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行政法学背诵要点

发布时间:2020-02-13 09:19:39

自考行政法学背诵要点



行政法学重点(自考)

题型:单选题30*1+多选题5*2+名词解释5*3+简答题3*5+论述题1*10+案例分析题2*10

1. 行政: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2. 行政权:赋予或认可、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利,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3特点:强制性弱化;单方性缩小范围;优益性限制。

3. 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4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4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

特点:2形式上+3内容上:内容;效力位阶变动;交织。

行政法的2作用: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用

4. 行政法关系:经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5. 行政法律关系的5特征:行政主体;平等但非对称性;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争议司法解决

6.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在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3特征:多重的、复杂的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称性。

7.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3联系与3区别(地位、主体、客体)

基础产生的,没有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没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相互影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

8.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次于宪法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影响和地位。3体现:调整对象;与宪法的关系;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

9.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2具体内容:

法律保留原则:作出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

法律优先原则: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包括:法律优先行政;行政不得违法。

10. 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5个具体内容:立法目的正当考虑,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自然规律社会公德

5个子原则包括:

行政公开原则:内容公开;过程公开;信息公开。3功能:腐败;保障知情权;加强合作。

行政公正原则:实体公正(徇私情、存偏见、武断专横)和程序公正(法官、接触、听取意见)

比例原则:采取某项措施时,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利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

信赖保护原则: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正当信赖应当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

尊重和保障人权

11. 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12. 行政职权: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13. 行政优益权:行政职权具有优先性,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

行政优先权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权利在同一领域或者同一范围内相遇时,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包括行政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行为的推定有(公定力)

行政受益权: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14. 行政职责: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内容包括: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遵循法定程序。

15. 行政权限: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者界限。

16. 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据其统治意志,按照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以及相应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指挥和监督的国家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的6特征:高度政治性和权威性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相对独立性适应性和创造性统一性和层次性社会性、专业性和服务性

17. 行政授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18. 行政委托: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

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3区别:前提、方式、后果

19. 公务员:履行公职、纳入编制、财政负担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律关系:一般公民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成为公务员,基于其所担任的职务而与国家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5途径:调任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5途径:晋升降职交流:调任、转任、挂职锻炼撤职领导成员的辞职与引咎辞职

20. 公务员的8权利:工作条件保障权,身份保障权,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参加培训;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1. 公务员义务9种类:宪法和法律;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命令;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纪律,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公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2. 公务员的4责任:接受处分,引咎辞职,行政赔偿责任,刑事责任。

23. 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共同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当事人。

24. 行政行为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6特征:公共服务性

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行政行为的4内容: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变更法律地位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行政行为的4效力公定力(是否合法);确定力(随意变更或撤销);拘束力(约束效力);执行力

内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内容和结果将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

羁束行政行为: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原则性规定,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人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须有相对人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设定权益或免除义务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奖励、给付。

不利行政行为:设定义务或限制、剥夺其权益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处罚、强制

单方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人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人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

非要式行政行为: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

作为行政行为: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行为。

行政执法行为: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

自为的行为: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

授权的行为:由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授权给非行政机关性质的组织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委托的行为:由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非行政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25. 行政行为的4成立要件主体主观意思表示。客观:行为。功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行为的生效4规则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公告生效附条件生效

26. 行政行为的合法4要件

主体:行政机关合法、人员合法、委托合法

权限范围:行政事项管辖权的限制;地域管辖权,时间管辖权,手段上,条件上,委托权限的限制。

内容5要求: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定幅度、范围内容明确具体内容适当公正、合理

行政程序

27. 行政行为无效:因行为明显、重大违法所致,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5条件:违法情形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职权受胁迫实施将导致犯罪没有可能实施的

28. 行政行为无效的4法律结果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确定的任何义务,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财物均应返还相对人。

29. 行政行为撤销:是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所致,根据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不同情形,撤销可使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即失去效力,也可使行政行为的效力仅自撤销之日起终止。2条件:

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三要件:主体、内容、程序合法。行政行为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即可被撤销。

不适当。相应行为具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情形。

30. 行政行为废止的3条件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31. 抽象行政行为/普遍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1) 3特征:对象效力准立法性

