可作为公选课学分记载。
第五十七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苏省教育厅注册,并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五十八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在籍学生的奖惩按照《江南大学学生奖励办法》、《江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六十条本规定经2005年7月校务会议研究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在全校本科学生中执行。解释权属教务处。
江南大学学生手册
江南大学课程考核与管理实施细则
江南大学课程考核与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促使教师不断地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条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应进行考核。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及格(合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不及格(不合格)的,不能即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三条课程考核与管理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考核方式
第四条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由教学计划规定,不得随意变动。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以闭卷笔试为主,采用开卷、口试、论文等形式,须经院(系)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和通知学生。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查课程原则上不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考核,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或实习报告、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操作技能及平时的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考核成绩。
三、课程考核命题
第五条课程考核命题必须坚持教学大纲的要求,考核的深度、广度和份量要适当,要以能反映学生对“三基”掌握的程度为主,也要适当反映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灵活运用与创造能力。公共基础课程的命题,深广度应力求与重点大学同类专业有可比性;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的命题深广度要求达到或高于国内同类专业。
第六条考试课程要逐步实行教考分离,由教研室组织专门小组集体命题和定出评分标准。教学大纲相同的课程一般应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评分。
第七条期末考核范围必须覆盖全学期的教学内容。在命题时应拟定试题范围、要求、份量和难度相当的A、B两套试卷,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由教务处随机抽取期末试卷并保存补考试卷。
第八条试题与前两次考试试题的重复率不得超过30%,也不得从一本附题解的习题集中摘选超过试卷总量50%的题目组成试卷。
第九条任课教师在考试前一般不再进行集体辅导,只作个别答疑。教研室应建立教师轮流值班答疑制度。
第十条教务处或开课院(系)应不定期地对学位课程进行检测,检测课程由教务处或开课院(系)组织命题。
第十一条试卷是教务管理和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依据,应强化试卷的规范性要求,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
(一)试卷必须使用规定的命题纸,并用黑色笔誊写或打印,字迹清楚、图形准确,防止漏页、漏题。
(二)印制试卷要填写《试卷承印流转单》,提前十天送指定的印刷厂(点)。
(三)指定专人到印刷厂(点)签领并保管试卷。
(四)试卷流转过程中,切实在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果出现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考核时间
第十三条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一般在学期末的考试周内进行,校管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院管课程由各院(系)安排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考查课在考试周前随课结束,由任课教师按校历确定考核时间后,提前一周报学生所在院(系)备查。
第十五条所有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考核。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核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院(系)主管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考核(包括补考)日程一经确定公布后,不得随意变动。每门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2—2 5小时(应事先决定),考核中途不得随意延长时间。平时测验一股不超过1小时。
第十七条非教务处安排或备案的考核(含补考),其成绩一律不予承认。
五、成绩评定及记载
第十八条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考核成绩由学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比重一般不少于30%。含实验的课程,实验成绩占一定比例。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各部分的比例,学生必须按照教师的要求认真参加各项考核。
第十九条教务处组织的检测课程,其考核成绩按考试卷面实得成绩记分,不再与平时成绩总评。
第二十条考查课程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
优秀:掌握课程要求,内容全面,正确,概念清晰、明确,有较强的灵活运用能力,或有某些创见,没有或只偶尔有个别非原则性错误。
良好:能掌握课程要求,内容基本正确,概念清楚。有一定的灵活运用能力,有少量非原则性错误。
中等:能掌握课程的基本要求,内容基本正确,灵活运用能力一般,非原则性错误不超过考核内容的四分之一。
及格:能掌握课程的基本要求,灵活运用能力较差,非原则性错误占考核内容的三分之一左右。
不及格:不能掌握课程的基本要求,基本概念不清,主要内容错误。
第二十一条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比照关系:90—100分相当“优秀”;80—89分相当“良好”;70—79分相当“中等”;60—69分相当“及格”;59分以下相当“不及格”。
第二十二条有些课程也可采用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由院(系)决定。
第二十三条考核成绩记载方法
(一)及格(60分)及以上成绩必须用碳素墨水填写,及格(60分)以下成绩用红墨水填写。
(二)补考成绩注明“补考”字样,并将补考前不及格成绩用红墨水同时记入备查;补考成绩按考试卷面实得成绩记,最高记为70分,不再与平时成绩总评。
(三)旷考、作弊、取消考试资格者注明“旷考”、“作弊”、“取消”,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四)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旷考者,注明“旷考”,取消考试资格者,考核成绩记为“0”;
(五)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无故不完成平时作业累计达该门课程平时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者,注明“取消”,考核成绩记为“0”;
(六)缺做该课程实验超过1/3者或同一课程发现2次抄袭作业(含实验报告),经警告仍有发生者,注明“取消”,考核成绩记为“0”。
第二十四条考查课程的成绩应于考试周前送达有关院(系)教务员和上网录入,考试课程于考试后一周内(最后一门课在考试后三天内)送达有关院(系)教务员和上网录入。原始学生成绩单与江南大学学生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交院(系)统一保管。在学生毕业前,打印《学生成绩卡》一式两份,一份交教务处存档,一份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五条院(系)应认真组织复查评定后的考核成绩(必要时教务处组织复查或抽查),成绩录入后第一周内为学生上网查询复议时间,如学生对考卷评分提出异议和复查请,学生所在院系经审批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核卷的,可向开课院系提出复核请求,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班主任应将每学年的考核成绩登人《学生学业成绩册》,于暑假前寄给学生家长。学生在下学年开学报到注册时,应将家长签署意见后的《学生学业成绩册》交还给班主任。
第二十七条素质学分记载
(一)学生参加学校的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各类学科竞赛活动、科技成果奖励、文体竞赛活动的素质学分,由指导教师根据《江南大学本科生素质学分实施细则》评定成绩,报教务科认定后,可录入成绩。
(二)同一学年、同一项目只记最高分值,不累加得分。
(三)院(系)认定的素质教育活动内容或项目,须向学校主管部门申报后方可记录。
(四)辅修第二专业、第二学位计6学分。
(五)参加学术讲座8次计1学分。
(六)每门公共选修课计1 5学分。
第二十八条公共外语课的成绩评定方法
(一)公共外语分为四级(一、二、三、四级)。都必须通过考试,取得相应学分;
(二)公共外语实行分级教学。从起点级别开始按实际考试成绩记录,起点级别前各级别的成绩记为通过;
(三)公共外语各级之间不能覆盖。取得低一级的学分后才能修高一级。
第二十九条公共体育课考核办法
(一)期末考核成绩,按理论课、实践课、达标成绩、出勤情况及课内外体育锻炼的表现(采用附加分和倒扣分)进行综合评定。
(二)凡进校前已有残疾的学生,其体育不能免修,特殊情况者可参加保健课学习。其成绩主要以体育成绩及身体健康状况来加以评定,最高不超过70分。
(三)凡入校后患有慢性疾病及突发性伤害造成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本人申请,校医院证明,学生所在院(系)及体育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参加保健课,其最高成绩不超过70分。学生在下学期的第一周内,须到校医院进行复查,身体健康状况合格者,应回原班级上课,不合格者可继续上保健课。
(四)健康状况良好,身体形态较胖、偏瘦者,不宜完成某个运动项目的学习,可由教师指定某个项目来代测。但该项目不能是已学习过的重复项目,且必须是经教师指导过的项目。该生该学期成绩最高不超过85分。一学期只能有一个项目作为代测项目。
(五)体育课缺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体育课的考核,该学期成绩作零分处理,必须重修。
