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学生处理规定2017.3

发布时间:2017-11-24 15:37:08

哈尔滨市第十二中学校

违纪学生处理规定

学校以国家教育部颁发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黑龙江省教育厅颁发的《学籍管理条例》和我校《学生在校一日常规》、为依据,对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

1、迟到、早退相加累计达到授课天数的五分之一者

2、着装不整、在校服上随意涂画、擅自改动校服款式,发型超出学生范围者

3、未按学校规定使用手机者

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在走廊大声喧哗,无事逗留,屡教不改者

2、在学校内吸烟,佩戴首饰,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者

3、故意破坏或涂抹宣传板或墙壁者

4、考试违纪、作弊者

5、男女同学举止 超出正常交往范围者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破坏学校公共设施(包括在桌椅、墙壁上涂写)者

2、严重扰乱其他同学学习,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一学期累计旷课七天者

2无故缺课,屡教不改者

3、干扰教师上课,经常扰乱自习或课堂纪律,拒不接受教育者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1、勾结校外人员殴斗或入校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

2、与社会人员勾结,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

3、偷窃他人钱物者

4、连续旷课七天,累计十五天者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1、不断违反学校规定,屡教不改者

2、公开谩骂老师,威胁恐吓老师者

3、公开对抗学校规章制度,打骂老师及值周生者

4、参与殴斗,给同学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者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品质恶劣,屡教不改,丧失学生起码标准者

2、凡勾引外校学生到学校或校外打架,将同学打伤致残,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

3、凡经司法部门判处刑罚或劳动教养者

说明:

1、对受处分等级在警告(包括警告)以上者,其处分决定及错误事实将记入本人档案。从处分决定生效日起,根据处分等级的不同进行不同期限(警告,一学期;严重警告,一学年;留校察看,一年以上直至毕业)的考察。考察期内没有犯新的错误,且有悔改表现,期满,可按学校规定的程序(个人提出申请,所有任课教师同意签字,班主任写出鉴定材料经由学年主任同意后,由学校批准)撤消处分。同时将其处分材料从档案中撤除,毕业前不能撤除处分的处分材料仍装入档案。

2凡被处分的学生都不能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文明青少年等。

哈尔滨市第十二中中学校

2017.10

违纪学生处理规定2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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