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征收车船税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3-15 11:25:02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征收车船税的通告

【法规类别】车船税

【发布部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07.31

【实施日期】2007.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征收车船税的通告

为做好我市车船税的征收工作,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的规定,现将2007年度征收车船税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均应按照规定在本市地方税务机关或者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和代征船舶车船税的船舶管理部门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税按年一次性申报缴纳。2007年车船税征期为108日至1231日。

三、2007年度内,单位车辆到其税务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个人车辆可到其行驶证上住址所在地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或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征收车船税的通告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