(六)体育成绩不及格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考一次,再不及格,作为积欠在毕业前补考一次。
(七)早锻炼没有达到规定的次数,体育成绩作55分处理。在下一学期规定的补考时间内,男生须补考5000米,女生补考3000米。
第三十条校运动员成绩评定办法
(一)校运动员是指通过体育特招(加分)和在校内选拔出来的,经体育系认定并经教务处备案的体育尖子。学生一旦进入校运动队,就必须参加训练和代表学校比赛。
1.体育成绩的评定
学生运动员只要能坚持正常的训练和比赛,可免上体育课。其体育成绩以训练次数和比赛成绩,由教练员评定。
2.文化成绩的评定
学生运动员因训练和比赛,会耽误一定的课程,学习成绩也会受到影响。学生所在院(系)应关注运动员的学习情况,因比赛脱课,应安排教师给予补课。
学生运动员在比赛期间正值期中或期末考试,如值期中考试可免考,期末总评时期中成绩不参评;如值期末考试,不得免考,可作缓考处理,考试不及格者,可加5分,加分后仍不及格作不及格处理,以后补考不再享受加分条件。
学生运动员在一学期中,累计两门功课不及格,所在院(系)应及时通知体育系,体育系将劝其退出校运动队。学生参加比赛应由体育系开出通知单到有关院(系),该生比赛期间应作公假处理。
学生运动员文化考试不及格可有两门课程各加5分来评定该课程成绩。在评选单项奖时可加5分参评。
高水平运动员是按教育部和省招办的有关规定正式录取的学生运动员,其文化课成绩不及格时,可根据其参加训练的时间和比赛成绩乘以不大于1 3的系数,但一般课程,最多不超过60分,学位课成绩,最多不超过70分。
六、补考、缓考、重修与免修考试
第三十一条期末考核结束后,由学生所在院(系)审定补考资格,并将结果通知需要补考的学生及任课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补考资格,该课程重修:
(一)因缺课、缺作业、旷考取消考核资格,考核成绩作“0”分计的;
(二)期末考核作弊者,或期中考核作弊,期末考核总评不及格的。
(三)期中考核作弊受处分,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的。
第三十二条补考组织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归口。正常补考时间由每学年校历规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本人事先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报所在院(系)的院长(系主任)批准和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
第三十四条期末考核缓考者,在统一补考时间内参加考核,缓考课程的原期中、平时成绩、实验或其他环节成绩等,则由该课程的原任课教师提供,综合计入考核成绩。
第三十五条缓考不及格的,不再安排补考。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修:
(一)必修课、限选课及期末进行考核的实验课,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二)缓考不及格的;
(三)取消期末考核课程资格的;
(四)无补考资格的;
(五)按平时成绩考核评定的实验、实习、设计等实践性环节(不予补考)不及格的。
第三十七条学生重修可跟班重修或参加单独开设的重修班。重修课程考核原则上不单独命题考核,随期末考核同时进行。学校未能安排重修的课程在进行毕业学年前学分审核时,应提供一次补考的机会。
第三十八条学生申请免修考试(除体育、政治理论、军训、实验、实践性环节)应在开学第一周内,或上一年级课程考试前两周,向所在院(系)申请,经院长(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九条免修考核由教务处安排,一般随期末考核或补考一起进行。免修考试成绩达70分(考查课达中等)以上,即取得该课程学分,允许免修。
七、试卷分析与存档
第四十条课程考核后的成绩分析和试卷分析对检查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任课教师应认真填写《考试课程成绩分析表》;教研室应于期末或下学期第一周内,组织教师从教与学两方面分析考核情况,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及时向学生所在院(系)反馈学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教务处、各院(系)主管领导应组织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了解教、学生两方面的情况。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试卷档案。按照课程归口的原则进行管理,由开课院(系)负责保管课程考试卷。试卷存档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江南大学试卷存档袋。试卷存档袋中的内容包括:期末考试试卷的原稿或空白卷;学生的考试卷;考试课程试卷答案和评分标准;考试课程成绩分析表;期末考试成绩单。
(二)期末考试卷保存到学生离校后三年(典型试卷应留样长期保管,作为建立试题库的资料)。
(三)《江南大学学生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由院(系)统一保管。
八、考试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守则:
(一)必须在考试前作好各项应考准备工作(包括携带学生证、应用文具以及上厕所等),按规定时间准时进入考场。无故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旷考论处。
(二)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方可离开考场。
(三)进入考场必须按监考教师指定的座位就坐,不得擅自变动座位。
(四)闭卷考试不准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手册等资料及草稿纸。
(五)开卷考试只能携带主考教师规定的书籍和资料。凡不听监考教师指挥者,不发给考卷,不准参加考试,该门课程作旷考论处。
(六)考试过程中,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出入考场。
(七)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
(八)考试中不准互相谈话、左顾右盼;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准互借文具及计算器。
(九)如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应先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十)保持考场肃静,按时交卷,交卷前要清理草稿纸等物。
(十一)交卷后要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高声谈话、喧哗。
(十二)不交卷自行离开考场者,以“旷考”论处。
(十三)到时拒不交卷者,监考教师应拒绝收卷,该门课程成绩作“0”分处理。
(十四)严禁违反考场纪律行为、考试作弊行为、考试严重作弊行为和扰乱考核工作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
(一)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核有关的笔记、资料及自带的草稿纸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的;
(二)不按规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者和监考教师要求出示学生证而拒绝出示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考核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及开卷考核中交换书、笔记本或有关考核的资料的;
(七)以语言或文字方式互相传递与考核内容有关的信息或互对答案的;
(八)其他考试作弊行为。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一)找他人代考和代他人考核者,包括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二)交换试卷或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的;
(三)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盗窃试卷和窃取考试机密的;
(五)使用通讯工具接受、发送、查看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
(六)其他考试严重作弊行为。
第四十五条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核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核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核工作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核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核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考生有不遵守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考试严重作弊和扰乱考核工作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核资格,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考试严重作弊和扰乱考核工作者,教务处将上述情况当天通报全校,学生本人要在班级作检查,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并按《江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学生用作弊手段获得的考试成绩,及因此取得的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学校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取消电子注册资格。
第四十九条考生如违反考场规则、作弊或为他人提供作弊条件,监考教师有权立即没收考卷,对考生用于违纪、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令其退出考场,并将情况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上,签名后随同违纪、作弊证据一起送交教务处。同时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对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无理取闹者,可以通知相关院(系)或学校保卫处处理。
第五十条本细则2005年7月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自2005年9月起执行。解释权属教务处。
江南大学学生手册
江南大学学生考勤、请假制度
江南大学学生考勤、请假制度
一、考勤
(一)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校纪校规。
(二)学生要按时参加自然班统一安排的业务学习、时政学习、军训、公益劳动、文化娱乐及其他社会活动,并由自然班进行考勤。按教学班上课时,由教学班进行考勤。
(三)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凡未经请假同意或超过假期的,一律以旷课论(经批准可以免听课的除外;经批准可部分免听课的按实考核)。
(四)统计时,理论课按实际上课时间计,自然班的活动和其他实践环节每天按四学时计。擅自离校期间每天按四学时计。
