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情况反映(2011.9)

发布时间:2018-11-24 09:31:59

泯灭良知践踏法律 顶风违法暴力拆迁

以死抗争何惧腥风血雨!为讨公道活一天算一天!

对广安市广安区暴力拆迁的血泪控诉

强烈呼吁党和政府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尊敬的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领导:

您们好!

我叫刘俭,女,四川省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安区分局职工。电话:130********(白天),0826—8318666(夜间)

含泪控诉四川省广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四川省广安市万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暴力拆迁、非法裁决行为。

请求党和政府坚决制止违法行为,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还我公道!

反映的主要情况:

1广安区建设局滨江路在建项目推土埋掉我300的一层楼。我的房屋墙壁、走廊栏杆、门窗、下水管等几乎被全部重度砸坏,还推毁了周围围墙,房屋破烂不堪,岌岌可危,无法使用,给我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经济损失。

2有关部门对我的房屋无故停水达一年多。

3广安市万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人)与我(被拆迁人)涉及“金山·渠江怡景”楼盘开发建设房屋拆迁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市建设局于20101223作出“广建行政裁字(2010)第03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该裁决有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规错误、认定事实不清实、恶意压低补偿标准和野蛮粗暴行政执法等严重违法问题,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办公厅国发明电(2010)15号《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四点规定:“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

涉及违法裁决的事实和理由

一、房地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受法律保护。

我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渠江北路43号的物权是经合法登记,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为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的使用性质系出让,用途为门市、住宅。的物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三十九条、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其不动产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二、市建设局受理裁决程序违

由于《房屋拆迁许可证》中拆迁范围四至所涉及的32户被拆迁人,在市建设局受理裁决前无一户与金山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七条和《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工作程序》第二条之规定,对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拆迁户超过被拆迁总户数20%的,在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而市建设局在受理裁决前没有举行听证在庭审中,市建设局当着法官的面违法调换证据遭到法庭反对,当场举示的两份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的虚假证明又自相矛盾。其受理行政裁决程序违法。

三、市建设局裁决程序违法。

(一)对申请裁决提交的资料和程序的合法性审核不严格,导致采信违法的《拆迁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市建设局在受理裁决申请和裁决过程中金山公司《拆迁许可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等相关文件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严格核查。直接导致采信违法的《拆迁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而进行了非法裁决。

市建设局金山公司颁发的“拆许字(广2010)第00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程序违法:

1市建设局剥夺了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按此规定,市建设局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应当告知我的权利并进行听证后才能向金山公司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庭审中,市建设局始终没有举示告知的证据;

2市建设局在发放《拆迁许可证》前没有征求我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国发明电(2010)第15号《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三点规定......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控制拆迁规模,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但市建设局在向金山公司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自始至终没有征求的意见。庭审中市建设局及金山公司不能提交征求意见的证据。

3市建设局违法颁发《拆迁许可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之规定,对违反城市规划,没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人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拆迁许可证。在庭审中,市建设局金山公司举示证据证实:《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在201022颁发,而第三人提交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是广安区发展和改革局于201091行文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201076市建设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是临时资格;以上说明了市建设局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在前,金山公司办理立项批准文件、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用地手续在后。在行政许可审批上,市建设局法庭上自己也承认了上述违法事实。同时,金山公司没有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安置资金以及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房源及相关证明文件。此项目属于国家禁止颁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市建设局仍然违法违纪为其发放了《拆迁许可证》。此许可程序违法,依法应当撤销。

4、金山公司不具有拆迁主体资格。

金山公司201022日才取得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临时资格证书,根据《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三款“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向临时机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规定,市建设局向金山公司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系非法。金山公司不具有拆迁主体资格。

5、市建设局的《裁决》违反了《物权法》关于征收程序规定。《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与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至今,我没看到政府的《征收决定》。市建设局在政府没有作出“行政征收决定”的前提下就轻率作出拆迁行政裁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上位法——《物权法》的规定。

《物权法》对现行拆迁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征收必须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商业目的的拆迁,立法精神是应当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不能强行拆迁;二是征收的主体是政府,则拆迁补偿的主体也是政府;三是征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四是确定拆迁运作模式是:公益性拆迁由政府先征收后拆迁,商业性拆迁属于市场范畴,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妥当后实施拆迁。协商不成,政府也不得强行干预。金山公司所持《拆迁许可证》限定的本项目是“金山·渠江怡景”楼盘,系炒楼盘的商业性项目而非公益性项目。不实用政府征收。