(2) 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3要件讨论决定;首长签署;行公开公布。

(3) 分类

A.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性质:行政立法的主体;调整对象;根本目的。

立法性质: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行政立法的3原则:依法民主;科学立法原则

行政立法的6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签署与公布,备案

B.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其他规范性文件: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等。

32. 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1) 行政给付: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等规定,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5特征

具体行政行为;对象;申请并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内容;羁束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的4形式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社会救济、福利金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质

(2)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6 特征:

特定主体。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授益性行政行为决定具有多样性。要式行政行为作为一种法律制度

(3) 行政奖励: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5特征:实施主体;目的对象十分广泛内容性质无强制执行

4构成要件:奖励条件和标准形式权限程序

行政奖励的7形式:发给奖金或奖品;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晋级;晋职

(4) 行政确认: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3特征:要式;羁束;外在表现形式。

主要的5种形式:确定;认可;证明;登记;鉴证;行政鉴定。

(5) 行政裁决: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特征:主体(裁决者)对象;启动;法律权威性。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3种类:损害赔偿裁决;权属纠纷裁决;侵权纠纷裁决。

33. 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1) 行政征收:行政主体为了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及宏观调节经济活动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向负有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3特征:法定性、强制性、无偿性。

公用征收:行政主体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并在给予相应补偿的情况下以强制方式取得相对人财产权益的一种行政行为。4区别:有偿性;固定性与征收;程序的严格性;前提条件。

行政征用: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3区别:法律后果(财产所有权);行为标的;补偿性。

(2) 行政命令: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6特征:主体;意思表示行为;设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设定行为规则作为保障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3) 行政监督检查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监察、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4)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6原则:法定;教育相结合;公正、公开;处罚救济原则(权益保障)取得救济途径;一事不再罚;过罚相当

行政处罚的4种类与形式

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科以相对人某种作为义务

财产罚:罚款;没收财物;责令金钱或物质赔偿

声誉罚:警告;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适用的4条件:前提:违法行为客观存在。主体 对象 时效条件

不予处罚:因有法律处、法规所规定的事由存在,行政机关对某些形式上虽然违法但实质上不应承担违法责任的人不适用行政处罚。7种主要情形:不具有责任;生理缺陷;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故;行政机关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的5步骤立案调查取证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 行政强制:保障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出于维护或保护需要,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行政强制措施:遇有严重影响国家、集体或公民利益的人或物,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稳定,依照法定职权,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或人身自由采取紧急措施予以限制的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行政主体为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主体本身作出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行政相对人的义务的实现,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相应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其他法定方式使相应义务得以实现。

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代履行(行政主体雇人代替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而强制义务人缴付劳务费用的行政强制方式);执行罚(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科处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行政强制方法)

直接强制执行措施: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押、抵缴;强制收购、限价出售

行政强制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4区别:适用主体;适用目的;依据的法律规范;法律后果

34. 特殊类型的行政行为:

(1) 行政规划:行政计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和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出有关行政目标,事先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目标所必需的各种政策性大纲的活动。

(2) 行政合同: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4权利选择监督权和指挥权变更或解除合同制裁权

相对人的4权利取得报酬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失补偿请求权不可预见的困难情况的补偿权

行政合同的终止6情形履行完毕或期限届满双方同意单方面解除不可抗力履行已不可能相对人的过错行政机关有严重过错,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合同

(3) 行政指导:行政主体在其事务范围内,为适应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在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指导的6特征:社会管理行为。适用的范围,其方法。积极行政现代法治原则的具有行政活动性质的行为。柔性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确立我国行政指导的4原则:合法,合政策,民主自愿,及时灵活

35. 行政程序: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顺序、方法、方式及时限的总和。

36. 行政程序法:调整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程序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37. 行政程序法的3作用:监督和控制行政权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

38. 行政程序法的3个基本制度

程序公正原则:法律的正义只有通过公正的程序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其4保障制度有:回避合议辩论和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领域的专家,对相关领域的重大决策问题或者专门技术性较强的问题,经过分析、研究、讨论、争论,形成相应的意见或者建议,以供行政主体在形成意思表示时参考的制度。

相对人参与原则:政相对人在程序上有了解并被告知有关自己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权利。4保障制度表明身份公开、告知和说明理由陈述、申辩程序、听证程序和调查救济程序的告知