(五)自然班和教学班均应实行教师、班长双考勤。考勤情况每月报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院(系)按月汇总公布、存查。
(六)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10学时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0学时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0学时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60学时以上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请假
(一)学生在校期间,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准请事假,病假应有校医院医生证明;学生公出,须经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副系主任)批准,并在办公室登记。学生在休息日离开本市时,应经院(系)同意,擅自离开本市者,要给予批评教育。
(二)学生因私事或疾病请假需按以下规定办理:
1、请假应在书面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必要证明,病假一周以内者须附校医院证明,超过一周者,须附特约医院诊断证明。
2、请假须填写《江南大学学生请假单》,经批准后方才有效。一天以内,经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二天以上两周以内,须经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副系主任)批准;超过两周,由院长(系主任)批准,并向学生处备案。
学生在校外实习、劳动或从事其他教学活动期间的病、事假,由带队教师或指导教师批准,并应于返校后向所在院(系)备案。
3、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如因特殊情况须事后补假或请假到期仍须续假者,应提出正当理由或证明,办理补、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4、请假期满,必须到所在院(系)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超假、旷课论处。学生请假审批文件,由所在院(系)存查,保存期一年。
江南大学教务处
江南大学学生手册
江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江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为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并使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授予条件
第一条凡按教育部批准的招生计划招收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我校各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各项条件,经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历史清楚,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热爱社会主义国家。
(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已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身体健康。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凡因思想品德或业务成绩、体育不合格而未获毕业资格的结业生(包括换发毕业证书的结业生);
(二)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低于70分者;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未达到“中”以上者;
(四)考试作弊者;
(五)在校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或违犯校规校纪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二、组织领导
第四条学士学位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校学位办公室是日常工作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修订颁布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作出有关学士学位工作的决策,并监督实施,最终决定对申请者是否授予学位。
(二)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授予条件,把握相关专业的教育质量;认真审核申请者的外国语、学位课程、实践性环节、毕业论文(设计)的情况,(必要时,应对申请者进行学位考试);对申请者逐一进行初审,提出推荐名单。
(三)学位办公室(教务处)是学校学士学位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复核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推荐材料,并决定是否接受推荐;
2、报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审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3、对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4、开展学士学位工作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三、审核程序
第五条毕业生本人申请。凡在毕业前修完课程(含补考)取得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根据自身条件提出学位申请。其中取得毕业资格,但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暂不申请学士学位,在一年内,通过重修、重考、重做毕业论文(设计)等方式,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再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逐一认真审核每位申请者,填报推荐名册,并向校学位办(教务处)提供下列材料:
(一)教学质量情况综述;
(二)德、智、体综合评定情况;
(三)毕业生成绩总册;
(四)学位课程、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分析一览表;
(五)学籍档案。
第七条学位办公室(教务处)对被推荐者逐一复核。必要时,可建议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对有关专业,进行学位课程考试,技能考核,旁听考察毕业答辩。经确认可以受理后,汇总报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附则
第八条学位办公室(教务处)根据最终评审结果,组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本细则自二○○五年九月起执行。解释权属学位办公室。
江南大学学生手册
江南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江南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成才,学校在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条例》见附件)的基础上,定期评定奖学金、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奖励品学兼优、全面发展以及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
一、奖励种类
(一)校综合奖学金;
(二)校单项奖励;
(三)院(系)奖励;
(四)校先进班级、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五)获省级以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励。
二、奖励的等级、金额和比例
(一)校综合奖学金:
类别一等奖(元/年)二等奖(元/年)三等奖(元/年)
其它类24001200600
艺术类36001800900
比例≤3%≤10%≤15%
(二)校单项奖励:
国家级竞赛获奖200~800元/人
省级竞赛获奖100~500元/人
(三)院(系)奖励
院(系)奖励金额按参评学生每人每学年25元的标准,由各院(系)统一进行奖励。
(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
类别奖金比例
全国先进集体2000元/班
全国先进个人2000元/人
省级先进集体1000元/班
省级先进个人1000元/人按分配名额及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定
校先进班级200元/班不超过参评班级的10%
校三好学生标兵300元/人全校评定25名
校三好学生100元/人不超过参评学生的3%
校优秀学生干部100元/人不超过参评学生的1%
校先进团支部200元/支部不超过参评团支部的8%
校优秀团员100元/人不超过参评团员的2%
校优秀团干部100元/人不超过参评团员的1%
校优秀毕业生300元/人不超过参评学生的3%
三、评奖条件
(一)校综合奖学金:
学期综合测评德育、智育和体育各单项成绩须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且不得有补考科目;二、三、四年级学生应通过学校规定的外语级别考试;住校生宿舍内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均须达标。满足以上条件者,按综合测评总成绩名次依次确定一、二、三等校综合奖学金获得者,其中:一等奖学金获得者的德育、智育单项成绩名次须在班级前五名(班级人数按30人计,下同),体育成绩名次须在班级前五名或体育成绩须90分以上(含90分)。
凡因违纪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一年之内不得参加校综合奖学金的评定。
(二)院(系)奖励:
各院(系)可参照校综合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和奖金额度(每学年每生奖励不超过500元),制订各自的院(系)奖励评定细则。
(三)先进班级: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全班学生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较强的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观念。
2、具有健康向上的优良班风。全班学生能积极参加校、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具有较强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能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乱纪行为,能自觉搞好宿舍、教室和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开展文体活动。
3、具有勤奋严谨的优良学风。全班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认真刻苦,学习成绩在同年级各班中名列前茅,当学年无考试作弊现象。