(二)在裁决中采信违法的《评估报告》。

1、评估单位不具有评估资格。根据市建设局举示证据显示评估单位在2009年未通过企业年检,其评估资格不具有合法性。

2、评估方法违法。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六条和《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能采用市场比较法的,选用的评估方法中必须有市场比较法”。而本案中《评估报告》采用的是“房地分估法”、“假设开发法”。此评估方法特别是“房地分估法”没有法规依据,是违法的评估方法,“假设开发法”依法不适用拆迁评估

3、评估不依据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系违法。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发明电(2010)第15号《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评估单位应当选择县一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或选择同区域、同地段的市场交易价格。而在本案中,评估单位一直未援引政府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或同区域、同地段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且背离了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4、认定房屋使用性质错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第四点和建设部《处理城市房屋拆迁信访问题指导意见》第三点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的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实际为经营性用房的……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在拆迁动员前,就将房屋早在2000——2003年改造成门市作为营业用房的资料交给了金山公司,该事实有《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卫生许可证》以及证人谢加平、文顺林出庭作证为据,而评估单位错误地认定为生产、仓储。

5、剥夺分户评估和重新评估的权利。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对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点“规范房屋拆迁行为”中第(2)项规定:“规范拆迁补偿评估。拆迁人应当将评估报告送达被拆迁人,并将拆迁补偿估价结果等在被拆迁地段公示。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分户评估;对分户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商拆迁人另行委托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或申请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及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由于评估单位及金山公司未向送达《评估报告》,对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评估报告》有异议,书面向市建设局提出了重新评估申请未获应允。市建设局反而以未预交评估费、放弃分户评估权利进行裁决。在庭审中,市建设局并未举示告知在什么期限内向哪个评估单位预交评估费的证据。并且“预交评估费”无任何法规依据,属于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同时,也违反了《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

(三)滥用和超越行政职权。

市建设局在本案中提交的201082日听证笔录和20101217日调解笔录以及送达回证等文书均是由区建设局工作人员主持和记录。由于区建设局不具有合法的行政裁决主体资格,其记录的内容又与实际不符,所作出的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市建设局辩称委托区建设局代市建设局行使行政职权,可又不能提供委托的法规依据和委托证明,该行为应当认定为在裁决过程中违法滥用和超越行政职权。

(四)市建设局有失职渎职行为。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在没有收回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2007年将我的土地签订协议出让给了金山公司。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第五点“......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规定。“一地二卖”本属于违法,侵犯了我的民事权利。我多次作过反映,可广安市建设局失职渎职,不予审查,不但违法发放《拆迁许可证》又强行作出违法裁决;

)裁决认定事实错误,不具有执行性。

市建设局裁决将车库(实为自行车库)和二楼营业用房分两地与原告进行产权调换,其房屋使用性质、自然层数均非同一性。并且调换产权房屋无交付时间,无综合验收合格(特别是无安全合格验收)的证明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现实执行性,还可能导致与其他业主纷争。

(六)裁决未经集体讨论决定。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五)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市建设局在法庭上不能提供集体讨论的依据

四、第三人拆迁及开发项目系违法取得。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不合法。

《拆迁许可证》核定对渠江北路43号和晶江巷6号实施拆迁的项目是“金山·渠江怡景”房地产开发项目,系炒楼盘的商业性项目而非公益性项目。属于商业用途的建设用地,金山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定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庭审中,市建设局金山公司均既未举示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又未举示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据。其举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系金山公司合法成立前非法签订(公司成立时间是200819日,合同签订时间是200818日),违背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合同。同时土地管理部门也未依照《土地管理法》将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变更登记。

(二)第三人超范围进行房地产开发。

第三人《暂定资质证书》确定为三级资质,按国家规定只能开发1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及配套商业。而万金山片区开发项目面积达19.8万平方米。故第三人属违法超范围进行房地产开发。

综上,市建设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和金山公司实施房屋拆迁以及区建设局在建工程施工中均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之规定。恳请各级领导督促市建设局纠正其非法裁决行为;督促法院判决市建设局行政裁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市建设局的裁决;制止金山公司和区建设局野蛮拆迁、粗暴施工侵害我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防止拆迁矛盾进一步升级和避免“突发性、群体性、极端性”事件的发生。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确保中央确定的千方百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方针落到实处。

反映人:刘俭

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附掩埋、毁坏房屋、破坏水电设施、阻断交通的照片和录像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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