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屋租赁合同(最新通用版本)

发布时间:2018-06-30 23:28:29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甲方房屋坐落于上海市 室。

(二)该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房屋租赁用途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 使用

第三条 出租期限

(一)出租期为 年。自    日起,至 日止。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须在租赁期满的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双方可在对租金、期限重新协商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 该房屋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元整,租金以    方式支付。

(二)签订合同后,乙方首期支付   月的租金,另付押金人民币 元,以后每   月结算一次,提前    支付下次房租,押金不变。甲方在收到乙方租金(包括押金)后,开具收据给乙方。

(三)租金收取方式:

银行转账,甲方在            开设账户,账号为              ,乙方须准时将租金转入甲方账户。

第五条 押金及其他费用

(一)租赁期满后,乙方迁空、清点、交还房屋及设施并付清所应付费用,经甲方确认后应立即将押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二)乙方在租赁期内,实际使用的水费、电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网络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如期将各类收费单据的复印件交予甲方。

(三)乙方若不能提供相关缴费凭证,甲方有权暂扣押金,直至缴清并提供甲方。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按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予乙方使用,否则乙方可以追究甲方责任。

(二)房屋及附属设施若非乙方的过失或错误使用而受到损坏时,甲方有修缮的责任并承担相关的费用。

(三)甲方应保证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楚,无共同人意见,无使用之纠纷。

(四)租赁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允许,不得随意进出乙方租用之房屋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在租赁期内应保证其在该项租赁房内的所有活动均符合国家法律及该地点管理规定,不做任何违反行为;不得妨碍和侵犯邻居,如果乙方违反,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二)乙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缴纳租金及其他约定的费用,如有拖欠,超过   天,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屋内设施按无主处理。

(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改变租赁房的结构、装饰,并爱护使用租赁房屋,因乙方过失造成的房屋及设施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或修复;乙方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分租,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四)乙方租赁期间,物品遗失自行负责。应注意防水、防盗、防煤气中毒、防触电等一切意外事故,若有发生,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以及相关费用。

第八条 甲方可提供的设备如下

电器类:空调      淋浴器    冰箱    洗衣机     其它  

(二)家具                                  

三)抄表数: 煤气 ,此前如无结清,由 方承担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甲乙双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本合同,必须提前    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若双方意见未达成一致,则按违约处理。违约方则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整。若甲方违约,除退还乙方押金外,还须支付乙方上述金额的违约金;反之若是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押金(押金不得抵作房屋租金使用)。

(二)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共  ,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二)

出租方(甲方)签字 承租方(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签约日期:  年  月 

上海房屋租赁合同(最新通用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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