4、具有很强的凝聚力。班委会、团支部工作配合协调,班干部能以身作则,敢于管理,善于沟通,勤于服务;全班学生关系和谐,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类创建、评比等活动。
具体指标参见《江南大学先进班级评比指标》。(见附表)
(四)三好学生:
1、思想品德好。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关心集体,热心公益,敢于并善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2、学习好。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能刻苦钻研,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无补考、旷课和作弊现象。
3、身体好。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身心健康,认真上好体育课(无体育课班级除外)。
须是当学年两次校综合奖学金获得者,其学年综合测评德育、智育单项名次均须在班级前十名(班级人数按30人计,下同),学年体育单项名次须在班级前十名或学年体育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
(五)三好学生标兵:
在符合“三好学生”全部条件的基础上,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较强的综合素质,各方面表现突出,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一般德育测评名次在全班前5名,智育测评名次在全班前3名,并且当学年两次获一等校综合奖学金。
(六)优秀学生干部:
须担任学生干部一学期以上,能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各种集体活动,热心于社会工作,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道,成绩显著;学年中获得校综合奖学金;学年综合测评德育单项名次须在班级前十名,智育单项名次须在班级前十二名,且不得有补考科目,体育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身体残疾、上保健课者除外)。
(七)优秀毕业生:
在校期间无学业补考和违纪处分;获二次校级先进荣誉称号,且综合测评总分名列班级前五名;毕业设计成绩为优良。
(八)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详见《江南大学学生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评选办法》)
四、评定办法与程序
(一)各项评定工作在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领导下,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指导和审核。各院(系)学生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并公示评定结果。
(二)校综合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一般在四月和十月进行,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十月进行。
(三)申请各类奖励的学生,应填写《江南大学学生奖励登记表》,登记表于学生毕业时归人其本人档案。
(四)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各类奖金和证书的发放工作。
(五)获得各类奖励的学生,凡聚众请客、大吃大喝、挥霍浪费者,院(系)要进行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应追回其奖金。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在全校全日制本科生中执行。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表:江南大学先进班级评比指标
江南大学学生手册
江南大学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办法
江南大学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和科学评价,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就是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对学生在校表现进行比较合理、科学地评价。
第三条综合测评的成绩,作为评定奖学金、先进个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以及毕业就业推荐时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综合测评要公正合理、实事求是,真正体现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起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推进素质教育的作用。
(二)客观性原则。综合测评要反映学生平时表现的客观情况。各班要建立学生平时表现的档案,及时收集数据和资料。
(三)公开性原则。综合测评坚持自我测评、群众测评和组织测评相结合,测评人员、测评过程及测评结果公开。
第五条综合测评成绩=德育成绩(占总成绩20%)+智育成绩(占总成绩的60%)+体育成绩(占总成绩的10%)+科研与创新能力(占总成绩的10%),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第六条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进行(一年级上学期除外),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取两学期测评成绩的平均值,毕业时总测评成绩是四年的综合测评成绩累加的结果。
第七条综合测评成绩采用打分的办法,对德、智、体三方面进行测评。每项满分100分。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德育成绩
第九条德育成绩(满分100分)=德育评估+加减分结果。
第十条德育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内容,将德育测评归纳为五个指标:
(一)思想品德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认真学习时事政治,及时了解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关心国内外大事。
3、要求进步,主动靠拢党组织,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教育活动,并能认真负责地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4、遵纪守法,明辨是非,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5、自觉遵守规章制度。
(二)道德修养
1、忠诚求实,作风正派,言行一致,表里如一。
2、谦虚好学,礼貌待人,举止得体,仪表端正。
3、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关心同学,爱护公物,勤俭节约。
4、男女交往举止文明得体。
(三)学习态度
1、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专业,勤奋学习,谦虚诚实,积极进取,勇于创新。
2、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勤制度,上课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经常阅读参考书,积极参加大学生科技、学术活动。
(四)集体观念
1、自觉维护集体利益和荣誉,关心和爱护集体,为了集体利益不计较个人得失。
2、乐意为学生服务,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团队精神强。
(五)劳动观念
1、积极参加集体、公益劳动,并能认真完成教室、宿舍、环境区清扫任务,认真上好劳动课。
2、自觉维护宿舍、食堂、教室及公共场所的卫生。
第十一条德育测评的评分标准(总分为100分)
(一)平时表现:60分
主要根据考核记录测评。具体内容为:
1、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校、院(系)会议、政治学习、班、团活动)15分,由班长、团支部书记考核;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1分。
2、上课(包括实验、实习)出勤情况10分;
由副班长或学习委员考勤,旷课扣1分/次,迟到、早退扣1分/3次。
3、参加劳动、打扫卫生情况15分;
由劳动委员考核。其中劳动5分,无故不参加者扣1-2分/次;宿舍卫生10分,宿舍卫生检查不合格或受校、院(系)通报批评的宿舍,该宿舍每人扣1-2分/次。
4、遵守社会公德和学校纪律情况20分,由班主任、辅导员考核,有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等校规校纪行为,但未构成纪律处分者,依情节轻重扣3-15分。
(二)现实表现综合评价:35分
根据德育测评内容的五个指标,由班级考评小组或全班学生分项进行测评打分和自我测评打分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平均分。每一项指标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指标思想品德学习态度道德修养集体观念劳动观念
等级优良中差优良中差优良中差优良中差优良中差
得分75427542754275427542
第十二条德育测评的附加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加1—5分:
(一)担任各级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学期以上,尽职尽责,成绩显著者,经各级组织推荐,院(系)学生工作组批准,酌情加分。
对参与平时行为考核的学生干部,应将考核是不是尽职尽责,作为奖励加分的主要依据之一。
(二)在学风、校风建设中事迹突出者,经院(系)批准酌情加分。
(三)在校园文化活动中表现突出,或代表学校参加文艺比赛获奖者,经院(系)批准酌情加分。
(四)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奋不顾身抢救国家财产者,经院(系)批准酌情加分。
所有德育加分由院(系)统一平衡,从严掌握,但总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第十三条德育测评的倒扣分
凡违反校纪校规,受行政处分者,均要扣分。计算分数时,受通报批评者,每次扣10分;受警告处分者每次扣1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每次扣20分;受记过处分者每次扣25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每次扣35分。
第三章智育成绩
第十四条智育成绩(总分100分)=学习成绩+加减分结果。
第十五条各科成绩以百分制计算,以考试成绩为准,五级分制的按下列方法折算成百分制: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40分;两级分制的按下列方法折算成百分制:合格—80分,不合格—40分。
各科平均成绩的计算方式如下:
平均成绩=∑[每门课考试(考查)成绩×该课程规定学时数]∑每门课程规定学时数
第四章体育成绩
第十六条体育成绩按体育理论、实践课、早操和课外体育活动及达标进行综合测评。每学期由体育系向各院(系)提供学生学期体育成绩。
第十七条获省、部级比赛前八名,按1~3名加10分,4~6名加7分,7~8名加5分;获苏南分会、市级比赛前八名,按1~3名加7分,4~6名加5分,7~8名加3分。
