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在华金融机构期待开放更多竞争平台

发布时间:2019-04-06 18:31:12

美国在华金融机构期待开放更多竞争平台

继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2009年以及2010年之初,中国金融行业以强劲的信贷增长势头和上市银行出色的盈利表现展现了其强大的应变能力

1999年起,中国美国商会每年都发布美国企业在中国白皮书,迄今已历时十二载,已成为中美官员和专家研究美资企业在华发展及中国投资环境的重要参考资料。白皮书的内容来自于中国美国商会对“2010年商务环境调查数据的全面分析,同时也包括中国美国商会35个行业论坛的专业建议

继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2009年以及2010年之初,中国金融行业以强劲的信贷增长势头和上市银行出色的盈利表现展现了其强大的应变能力。

然而,中国银行系统信贷规模的急剧膨胀引起了人们对未来不良贷款水平以及金融系统,乃至中国整体经济复苏的中期稳定性的担忧。

同时,外资金融机构仍然对中国监管环境的某些领域和问题存有疑虑。外资金融机构仍然未能为其产品、投资合融资渠道找到公平竞争的平台。

关于商业银行

外资银行和证券公司仍然无法在产品开发和推向市场方面充分发挥其潜力。针对在华外资法人银行的规定、人民币及其他业务许可较长的审批时间,以及需要获得多个监管部门批文的要求是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我们促请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业界及其他方面,迅速解决以下阐述的各项问题。

开发与销售创新金融产品

2006年以来,中国利率掉期交易得到了迅猛发展。依据相关规定,仅有少数经认定作为债券做市商的金融机构或是在利率掉期交易市场具备经验的结算代理方可与非金融机构客户直接开展此类交易。因此,银行的主要利率掉期交易对手方仍然是银行间市场参与者。许多非金融机构客户需要对冲利率风险,但大多数银行却无法为他们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

中国美国商会促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监管部门放宽这些对批准金融机构作为做市商的限制,从而帮助非金融机构客户更有效地对冲利率风险,并提高利率掉期交易市场的效率。同时,我们也建议尽快针对人民币信用衍生品出台明确的操作规定,以促进中国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债券工具承销管理规定

200812月以来,外资银行已获准为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和承销债券。但迄今为止,有关部门仍未就外资银行对非金融企业的债券融资工具的承销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中国美国商会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允许外资银行为非金融企业承销融资工具,并尽快出台相关的管理规定。

销售共同基金

向外资银行开放国内基金代销市场可有助于培养本地投资者的财富管理经验。中国美国商会促请中国证监会尽快明确申请要求与程序,以便外资法人银行可参与国内共同基金的直接分销。

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仍然是中国金融系统中有欠完善的部分。与其他金融市场相比,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但政策框架仍然有所滞后,使得非银行金融机构难以有效开展业务。

我们促请监管部门扩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产品范围和融资选择,并允许外资机构与中国国内机构公平竞争,从而使中国消费者、中小企业以及大型企业能够更好地通过其他可行渠道进行融资。具体而言,中国美国商会建议在以下方面做出改进:

银行卡

加快银行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程序;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银行卡。

尽管银行业法规允许本地注册的商业银行发行银行卡,但是却不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此外,大多数机构仍然在等待新银行卡法规的出台。这些法规需要阐明信用卡和借记卡发行及清算/ 结算的形式。我们建议,中国银监会加快就相关法规草案向业界参与者(包括全球发卡机构)征求意见的程序。为了进一步丰富市场选择,促进市场竞争,应当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银行卡并开展相关结算业务。

终止中国银联在卡业务的清算和结算方面的垄断。

以市场为基础的业务清算竞争体系无论对于中国消费者、中小企业乃至整体经济都有所裨益。面向各种参与者开放的强大的竞争性支付市场将有助于实现中国一些战略蓝图目标,尤其是促进以消费为主导的经济的发展。竞争性支付市场会通过创新产品的开发和更优质的服务,以及更加低廉的服务收费为消费者带来更为丰富的选择,并改善服务质量。

