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理工职业学院

发布时间:2021-04-19 1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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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资产管理,增强全院师生员工 爱护财产的责任心,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避 免资产的损坏和丢失,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和后勤服 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学院《郑州理工职业学院资 产管理办法》 (工作制度汇编 2018)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全院师生员工都应自觉爱护学院的固定资 产,各单位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爱护学院财产的思想教育,不 断增强资产管理意识,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 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学院固定资产的损坏和丢 失。

第三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 均应赔偿,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学院在考虑赔偿责任时, 可根据事故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当事人的事后 态度等具体分析,责令赔偿损坏、丢失资产价值的全部或部 分或免予赔偿。

第四条 凡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的,发生事 故的单位应及时向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和纪检、保卫部门书面

报告,并立即查明原因。无论事故大小,凡隐瞒不报的,一 经查出从严处理。

第五条 学院对于一贯严格执行和遵守规定制度,爱 护学院资产, 提高资产利用率并有显著成绩的; 对能与损坏、 浪费、盗窃学院固定资产行为作坚决斗争的单位和个人,给 予表扬和奖励,其先进事迹应及时总结和推广。

第二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 损失应予赔偿:

(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 行工作;

(二) 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 擅自动用、 拆卸固定资产;

(三)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 动用固定资产;

(四)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指导 错误或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

(五)属个人领用、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设备损坏或 丢失。

(六)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被盗、烧坏、变质、 水毁等;

(七)由于领导失职,对所主管单位的资产没有明确分

工而造成损失

第七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 经过鉴定或有关人员证实,可免予赔偿:

(一)因固定资产本身缺陷或工作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 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二)因固定资产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 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试用有关固定资产,试行新的操作或 检修,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四)经学院保卫部门证实,虽采取了比较严密的防范 措施,仍发生的资产被盗或丢失;

(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 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一)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 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

(二)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未造成严重损 失的,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

(三)因工作需要携带固定资产外出工作或在搬迁过程 中已采取了安全措施仍发生的资产损失;

(四)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

成损失的

第九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除按上 述规定处理外, 当事人应进行检查, 以吸取教训, 提高认识。 对于一贯不爱护学院固定资产, 严重违反规程; 发生事故报、 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较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 偿外,还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

第十条 固定资产丢失应根据丢失的原因划分赔偿责 任:

(一)损坏、丢失资产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 责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二)属于被盗并有保卫部门证明(院外被盗应有当地 公安机关证明) ,也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可以减免赔偿;

(三)因管理不善,属于单位责任的,应由单位赔偿;

(四)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应由个 人赔偿;

(五)学生借用固定资产丢失的,其相关教师有责任督 促学生赔偿。

第三章 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赔偿办法:

(一)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二)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三)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视质量变化

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四)损坏、丢失资产的计价,采用折旧后的净值为基 准进行赔偿;

注:(行政办公设备类)指安全消防、炊事、清洁卫生

设备。

(五) 可用于个人、 家庭使用的资产 (如计算机及外设、

摄录设备、音响设备、手持通讯设备、软件等)造成丢失、

损毁,按资产折旧后的净值赔偿比例进行赔偿,但最低赔偿

额应遵照以下原则:

六) 造成一般资产丢失、损毁的,按以下标准赔偿:

(七) 因实验操作造成一般资产丢失、损毁的,按以下 标准赔偿:

第十二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后,必须立 即向物资中心和保卫部门报告,所在单位应及时会同相关部 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办理有关手续。损 坏精密、贵重、稀缺固定资产和其他固定资产的重大事故, 应保护好现场,由学院相关部门组织鉴定,进行专案处理, 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院领导。

第十三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责任人或责 任单位应写出书面情况报告,填写《郑州理工职业学院固定 资产报损报失申请单》 ,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按固定资产管 理权限,逐级审批。

第十四条 赔偿费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根据确定的赔偿 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一次偿还期 限不超过一星期。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 经过有关单位调查证明,报负责审批部门批准,可以分期或 缓期偿还。

第十五条 根据最后审批意见,由物资中心开出《郑 州理工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损失赔偿通知单》 ,赔偿人凭单到 学院财务部门办理缴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物资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

物资中心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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