第五章科研与创新能力
第十八条积极鼓励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和科研活动,并根据社会实践和科研的成果给予加分。
1、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实践、实习活动,并按要求完成教学安排;积极参与科技活动和各类科技竞赛,获基础分50分。
2、在符合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本人表现,可考虑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分。
(1)参加课余科技活动、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各类设计大赛获奖、发表科研研究成果、获得发明专利,加1-40分;
(2)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各类等级和技能考试并获得相应的证书,获得各类等级证书者,加1-10分。
3、各学院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学院科研与创新能力加分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六章综合测评与有关奖励
第十九条每学期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综合测评后,根据测评成绩作为评定奖学金及学年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先进个人的依据,并作为推荐免试研究生,推荐优秀毕业生和毕业择优就业的根据。
(一)根据综合测评得分名次和评奖比例,分别确定一、二、三等奖学金。
(二)根据综合测评得分名次和“三好学生”等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比例,经班级评议推荐,院(系)审核批准,可授予“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三)根据招收研究生的名额以及综合测评的成绩或名次,作为推荐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四)根据综合测评成绩与获得“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的次数,确定优秀毕业生。
第七章组织领导和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工作在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领导下,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指导,各院(系)学生工作小组全面组织实施。各班要成立由班主任主持,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由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级评分工作。
第二十一条为了搞好测评原始材料的搜集、整理,各院(系)应建立健全学生平时表现的考核、管理制度,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负责搜集记录学生平时表现的原始材料。
第二十二条测评工作程序
(一)个人总结:学生对本人表现要写出书面总结,基本内容为: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心得体会及努力方向。
(二)评分:由各班成立的测评小组在班主任老师组织下根据学生平时表现成绩记载,依据条例对学生进行评分,填写学生德智体测评表。
(三)审核: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各班德智体综合测评结果,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测评结果进行调整,同时将填写完备的德智体综合测评表,加盖院(系)党委或党总支公章后,一式两份,一份留院(系),一份交校学生工作处备案。
(四)依据综合测评成绩和相关条例进行奖励和表彰。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各项考核条文中未包括的其他情况,可参照条例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院(系)可根据学校的测评条例,结合本院(系)具体情况,制订本院(系)的测评细则,送校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综合测评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要维护测评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复议的,由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学生对综合测评结果的申诉。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在本科生中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江南大学学生手册
江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江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处分违纪学生,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设定和实施违纪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违纪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违纪处分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复核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学校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五条学生违纪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成立非法组织;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的活动,经教育仍不悔改;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组织煽动闹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人民法院判定构成犯罪给予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过失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偷窃、诈骗、侵占公私财物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下、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价值在5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使用某种作案手段,虽未窃得财物,但已构成盗窃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造成一定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包括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赌博场所、赌具、赌资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聚众赌博或抽头聚赌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国家或个人财物、损坏门窗或桌椅者;损坏图书、仪器等教学设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破坏校园文明环境,破坏校园花草树木及其他公共设施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肇事、策划、参与打架斗殴或提供凶器者,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男女交往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凡酗酒闹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餐馆、饭厅、课堂、宿舍、会场或其它公共场所有哄闹、砸瓶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不听劝告或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私接电源,违章使用各种电热器具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使用明火,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考试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他人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窝藏赃物、隐匿证据、凶器或包庇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学校对各类严重违纪事件的调查过程中,提供伪证、欺骗组织,致使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凡因作伪证使调查陷入误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阻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按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违反校规,擅自经商,不接受劝阻,或在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八)泄露机密,伪造证件、印章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妨碍他人通讯自由,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住校学生未经许可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10学时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0学时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0学时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60学时以上者,予以退学。
第二十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再次作弊或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考试违纪、作弊和严重作弊性质的界定,见《江南大学学生课程考核与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借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
(二)受处分后又犯同类错误或受处分一年内又犯错误;