这样一种市场也会推动支付服务供应商的创新与产品开发,从而令中国国内支付网络从中受益。随着中国国内支付网络跨出国门,以国际支付服务供应商的身份参与全球市场的竞争,持续创新便是必不可少的条件。消除电子支付行业的垄断局面也将为中国金融业提供更好的保护,使其免受系统故障和市场风险的影响,同时也令中国支付行业更加健全,更加可靠。

许多中国国内银行已经加入了全球支付处理网络。为这些银行提供有效的电子支付网络选择将使他们有能力影响全球支付服务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类型与成本,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面向多种参与者开放支付市场、实现共创繁荣将有助于构建中国的商户受理架构,这对中国电子支付与零售行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在哪一个市场,任何一种支付网络都无法独自做到这一点,对于中国如此庞大的市场而言更是如此。更加广泛的商户受理架构将有助于国内银行发展其电子支付业务,并令电子支付成为中国消费者更为切实可行的选择。具体而言,我们促请中国人民银行鼓励广泛安装、发展竞争性品牌的取款机和其他设备,刺激中国消费支出。

租赁

租赁业务仍然是中国金融中介领域不尽完善的部分。许多发达国家的租赁业务渗透率已超过20%,而中国租赁业务渗透率却仍然不足5%。为了改善中国的租赁业务,中国美国商会促请中国主管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允许非银行关联租赁公司进入中国的银行间及企业债券市场。

根据现行法规,中国允许两种类型的租赁公司:银行关联租赁公司及融资租赁企业。前者受中国银监会监管,而后者由商务部监管。尽管从理论上说这两种租赁公司均可提供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服务,但实际上银行关联租赁公司可通过优势渠道开展金额更大的票据租赁业务。此外,由于各省、市及国家管理规定不尽相同,因此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仍然不甚明确。我们促请主管部门对银行关联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企业在业务范围、融资渠道以及其他监管要求方面的差异做出澄清,同时允许非银行关联租赁公司进入中国的银行间及企业债券市场。

立即解决与租赁相关的增值税问题。

中国所有的租赁企业――不论是外资抑或本土企业――都在扩大资产规模方面面临着巨大的障碍。租赁公司都知道,现行增值税体系规定,要想有资格享有增值税退税,公司必须同时是某些固定资产的所有者和最终使用者。虽然租赁公司是资产的所有者,但却很少会是资产的最终使用者。最终使用者往往是资产的经营者。其结果便是租赁公司和经营资产的最终使用者都无法从针对资本设备所有者的增值税退税政策中受益。为了规避这一问题,许多租赁公司和最终使用者都会做出售后回租安排。为了消除税务问题对租赁业务的影响,建议将为企业购买和租赁设备的那些设备和金融租赁公司同时视为所有者和最终使用者,使他们能够享有同样的税务减免政策。

建立抵押登记制度。

中国在全国性抵押登记制度方面没有统一的商业法典,对不同地区资产的分类及跟踪做出规定。像租赁公司这些以资产为基础的贷方在就设备和车辆等移动资产提供信贷时显得犹豫不决,担心这些资产会丢失或被再次抵押,因而有损租赁公司作为优先留置权持有者的地位。中国美国商会促请中国政府采取必要的措施建立完善的信贷信息中心,并出台全国性的抵押登记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中小企业融资

2009,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国出现,对此中国美国商会表示欢迎,认为这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障碍开启了一个新的篇章。迄今,已有数十家小额贷款公司获批,在全国各地开展业务。但很少有外资参股的小额贷款公司能够获得经营许可――虽然这种做法缺少审慎、正当的理由。

试点项目在各地区统一实施。

中国不同省市在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法规方面似乎没有统一的做法,有时会即兴批准或拒绝外国投资者的申请。不同的省市还会要求小额贷款公司遵守贷款上限及其他一些限制,这似乎有悖于中国银监会出台的规定。中国美国商会促请中国银监会加强各省市主管部门的能力,使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法规得到统一的执行贯彻。