效率原则的3保障制度:(行政程序的设立与采取应有利于行效率的实现)

时限、时效的制度关于步骤、顺序的制度安排简易程序的活用

39. 行政违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行政违法的4特征:主体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规范保护的行政关系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法律后果

行政违法的4构成要件:具有资格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客观存在

行政不当:合法但不合理、不适当的行为。4特征:合法为前提;裁量行为补救性行政责任效力。

40. 行政责任: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义务而引起的,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违法以及部分行政不当所引起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3特征:主体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

41. 行政侵权责任:是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义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42. 追究行政责任的3原则法定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3. 行政责任的免除5情形: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利害关系人同意执行有益于社会的职业行为;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力(利)

44.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10种具体方式批评道歉,承认错误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行政赔偿;履行职务;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

45. 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是指公务员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3方式有:批评教育赔偿损失责任行政处分

46. 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的5方式错误,赔礼道歉接受行政处罚等制裁履行法定的义务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

47. 行政复议: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时,发生争议,根据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活动6特点前提。原因:不服。复议机关主体资格;性质:活动。结果表现。法定期限。

行政复议的10个基本原则: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依法独立行使复议权一级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的原则不调解原则书面复议原则。

行政复议的3作用和意义:保护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健全社会主义监督法制。

48.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与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及其他复议参加人、复议参与人之间,为了解决行政争议,依据行政复议法律规范的规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49.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50. 申请行政复议的5条件: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要求和事实根据行政复议范围和管辖其他条件

51.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包括10种情形

对拘留、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认为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申请行政机关审判、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终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

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52. 行政复议管辖:行政争议应由哪一类行政职能部门或哪一层级的行政机关具体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的权限划分。

53. 司法审查: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国家司法活动。主体;对象为;审查依据;审查方式。

54. 司法审查的4作用:完善宪政体制保障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意识

55. 司法审查的3个宪法依据

宪法确立了公民控告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和权利。

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否则将被追究违法的责任

宪法确立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主体地位

56. 司法审查的4个理论基础:民主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人权保障原则。

57. 司法审查的8个一般原则:独立行使;事实根据,法律准绳诉讼地位平等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民族语言文字;辩论;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58. 司法审查的6个特有原则:特定主管合法性审查被告负举证责任;不停止执行;不适用调解司法变更权有限

59.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60.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61.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62. 共同地域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63. 裁定管辖:不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是由法院直接作出裁定和决定确定诉讼管辖的。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移转管辖

64. 司法审查的标准:

(1) 合法性审查的5个标准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法定程序超越职权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2) 合理性审查的2个标准滥用职权显失公正

65. 司法审查中的“参照规章”: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章参酌,鉴定之后,决定是否依照。

66. 司法审查中的规范冲突及其选择适用4标准特别法有权机关解释、裁决

67. 行政案件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的判决或裁定,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由于上诉人的上诉,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

68. 司法审查判决: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争议的权利和义务所作的具有权威性的实体判定。种类:维持判决;撤销判决(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履行判决;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确认判决;行政赔偿判决。

69. 司法审查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过程中,针对司法审查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表示。13个范围:不予受理(可上诉);驳回起诉(可上诉);管辖异议(可上诉);终结诉讼;中止诉讼;移送或者指定管辖;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提审、发回重审等等

70. 司法审查决定:是人民法院对司法审查过程中就判决、裁定范围以外涉及诉讼的事项所作的司法作为。4种类:

属于有关管辖问题的决定;起诉期限延长事项的决定;有关回避事项;有关再审的决定

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4。特征:责任主体是国家;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侵权行为其合法权益

71. 行政赔偿责任的4构成要件:主体行为:执行职务违法;损害结果因果关系

72.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5情形:个人行为受害人自己的行为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受害人从其他途径获得赔偿

73. 行政赔偿请求人: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74. 行政追偿:国家在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令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行政赔偿的5方式:金钱赔偿返还财恢复原状精神损害赔偿其他方式: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75. 行政补偿:是国家机关因合法行为(并未实施违法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补偿

76. 不属于行政诉讼的9个范围:国防、外交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奖惩、任免等决定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调解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77.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把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78. 指定管辖:是指由于特殊原因,或两个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决定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

79. 移转管辖:是指经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

自考行政法学背诵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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