(三)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对违纪后认错态度好,确有悔改或有立功表现,经审核属实者,可从轻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校在做出违纪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做出违纪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院(系)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察看期满者,学校视其表现,及时作出延长察看期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到期未作出延后解除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毕业班学生视其在校时间也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若留校察看期少于六个月,由受处分学生的工作单位或其居住地的组织代为考察,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组织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最相近的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处分的决定,实行分层次管理并按程序报批。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院(系)提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经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由院(系)发文。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含延长留校察看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和院(系)提出初步意见,其中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含延长留校察看期)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均由学校发文,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二)给予犯有本规定第七至第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学生处分,须经校学生处、保卫处审核并有复议权;其中给予研究生处分,须经校研究生部、保卫处审核并有复议权;
(三)犯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行为的学生给予处分,须经校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并有复议权;其中给予研究生处分,须经校研究生部、教务处审核并有复议权;
(四)经有关部门审核复议后,与院(系)意见仍不一致时,由主管校长裁定;
(五)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其他期限;
(六)处分的决定应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处分决定应与学生本人见面并签字,允许受处分的学生申辩、申诉。
(一)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当事人对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违纪处分不停止执行;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五)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九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及其他各类在校学生。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
江南大学学生手册
江南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定
江南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定
(修订稿)
一、总则
第一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依据是国家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资助措施是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包括助学奖学金、资助式勤工助学(以下简称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简称“奖、贷、助、补、减”)等手段在内的“五位一体”的助学体系。
第二条资助工作遵循满足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生活、学习需要,遵循解决学生经济困难和解决学生学习、思想、心理问题相结合的原则。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接受各类资助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的经济困难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或所在院(系)安排的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
第三条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勤奋的全日制本科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原则和标准
第四条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在校学习期间学习、生活费用的学生。
第五条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参照无锡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一学年认定一次。
第六条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照《江南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江大校办〔2006〕15号)执行。经济困难学生分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和一般经济困难学生。
三、资助办法
第七条国家助学贷款
(一)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主管与学校共同操作的专门用于帮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个人信用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产生的贷款利息由财政贴息,学生毕业后,贷款利息由学生全额承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毕业后6年。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使用原则是“有贷有还”,因此,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按政策规定和协议约定在毕业前或毕业后一定期限内以不同形式偿还助学贷款,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
国家助学贷款主要用于交纳学费,学生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四)贷款的期限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6年。
(五)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1、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未满18周岁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刻苦,能正常完成学业;
4、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是学校当年度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
(六)贷款的申请、发放程序
学生提出申请;院(系)进行初审;贷款名单公示;学校向经办银行报送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办银行向学校反馈审核结果;学校组织学生与银行签署助学贷款合同及借据。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到学校帐户;贷款抵交学费学校出具收据。
(七)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的停止或减少
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将终止贷款;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日常消费超过经济困难学生正常情况的学生,应视其情况,终止或减少其贷款。对受到学校勒令退学以上处分或肄业的学生应在办理离校手续前还清银行贷款。
(八)贷款展期
考取研究生的贷款学生可根据研究生入学通知与银行办理贷款展期,展期最长不超过3年,延长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承担。
(九)贷款违约的惩罚措施
贷款学生应按合同要求在约定时间内还清贷款,对未按期还款的,银行将按日加收罚息,连续3期(每月为1期)未按期还款的,银行将在媒体公布违约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并将违约情况记入全国个人征信系统。
第八条助学奖学金
(一)助学奖学金的种类
助学奖学金由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江苏省政府奖学金及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的各种形式的助学奖学金组成。
(二)奖、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违纪行为。
2、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测评总分名列班级前列。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3、家庭经济困难,是学校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
(三)奖、助学金的额度
1、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
3、国家助学金:2000元/人;
4、省政府奖学金:2000元/人;
5、社会奖助金:根据设立人的意愿额度而设定;
(四)助学奖学金评奖名额按比例到院系。
第九条勤工助学
(一)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在学校统一指导下,利用节假日、课余时间参加适当的体力或脑力劳动,按劳取酬,用于助学的活动。
(二)勤工助学安排原则
1、坚持在学校统一组织、指导下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2、勤工助学遵循“有劳有酬”的原则。学校所提供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并学有余力的学生。
3、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和相应的义务。