鼓励外资参与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市场。

尽管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法规早在2008年便已出台,但中国主管部门仅批准了为数不多的外国投资者进入这一市场。迄今只有少数外资小额贷款公司获准在华经营,这其中大多数来自花旗集团、汇丰和渣打等大型金融机构。为了使中国中小企业获得更多的融资渠道,我们促请中国银监会及相关省市主管部门允许规模较小的外资机构也能够获得小额贷款公司许可。

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全方位银行机构。

目前,在资产集中性、地域范围以及杠杆限制方面令人难以理解的要求使得人们无法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如何才能转制成为银行。这些要求遏制了外国及本土投资者对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兴趣,因为从投资之初便无法准确预测其长期战略。我们促请中国主管部门修订实施条例,明确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在达到资本充足率、盈利能力以及内部控制等目标的前提下便可转制为银行。重要的是,如果外资控股超过20%的小额贷款公司能够达到其他法定要求,那么也不应当禁止它们转制成为银行。

关于证券与投资服务

中国美国商会对中国主管部门在批准QFII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如将单家QFII机构的投资额度上限由8亿美元(55亿元人民币)提高到10亿美元(68亿元人民币)的决定,以及所采取的其他旨在进一步发展QFII制度的举措表示赞赏。我们希望能够有更多 QFII 申请获批,同时也希望QFII制度能够进一步完善。我们也期待中国企业能够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计划增加对海外的投资。我们欢迎中国主管部门逐步加大产品与市场的投资范围。

中国监管部门不断向外资企业和私募股权(PE)投资者征求意见建议,以进一步发展国内PE和风投市场。尽管面临经济衰退的挑战,许多PE投资者仍然对中国持乐观态度。然而,虽然PE和风投在中国金融业的地位愈发重要,但人们仍然担心外国投资者能否与中国国内投资者展开公平的竞争。

信用评级机构

200910,中国监管部门就信用调查管理出台了规定草案。

和信用评级在全球资本市场的广泛运用相类似,中国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与国际保持一致将是拓宽并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前提条件之一。

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应当着重于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并通过披露评级表现信息以提高透明度。

信用评级机构必须保持独立性和问责制。应当避免的行为包括:规定信用评级机构应当采用哪些方法或标准,以及在信用评级内容或实质问题方面受到监管部门的干涉,或是强制规定义务标准。这些行为有损于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也不利于评级服务在市场中的价值。

由于中国一些规定草案和国际标准之间仍然存在着一些分歧,中国美国商会建议中国监管部门对这些草案做出必要的修订,确保与国际相接轨,并维持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

此外,为了防止中国市场对信用评级的不恰当依赖,监管部门应当遵循国际惯例,取消相关金融业规定中的强制性评级要求和最低审慎评级要求。这些措施要求根据表现和评级的准确性对信用评级机构所做出的具体评级进行判断,而不应成为对债券发行机构和购买者的管理要求。同时这也将改善金融服务领域的风险管理,并促进中国整体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私募股权

2009,中国有关私募股权的法规出现了许多变化。通过允许省级和地方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有效推动了审批流程的分散。然而,不同政府机构及监管部门之间的指导规定和法规要求仍然存在着一些令人困惑、有时甚至是自相矛盾的问题,令投资者无所适从。中国美国商会建议中央政府加强各部委之间审批工作的协调,加快审批程序,并出台指导意见,同时下放审批权限,从而避免地方主管部门重复监管。此外,中国美国商会促请中国政府在单一平台上集中发布所有相关的中央及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投资形势。

人民币基金

尽管取得了这些进展,但由外资机构管理的人民币基金似乎仍然受到商务部外商投资目录的制约,使许多外国投资者无法实现募集人民币资金的目的。此外,人们对于人民币基金投资的审批程序仍然知之甚少,不同地区的执行标准也不统一。

中国美国商会促请地方主管部门以公平、透明的方式实施新的法规。中国政府不断改革,以求为私募股权创造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对此中国美国商会表示欢迎,同时也促请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进一步的措施,为投资者实现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结构与灵活性。

美国在华金融机构期待开放更多竞争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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