4、勤工助学不得从事或参与有碍社会公德,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禁止学生参与校外娱乐业、宾馆服务业等工作。
5、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有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三)勤工助学工时及酬金标准
1、勤工助学应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进行,原则上不超过20小时/周。
2、学校岗位酬金标准:8元/小时。
3、校外岗位酬金标准按相关用工协议执行。
(四)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
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在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领导下,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各院(系)和校团委具体负责组织,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有相应的学生社团具体落实。
第十条困难补助
(一)困难补助由定期困难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两类构成。
(二)定期困难补助的申请条件
1、申请者必须是当年学校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
2、品行端正,学习努力,上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3、生活简朴,志愿参加公益劳动。
(三)定期困难补助的标准
一等:1500元/年(国家助学金)
二等:1000元/年
三等:800元/年
(四)定期补助评定时间
经济困难学生定期补助在每年的10~11月进行,每学年评定一次,分期发放。
(五)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条件
1、学生或其家庭发生突发事故,造成学生临时经济困难。
2、学生因病住院造成临时经济困难。
(六)临时困难补助的标准
补助金额一般控制在50-100元/次。
第十一条学费减免
(一)申请条件
1、二年级以上全日制本科生(西部助学工程除外)。
2、品行端正,学习努力,上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3、学生上年度综合测评在班级前20名(每班以30人计,民族插班学生除外)。
4、西部助学工程学生的学费减免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5、上年度积极参加学校和社会的公益劳动或活动。
6、必须是学校当学年认定的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二)申请时间
学费减免审核在每年的10~11月份进行。
(三)学费减免的额度
一等:减免当年全额学费
二等:减免当年二分之一学费
三等:减免当年四分之一学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享受学费减免资格:
1、学习不努力,造成留降级或期末考试(含考查)有一门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2、当年因违纪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3、弄虚作假,伪造经济困难者(同时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其它事项
(一)获助学奖学金、定期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的学生有履行参加学校资助式勤工助学活动的义务。
(二)学年中资助类奖学金、助学奖、定期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原则上不兼得。
四、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校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负责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制定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政策和办法,定期研究并审查资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学生资助中心是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日常工作及资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各院(系)学生工作组负责具体落实学校的各项资助措施,须有专人负责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建立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档案。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2007年9月起开始实行,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
江南大学学生手册
江南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江南大学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完善社会实践制度,提高社会实践实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2004年16号文件精神和中宣部、教育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中青联发8号)的要求,特修订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大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以了解社会、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以形式多样的活动为载体,以稳定的实践基地为依托,以建立长效机制为保障,引导大学生走出校门、深入基层、深人群众、深入实际,开展教学实践、专业实习、军政训练、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条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工作原则是:1、坚持育人为本,牢固树立实践育人的思想,把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作为首要任务。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社会实践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3、坚持课内与课外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确保每一个大学生都能参加社会实践,确保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社会实践的全过程。4、坚持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保证大学生社会实践长期健康发展。5、坚持整合资源,调动校内外各方面积极性,努力形成全社会支持大学生社会实践的良好局面。
第二章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为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由校党委、行政分管领导及校党委宣传部、团委、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部、教务处、科技处、人武部等部门负责人和学生会主席、研究生会主席组成校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在校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协调下,各有关部门负责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规划、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学院(系)由党委(总支)、行政领导及分团委、办公室、学生分会负责人组成院系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加强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既是党政领导干部、共青团干部和辅导员的工作,也是班主任、任课教师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根据院、系统一部署和要求,班主任应及时宣传动员,指导学生制定计划,组织实施,并认真做好总结考核工作;两课教师和年轻教师应积极指导和参与学生社会实践;鼓励全体老师积极指导和参与社会实践工作。
第七条建立一批相对稳定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深入开展专业实习、生产劳动、社会服务、勤工俭学以及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本着双向受益、合作共建的原则,使学生受锻炼,基地见效益。
第三章考核
第八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考核工作在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考核工作由院(系)教务、分团委具体负责。
第九条社会实践(除专业实践和军政训练外)是在校学生的一门必修环节,占2个学分,毕业前根据学生历年参加社会实践情况综合评定,作为发放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积极利用寒、暑假等时间参加除军训和专业实习外的社会实践活动,特别是学校组织的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的社会实践活动,每年的累计时间不少于两周。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要认真如实填写《江南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登记表必须经接受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才有效,每学年初应完成一篇字数不少于1500字且具有一定质量的论文、报告或活动小结。
第十二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情况记入《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并由所在团支部、院系、学校三级认证中心对活动情况予以审查认证。作为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社会实践的重要凭证。
第十三条对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在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不能取得社会实践学分。
第十四条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校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备案。学生因病不能参加活动须由乡镇以上医院出具证明。
第十五条给与社会实践综合评定成绩不合格的学生一次补修机会,由社会实践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
第四章奖惩
第十六条学校每学年进行一次社会实践活动的总结评比和表彰工作。在各院(系)总结、推荐的基础上,分别进行校级优秀组织奖、先进集体(小分队)、先进个人(优秀学生、优秀指导老师)和优秀社会调查报告的评选,并给予奖励,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推荐上报市级以上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社会实践活动成绩是评选各类先进的重要依据之一。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成绩不合格,取消先进评选的资格(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团内先进、优秀毕业生等),并在一年内不得列为“推优”候选人。
第十八条对社会实践活动参加率低于95%的班集体不得参加校级“先进团支部”、“先进班级”的评比;参加率低于95%的分团委不得参加校“五四红旗分团委”的评比。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其它规定有与本条例内容不一致之处,均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修订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江南大学学生手册
江南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江南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校园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加强证章管理。本科生、函授生、夜大生的校徽、学生证由教务处负责发放、管理;研究生的校徽、学生证由研究生部负责发放、管理;教职工的校徽、工作证由人事处负责发放、管理;临时来校培训、进修人员、外来务工等人员的临时校徽、临时出入证由保卫处负责发放、管理。
第二条进入校园,应自觉佩戴校徽或主动出示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临时出入证。
校外人员应当在门卫登记,经许可方可进入校园。
第三条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经教育部或江苏省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校长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经国际交流合作处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四条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并经党委宣传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国际交流合作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五条进入学校的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自身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第六条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宿舍,必须履行门卫登记手续,离校时注销登记。
学生宿舍不得留宿他人。
第七条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规定的张贴栏内,散发宣传品应经党委宣传部审核并经保卫处同意。禁止在校园内张贴大、小字报和传单等。
第八条在校园内公共场所设置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应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第九条在校内举行舞会等文化娱乐活动,院(系)范围内的活动,由院(系)批准;跨院(系)的学生活动报请团委批准,跨院(系)教工活动报请工会批准。舞会一般在重大节日、周末举行,一般不对外开放(经团委、工会批准的特邀单位除外),不得干扰和影响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录像放映点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人并经党委宣传部批准、保卫处备案;责任人应加强对放映点治安、消防和放映内容的管理。
第十条校园设置报刊、书籍、音像等经营网点须经党委宣传部、保卫处批准。
第十一条在校园内举行非校、院(系)统一组织的集会、讲演等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一周前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姓名。党委宣传部应当最迟在举行的一日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第十二条在校内举行非校、院(系)统一组织和教育计划之外的学术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一周前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属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向党委宣传部申请;属自然科学领域的,向科技产业处申请;属学生社团活动的,向团委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学术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姓名等基本情况。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一日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视为许可。
第十三条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学生社团,成立前应由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学生社团报请团委批准,在党委宣传部备案;教职工团体属于自然科学性质的,报请科技产业处批准、管理;属社会科学性质的,报请党委宣传部批准、管理。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学生社团,均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四条师生社会团体或社团的刊物、文件等,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并须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付印和散发。
第十五条师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进行封建迷信、宗教活动。
第十七条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不得起哄砸瓶、聚众闹事;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打麻将。
第十九条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不允许小商小贩进入学生宿舍兜售商品。设在校园的临时性商业摊点必须经保卫处同意并在指定地点经营。学生个人不得从事经商活动。学生中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须向学生工作处、团委申报。
第二十条图书馆、体育馆、教室、宿舍、实验室等公共活动场所为学校禁烟区,师生不得在禁烟区内吸烟。
第二十一条在校园内男女交往要举止得体,行为检点。严禁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二条校园内禁止学生驾驶摩托车,骑用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助力车,下同)必须证照齐全;车锁、车铃、车闸必须保持有效;严禁骑车带人;按规定的区域整齐停放;进出校门必须下车推行。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须凭“江南大学机动车通行证”进入校园,外来车辆应经门卫管理人员同意并领取校园通行证后方可进入校园;进出校门时应减速慢行,校园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校园内禁鸣喇叭;应停放在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四条携带公物出校门,需凭所在部门出具的学校统一印制的出门证;私人携带大件物品或行李出门,应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经门卫验证后方能放行。
第二十五条学校的师生员工(包括外籍教师、留学生)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对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可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责令改正和政纪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者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江南大学学生手册
江南大学学生医疗卫生规定
江南大学学生医疗卫生规定
l、新生入学注册报到三个月后,交正面照片一张,以班级为单位到校医院领取病历卡。病历卡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转借他人者,第一次给与20—100元的罚款并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与取消公费医疗的资格。毕业离校前将病历卡交还给校医院。
2、学生患病应携带病历卡到校医院挂号就诊,按照医嘱执行,不得点名要药或提出不合理要求。
3、学生患病必须先在校医院就诊,因病情危急或受校医院条件限制,需转特约医院就诊者,必须有校医院经治医生同意并签署意见,方可转院就诊。就诊时由病员先垫付现金,凭病历卡、处方或用药品清单、发票,经校医院审核,按省市医保有关规定和学校医改条例报销。未经批准者不得报销(急诊酌情处理)。
4、根据省市医保有关规定的甲类药品,在校医院门诊的药品费用按20%自负比例交费。乙类以上药品按规定自负50%~100%。经同意在外院就诊,门诊的药品按在校就诊自负比例增加10%报销,检查费用自负50%,一次患病可报销金额不超过80元。经批准的慢性病医药费用,每月限报80元。特殊检查费除外。
5、以自愿原则由学校组织统一参加学生团体平安保险附加住院保险,保险金由学生个人按规定交纳。
6、经校医院批准后的特殊检查,如彩色B超、CT、核磁共振、电子胃镜等特殊检查项目,个人自负50%,一年内重复检查全部自理。以上检查未经批准,一律不予报销。
7、学生住院费用根据保险公司赔付情况给予报销。住院期间借用支票应向校医院交纳30%的押金,待报销时一起结清。借用支票累计一万元以上由学校有关领导研究决定。择期手术、因先天性疾病和入校前已患有的疾病住院费用自理。
8、寒暑假在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急诊费用,凭病历卡、处方或用药品清单、发票,门诊限报30元,住院费用由保险公司理赔。
9、新生入学时因病保留学籍者,不享受学生医疗待遇。新生注册后,因病休学的学生报销门诊医药费每年限报200元,住院费用由保险公司理赔。停学者不得享受。
l0、新生入学体检时,应如实填写既往病史,如有隐瞒,在校期间因原发病引起的意外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